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加強新形勢下消防監督工作的探討調查報告

一、當前新形勢下消防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關於對加強新形勢下消防監督工作的探討調查報告

(一)部分執法人員思想覺悟低。在我們消防監督執法隊

伍中有部分人員思想認識上不夠,再加上消防是公安現役隊伍與地方上接觸較為緊密,導致衍生出許多與“執法為民”相違背的現象。(二)人情關係大於法。在具體的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有少數人員以自己主觀判斷事物而非根據國家的《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嚴格監督、嚴格執法。這其中經常出現以情帶法,因情而枉法的現象。(三)過於依賴以往的個人經驗。特別是一些在監督執法崗位上時間較長的人員,很多人存在着對新出台的消防法律、法規學習不夠及時、深入,在監督執法中過於依賴以前的經驗走老路,監督執法程序混亂,行為不規範,效果不明顯。(四)監督執法中對法律、法規把握不住。隊伍中有些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能夠準確把握法律、法規的界限,不能準確區分處罰條例之間的不同,定性不夠準確,運用法律隨意性較大,致使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正確處理和辦案效率的提高。(五)部分人員官僚作風嚴重,宗旨意識差。個別單位或個人在消防監督執法中,因為手中有了執法權而擺不正位置,自以為是,凌駕於執法對象之上,盛氣凌人,高高在上。對待羣眾冷、硬、橫、推、拖,辦事效率低,完全違反了“情為民所繫,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為民宗旨。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離不開內因與外因,兩者之間有一種辯證的關係相互作用及影響,就消防監督執法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作者想從內因及外因兩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內因:內因在事物的發展變化中是起着決定性作用的,它是根本。反映在消防監督執法中,主要有:一是個人私慾在作怪。社會中每個人都是有貪念的,只是大多數人的思想覺悟較多,自我剋制力、約束力較強,對慾望控制力也強,而內心卻存在法律和道德上的顧忌。但有的個人的自省能力及自我約束力不強,致使貪慾膨脹,在金錢面前只會置法律、法規於不顧,屈服於糖衣炮彈之下;二是個人素質在作怪。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需要較系統的法律知識、消防專業知識、文化知識,只有具備了這些才可能有好的執法品格,有較強的執法能力等綜合素質,但目前我們消防監督執法隊伍普遍存在着個人法律知識欠缺,業務知識不足,執法綜合素質不高的現狀,也導致了有心無力,好心辦壞事等現象;三是小團體利益在作怪。個別單位,為了“拉贊助”、“搞關係”,甚至會出現集體違法的事件,或個別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打着為單位、為集體謀利益的旗號而謀取私利的現象,影響了公正、公平執法。

(二)外因:一是當前社會現狀,我們的社會正處在改革和發展的階段,各種法律體系還不完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隨着“金錢論”的影響逐漸變成一種利益關係。為此,也使得整個消防監督執法也必然會受到大環境的影響和制約。同時,消防部門以及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都是和整個社會聯繫在一起的,都有自己的社會關係和人際關係,這些因素一旦被滲透到執法過程中,就難免會影響到執法的公正性;二是法律本身的缺陷。《消防法》於1998年9月1日頒佈,但其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備,沒有形成系統性更強的,較嚴密的、強有力的法律運作體系,雖然全國各地也相繼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規,但在執法中難免出現法規衝突、法律彈性、法律真空的情況。

三、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消防監督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對策

現在,我們全社會都在倡導和諧的理念,我們的監督執法也不可能脱離這一“理念”而單獨存在。消防監督執法是各級消防部門的法定職責,是國家賦予的權力,消防執法質量關係到一方經濟建設能否健康、快速的發展。同時,能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直接關係到消防部門在社會和羣眾中的形象,關係到消防執法的權威。因此,我們一定要堅持“人民消防為人民”,一定要堅持“情為民所繫,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切實加強和改進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以提高新形勢下的工作效率。(一)堅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論學習,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觀念。思想建設是黨建設的根本,是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隊伍素質建設的核心。所以我們一是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黨”重要思想和黨的xx大等,黨的先進理論,進一步打牢“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根基。要緊密聯繫消防部門執法工作的實際,找準結合點和切入點,把“立警為公、執法為民”落實到執法工作的各個環節,切實提高消防監督執法水平,保衞經濟建設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二是我們要認識到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起點,是維護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為此,為了維護人民羣眾的最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羣眾安居樂業,我們一定要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決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執法有保障,違法要追究,做到情為民所繫,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為羣眾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三是要樹立“服務型”執法的新理念。現代政府是服務型政府,要實現從管理到服務的轉變。在消防執法活動中,對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除告

