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租合同(精選3篇)

期租合同 篇1

使用單位:________________ 簡稱甲方

期租合同(精選3篇)

船舶單位:__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船馬力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於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

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

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年,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

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月為__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

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份按日計收。

7.燃潤料由方負責,但方需協助,其費用由方承擔。

8.裝運亂石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船管處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後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負責人: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

期租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本車位租金______元整/年,大寫:____________元整_。

支付方式為________合同簽訂當日付清_。乙方到期如需續租,需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乙方留存租金收條作為支付憑證,車位管理費用由甲方支付

二、租期

三、如乙方在租賃期間要該場地轉租給第三方使用時,必須徵得甲方同意方可轉租,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可收回車位,剩餘租金概不退還。

四、甲方責任及義務:

1、在租賃期間,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車位使用權,甲方須提前10天通知乙方並退還剩餘租金。

2、甲方提供御城涵園車輛通行智能卡壹張,供乙方停車使用。

3、甲方所出租的場地,僅供乙方作停泊車輛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車輛有任何損失或被人為損壞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五、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在租賃期內必須按合同條款的`規定按時繳付車位租金;如乙方拖欠租金達一週,即被視為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為,甲方有權將該車位收回,並保留向乙方追收拖欠費用和違約金的權利。

2、在租賃期內,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車位的,乙方必須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並解除本合同。

3、乙方必須將車輛按車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並做好防盜措施,如發生任何車輛遺失或損壞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4、乙方承諾並遵守該停車地點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停車管理規定,如因為乙方原因導致停車場地受損,由乙方承擔維修或賠償。

六、租約期滿,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

七、本合同以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如今後有補充作補充協議處理,與此合同具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租合同 篇3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三.《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20xx-08-17 沃師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劃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區分意義

這種區分的意義在於,在不定期租賃中,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兩間店面作為酒樓,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20xx年6月16日,乙書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離所租房屋另用。同月18日,乙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甲租用的房屋出賣給丙。甲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乙與丙簽訂買賣合同時,甲與乙仍然存在租賃關係。遂起訴要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該兩間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本案的焦點在於,乙和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甲乙之間是否就出賣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賃關係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94條和96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解除。乙於20xx年6月16日將書面通知送達甲,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故雙方的租賃關係在6月16日即已經解除。乙與丙在18日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與甲沒有租賃關係,甲不能夠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確要求甲6月19日前搬出,雙方的合同應當到6月19日解除。因此甲享有優先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於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效力,我國《合同法》第94條和96條分別作出了規定。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於何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32條所規定的情形應當屬於此列。該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結合上述的幾條規定可以確定,在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中,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並非其通知到達承租人後合同即解除,至少有兩個方面的限制:

1、必須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應當根據通知所載具體內容確定租賃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

對於第1個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232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只是沒有具體到什麼期限為合理的期限而已,這當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問題。就上述的案件來説,乙要求開酒樓的甲3日內搬出所租賃的房屋,似乎不是一個合同的期限。同時,乙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應當視為乙同意甲租賃使用該房屋至6月19日。雖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確的要求與甲終止租賃關係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認為乙將具有終止與甲租賃關係意思表示的通知送達甲後,雙方的租賃關係即行終止,而應當根據乙通知的內容確定租賃關係最終的終止時間。我們不能干涉和否認出租人要求終止租賃關係具體時間的意思表示。

因而可以得出上面的第2點限制,即應當根據通知所載明的內容確定雙方租賃關係終止的具體時間。同樣,在其他符合條件的單方解除合同中,也應當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內容確定合同的解除時間。比如,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向其發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履行義務,否則合同解除。到期後遲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們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是權利人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發出通知之日後的一個月筆者認為應當是發出通知之日後的一個月。由此,我們是否可以對《合同法》第96條進行調整,即“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發生法律效力。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否則就否定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等具體事項意思自治的合同權利。

房屋出租人有權提前收回房屋嗎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賃中,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麼出租人是否有權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出租人就必須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繼續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擅自轉租、轉借、轉讓租賃的房屋;擅自破壞租賃的房屋、改變結構、改變用途,或者拖欠房租達6個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終止合同。

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注意的內容:

(1)租賃期限、租金支付及計算方式;

(2)租賃期限內房屋的維修及費用由誰承擔;

(3)物業管理費用的承擔;

(4)物業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問題;

(5)是否可以轉租;

(6)租賃登記的辦理;

(7)業主有關物業管理權方面的授權;

(8)根據物業使用人承租物業的用途不同而應注意的事項

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歸納: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合同法219條)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司法解釋第7條)

(3)責任轉租(合同法224條,司法解釋第14條)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條)

(5)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2條)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房屋(合同法216條)

(2)租賃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毀損(合同法231條)

(3)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

(4)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時的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3條)

(5)因法律原因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司法解釋第8條)

(6)一房數租時,未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權(司法解釋第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過轉租獲利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