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證據》讀後感

近期閲讀了布瑞恩·英尼斯所著的《身體證據》,受益匪淺。《身體證據》全書有200張涉案照片和100多個真實案例,闡述了病理學、毒物學、血清學、指紋術、臉部復刻、彈道學、心理肖像學及DNA指紋術等在偵破具體案件的作用及發展。

《身體證據》讀後感

看後發現與中國古代斷案有共通之處,即注重犯罪現場及人體致傷的細節,均具有實證觀察精神。如李南公任長沙縣知事時,有人互相毆打,且甲強乙弱,南公用手捏後説甲是假傷而乙是真傷,因為乙才有血聚而形成的腫脹,而甲的傷處卻不腫脹。經查有一種櫸樹的樹葉敷在皮膚上用火燙,會像棍傷且水洗不掉。斷案體現了生活經驗、常識等的積累。《身體證據》描述的內維爾·希恩故意殺人被判處絞刑一案也體現了對死者身上青腫痕跡形成原因的重視。在內維爾·希恩處搜到的呈鑽石形花紋的皮鞭正是死者身上17處青腫痕跡的形成原因,而這也是該起系列殺人案得以偵破的關鍵。

雖然因為科技等原因導致古代法醫學與現代法醫學所具體應用的技術、方法有所不同,如現代才有的槍彈鑑定、DNA鑑定、指紋鑑定等。但重視犯罪現場也是共通的,犯罪現場是指大多數案件線索及罪犯的身份得以發現和確認的地方;而每一次接觸總會留下痕跡,如血跡、玻璃碎片、現場鞋印等都是案件偵破的突破口。如一槍殺案中,外科醫生檢查時發現死者傷口處除了彈丸還有一張碎紙片;根據子彈確定手槍的使用方式先是裝入火藥,再在火藥上塞上一疊紙;後在嫌疑人衣袋中找到的紙張正好與死者槍擊處的紙張撕裂處吻合。在槍殺案件中,彈頭的去向很重要,但是有的留在了被害人體內,還有的造成人體多處射擊傷並在人體內解體;且有的高速子彈能從射擊現場飛出很長距離;甚至,有些案件根本找不到彈頭。但一顆子彈穿越任何物體時,會在槍洞周圍留下微量的鉛痕,這可用化學試劑測定;一顆子彈的温度極高,在近距離射擊時能融化衣物,能推斷射擊的距離,從而確定罪犯。

現代法醫學具有其獨特的先進性。如《洗冤集錄》中介紹了一個案例,有一村民被人用鐮刀砍死,檢驗官召集村民將所有鐮刀收集起來,在烈日下,有一把鐮刀“蠅子飛集”於是檢驗官指認刀主為兇手。但筆者想了一下,假如罪犯使用的是砍刀,且附近村民都使用過刀來切肉該如何確定罪犯呢?經驗能幫助人形成內心確信,並根據內心確信的內容抽絲剝繭查找罪犯,但該問題在血液檢測及DNA鑑定技術下較為容易解決。血液鑑定可以區分作案工具上的是人血還是動物血;如是人血,DNA鑑定技術能鑑定刀具上的血液是否與被害人血液相匹配;即使在刀具上沒有提取到血液,但在被害人被殺現場提取的罪犯所遺留的毛髮、打鬥時被害人指甲留下的罪犯的皮屑等DNA信息都能確定罪犯。在近幾年的辦案中就發現不少根據罪犯現場留下的如含有其唾液的煙頭、指紋、鞋印等確定了罪犯;還有二被告人不認罪的盜竊案件,公安機關查找被盜附近的監控視頻,根據被告人作案的路線,形成了其坐車過來、實施盜竊、逃跑、銷贓的整個證據鎖鏈,案件得以破案。

雖現代法醫學進步了,但從辛普森殺妻案中可以看出,即使有相關證據,但對現場證據的蒐集、鑑定等程序的違法將導致證據被排除,使罪犯逍遙法外。該案解剖被害人屍體的病理學家承認其在檢驗期間犯下多達40處的錯誤。即使被認為鐵證如山的如辛普森留在現場的噴濺式血跡,辛普森牀腳邊發現的侵血的短襪與被害人血型相符,警方稱在辛普森後院找到的沾有血污的手套與在謀殺案現場的另一隻相匹配。但在庭審中發現:警方保管的辛普森血液樣本無原由地少了15ml;後院找到的短襪,辯方專家證實沒見過血污,且襪子上的血跡經聯邦調查局技術室檢測發現含有EDTA成分,該成分是加到血液中防止凝結的防護劑。而手套,顯然太小,辛普森不可能戴上,且找到手套的偵探被證實以前做過偽證,導致辛普森被宣判無罪。

該書還介紹了靜電檢測儀,筆跡鑑定,臉部複製技術等在實際案件中的應用。筆者認為,現在廣覆蓋的監控視頻、指紋鑑定、筆跡鑑定、手機信息的恢復、DNA鑑定等為偵破案件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對現場的保護及重要物證的及時提取、確保收集證據程序上的合法等都是至關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