知違反相關行政法規條款外,要幫助被責令人科學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不能整改的要報當地人民政府,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聘請有關專家討論論證。(二)加強對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消防執法隊伍執法能力,實現消防監督執法健康發展。任何人的進步都是通過不斷的學習得來的,加大對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必將會不斷提高消防執法隊伍執法能力。所以,作為總隊、支隊一級的單位要制定詳盡的培訓計劃,並結合當地情況,結合一線執法人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不斷革新培訓內容,有針對性地制定長期性、系統性的進行培訓,在培訓中要做到,內外結合,上下結合,點面兼顧,突出重點,切忌形式化、教條化,通過培訓切實提高消防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為了實現消防監督執法健康發展要做到:一要制度化、規範化。針對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實踐中又容易出現問題和偏差的方面,要制定詳細的操作規定,明確每一項具體執法行為的必有程序、法律責任,使執法人員有章可循,減少執法工作中的隨意性。要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完善執法質量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法制隊伍,嚴格案件審核把關指導,層層簽定執法責任狀,將執法辦案考評落實到每一位執法人員,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切實解決執法辦案指導不強、質量不高、監督不力等問題,全面提高執法水平。二要健全完善獎懲激勵機制。將執法質量考評情況與幹部量化考核和晉職晉銜、評功授獎直接掛鈎,對執法質量考評的優秀單位和個人及時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三要進一步完善警務公開制度。以提高執法質量為核心,把與消防執法工作有關的辦事制度、辦事程序、辦事規則等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內容,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全部面向社會公開,實現陽光作業,真正體現執法的公正與公平,建立統一、有力、高效的消防執法監督機制,將執法行為的全過程納入監督範圍。達到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增加執法透明度,防止發生執法違法,以法代罰的現象。同時也要加大內部執法監督的力度,認真查處執法中的違法違紀問題,使執法監督既能起到查處違法違紀的作用,又能起到警戒、預防的作用,從而進一步規範消防執法工作的各個環節,真正達到“人民消防為人民”的目的。(三)建立健全和切實落實監督制約機制。

眾多腐敗份子“落馬”的實例一再告誡我們,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對權力的行使予以監督,在於防止權力的濫用,促進權力的正確行使,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要在健全對權力的監督上下功夫,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將消防執法責任分劃到崗位、人員,使消防執法權限確定化,責任明析化,程序公開化,文書規範化。二是要在不斷健全完善依法行政的有關制度上下功夫。制度建設更帶有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用制度規範執法行為,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理,人人事事都在制度的規範之中,嚴格落實執法例會制度、集體議案制度、法律技術審核制度、兩人以上執法制度、內部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及熱點崗位人員輪崗交流制度。三是要在落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上下功夫。四是深入開展“警務公開”工作,實現陽光工程。在消防信息網,公開消防監督程序,行政許可範圍,推行網上審批,公開投訴電話,聘請廉政監督員,自覺接受人大、政府和人民羣眾的監督。讓人民放心,為人民掌好消防監督執法權。(四)要加大資金投入,保障城市消防規劃和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因此,加大財政投入或者在政策上給予傾斜、扶持。(五)要始終把消防宣傳教育當作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要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質。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上,把家庭防火納入法制軌道,推進社區消防建設,逐步實現社區消防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實行人人蔘與,羣防羣治,從而解決消防執法盲區。(六)依託“三基工程”建設,夯實基礎,打造嚴格執法新平台。

今年是三基工程建設決戰,打好基礎是關鍵。要積極主動研究當前公安消防執法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與時俱進,開拓進取,勇於創新,勤於創新,夯實執法基礎。大力提高一線執法人員執法素質,嚴格執法資格和考核標準,紮紮實實地抓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公共場所消防監督管理、檔案建設等基礎業務工作,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形成嚴格、規範、有序的工作機制和工作氛圍,打造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新平台。

綜上所述,我們唯有不斷地進行探索、實踐、總結。切實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認清自身存在不足,及時糾正不足,強化弱項。以精湛的業務,高度的責任心,來實施消防執法工作,我們的執法水平於執法效率將必然走向越來越高,越來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