(1)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基建專案,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專案申請報告,並附上專案所在地省級政府發改部門的意見;
(2)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專案,應經專案所在地省級政府發改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專案申請報告(省級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
(3)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基建專案,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專案申請報告,並附上專案所在地省級政府發改部門的意見。
(4)辦理期限:
1)發改部門應在受理專案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專案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佈,或向上級專案核准機關提出稽核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專案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2)專案核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5)應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 專案申報單位在向專案核准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1)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5)由國家發改委核准,省發改委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