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調研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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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財政改革的總體要求,保證行政政法經費是財政預算優先考慮的主要內容,也是今後財政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為此,我們於近期對區本級行政政法單位及兩個鄉鎮行政政法經費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

經費調研報告3篇

一、我區財政及行政政法單位的基本情況

幾年來,全區上下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堅持“生財有道、聚財有方、用財有規”的原則,依法理財,制度創新,確保財政收入穩定、有效增長。

XX年我區一般預算收入完成3682萬元,其中:增值税173萬元,營業税546萬元,企業所得税238萬元,個人所得税186萬元,房產税82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税422萬元,專項收入242萬元,罰沒收入226萬元,行政性收入321萬元。扣除專項收入等後的經常性上級補助收入為2693萬元,上解支出687萬元,地區可支配財力5688萬元。

一般預算支出完成10902萬元,其中:

1、工資性支出3960萬元。

2、公用經費支出2570萬元,人均公用經費0.7萬元。

3、社會保障和撫卹支出269萬元。

4、離休幹部醫藥費129萬元。

5、上級專項配套333萬元。

6、其他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及上級專項支出3641萬元。

全區剛性支出需求情況:最低剛性支出需求6530萬元,佔地區可支配財力5688萬元的114.8,缺口842萬元。

財政供養人口情況:全區財政供養人口3609人,其中:行政政法人員948人,其中公檢法司人員313人,教育人員1169人。

我區行政政法共設職能機構55個,實有人數948人(其中離退休176人),佔同級財政供養人口的26。

二、行政政法單位經費安排及支出管理情況

一直以來,我區以“從優待警”、“科技強警”為重點,本着優先保證行政政法機關經費的原則,努力保證行政政法機關經費及時足額到位。我區一般單位日常公用經費1300元/人,公務用車按車輛編制13000元/車。五大班子和公檢法司部門日常公用經費高於一般單位,達到1500元/人,公務用車按車輛編制15000元/車。XX年我區用於行政政法經費支出1902萬元,佔同級財政支出的22,同比增長18.4,增幅明顯高於收入增幅12.5個百分點。用於人員經費支出794萬元,公用經費支出1108萬元,其中“人、車、會、話、招待”等方面支出388萬元,佔公用經費總支出的35。XX年行政政法經費支出1906萬元,佔同級財政支出的20,同比增長0.2。用於人員經費支出902萬元,公用經費支出1004萬元,其中“人、車、會、話、招待”等方面支出447萬元,佔公用經費總支出的45。XX年行政政法經費支出2092萬元,佔同級財政支出的21,同比增長9.7,略高於收入增幅。用於人員經費支出971萬元,公用經費支出1121萬元,其中“人、車、會、話、招待”等方面支出503萬元,佔公用經費總支出的45。XX年行政政法經費支出2750萬元,佔同級財政支出的23.5,同比增長11.4,明顯高於收入增幅4.8個百分點。用於人員經費支出1468萬元,公用經費支出1282萬元,其中“人、車、會、話、招待”等方面支出517萬元,佔公用經費總支出的40。XX年行政政法經費支出3007萬元,佔同級財政支出的27.6,同比增長29,高於收入增幅16.5個百分點。用於人員經費支出1197萬元,公用經費支出1810萬元,其中“人、車、會、話、招待”等方面支出533萬元,佔公用經費總支出的30。從XX年至XX年的情況看,特別是XX年以來,對於行政政法經費的投入呈明顯增加趨勢,而且經費增幅明顯高於地方收入的增長幅度,最高增幅已超過收入增幅近17個百分點。充分體現出地方財政在財力增幅有限的情況下對行政政法支出的傾斜。

此次重點調查的六個行政政法單位和兩個鄉鎮在經費投入上也有明顯增長。其中***從XX年至XX年公用經費平均增長9;***公用經費平均增長40;***公用經費平均增長35;***公用經費平均增長16;***公用經費平均增長22;***公用經費平均增長8。**鎮和**鄉近五年來在經費投入上也有所增長,平均達到4和12。

幾年來,我區財政在努力保證行政政法機關經費的同時,也確保了人員工資及時、足額發放,並盡財力可能為公檢法司部門配備辦公設備及各種必要的辦案設施,提高了政法部門的裝備水平。XX年還為公安局和檢察院新建了辦公樓,改善了辦公條件,極大的調動了廣大公安幹警的積極性,為保障我區社會穩定,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三、行政政法單位負債情況

經過多年的發展,***經濟有了長足的進步,與此同時,財政支持行政政法工作的力量也不斷增強。但面對較大的資金需求,區財政還是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XX年至XX年末,行政政法單位累計負債1194萬元,其中:

1、***累計欠款28.5萬元,其中車輛維修10萬元,工程款及管道維修6.5萬元,其他欠款12萬元。

2、***累計欠款20萬元,其中車輛維修及燃油15萬元,會議費3萬元,其他2萬元。

3、***車輛維修及燃油等累計欠款9.7萬元。

4、***截止到XX年末共欠外債374萬元。其中建辦公樓工程款及房屋維修欠款143萬元,車輛維修、燃油等其他支出累計欠款231萬元。

5、***截止到XX年末累計欠款127.35萬元。其中車輛購置及維修欠款14.35萬元,新建辦公樓欠工程及材料款50萬元。其餘欠款63萬元。

我區涵蓋五個鄉鎮(街),這次主要對***和***進行了重點調研。

***鄉累計欠款41萬元,其中人員工資29萬元,公用經費9萬元,其餘欠款3萬元。

***鎮累計欠款110萬元,其中建辦公樓欠工程款50萬元,車輛維修等其他欠款60萬元。

四、我區行政政法單位經費保障存在的幾個問題

1、經濟規模小,可支配財力少,滿足不了事業發展需要

2、政策性及體制性因素影響,財政收入減收嚴重

一是分税制體制的實行,導致地方可支配財力增長緩慢。二是我區受電廠改制影響,財政減收嚴重。三是國家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取消農業税、農業特產税和屠宰税,以及提高增值税和營業税的起增點和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等政策。直接影響財政收入增長,加劇了財政收支矛盾。

3、財政風險逐漸加大且明顯顯露,地方財政難以承擔

由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的過程中,企業關停並轉,債務無法償還,轉嫁到財政負擔,加之農民基金會借款、世行貸款等政府債務行為財政化,以及財政為保證政府機關正常運轉所借債務到期需要償還。所欠債務8733萬元,地方財政難以承擔,加劇了財政風險。

五、行政政法單位經費保障和管理的幾點建議

1、思想高度重視,突出保障重點

按照財政改革的總體要求,保障行政政法單位經費是財政預算優先考慮的主要內容,我們不能只停留在講在會上、寫在紙上、説在嘴上,而必須要牢記在大腦裏、付諸於行動中、體現在成果上。

今後一個時期,我區行政政法經費保障重點應該體現在二個傾斜上:一是向重點單位傾斜,即財政要重點保障行政執法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二是向重點支出項目傾斜,要堅持“一是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首先保人員工資正常發放和行政政法單位正常運轉需要,在此前提下,集中財力重點保障行政政法單位重點業務開支需要,提高裝備水平,提高技術手段,進而提高行政政法單位的整體工作能力

2、強化行政政法支出管理,完善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

目前我區財力有限,在行政政法單位經費保障程度總體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加強管理意義更大。我們財政部門更應該勤儉節約,率先垂範,運用預算分配、財務監督檢查等手段,督促行政政法單位求真務實,節約不必要的支出,堅決剎住公款吃喝、公款出差出國旅遊等不正之風,加強公務接待管理,嚴禁鋪張浪費。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和開支標準,完善財務監督機制,強化支出監管,把工作重心從注重資金分配轉向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管上來,做到財政資金延伸到哪裏,我們的監管工作就要跟到哪裏。

完善收支兩條線管理,將各部門的非税收入(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其他財政性資金等)全部通過財政實行集中管理,任何部門不得“坐收”、“坐支”。強化預算外資金管理,注重抓票據管理,以票管理費,實行源頭控制,防止預算外收入遊離於財政專户之外。在工作中,凡需要保證的支出要千方百計保證,凡能夠壓縮的支出,竭盡全力壓下來,把錢花在刀刃上,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最大的效益。

3、積極推進部門預算改革,強化預算約束機制

實行部門預算是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應該本着“人員經費按實際、公用經費按定額、專項經費按財力”的原則,通盤考慮預算內、外資金,形成涵蓋部門所有收支的細化的完整預算,以達到硬化預算的目的。要對實行部門預算的單位財政供養人員認真界定,並與編制部門認真核實單位編制,確定實有人數,對虛報和超編人員予以清理。要結合資產管理,積極實行政府採購,並按標準定額合理安排公用經費。對於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年初給予核定項目支出,保證預算外資金按時、準確上繳,這樣在有些單位的收入中既包括了一般預算收入也包括了預算外資金收入,充分體現出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4、加強對財政幹部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政治和業務素質,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提高工作效率,以適應財政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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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總體上講,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在有些地區由於缺乏穩定、有效的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體制,經費保障不足仍是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進步的突出問題之一。因此,在更大範圍內加快建立體制更加合理、機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學、保障更加有力的司法行政運行體制,已成為擺在司法行政機關面前的重大問題。按照上級要求,為全面掌握我縣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情況,近期,縣司法局組織專門人員對我縣的司法行政經費實際保障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的現狀

從調查中可以看出,目前,縣司法局局機關共有行政編制22人,縣法援中心及縣公證處兩個,二級單位共有事業編制11人。全縣轄11個鄉(鎮、街道),共有司法所11個(前為10個鄉鎮,10個司法所),全縣共有司法行政專項編制43名。近年來經費保障的基本情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財政支持力度不斷加強,司法行政機關經費緊張的狀況有所緩解

之前,縣司法局無論是辦公經費還是業務專項經費均未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基本運轉毫無保障。後,縣財政逐步加大了對專項業務工作開展的支持,專項經費從的3萬元增加到目前的23萬元,每年均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在現有保障體制之下,相對有效的保證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的開展。除縣級財政加大支持外,中央、省、市政策性轉移支付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入也不斷加大,如中央裝備款、辦案經費、省財政配套資金、市財政司法所建設補貼資金等,一些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實施,改變了過去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完全無保障的情況。

(二)辦公經費一直未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局機關基本運轉仍無經費保障

受縣財力制約,目前,縣財政對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的保障還僅僅是建立在基本業務開展的基礎之上。多年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辦公經費從未列入財政預算,僅有的一點業務經費既要保障運轉,又要辦業務,造成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開支上時刻捉襟見肘,這直接導致了整體工作的運轉困難。

(三)基層司法所基本無任何經費保障,司法所職能發揮受到嚴重限制

自司法所收編上劃以來,司法所納入了縣司法局和鄉鎮政府的雙重管理。按照收編文件規定,收編後司法所人員的辦公經費、福利等仍由鄉鎮政府負擔。由於收編後人員管理與經費劃撥脱鈎以及鄉鎮政府財政困難,再加上部分基層領導在思想上有“重打輕防”的習慣性思維,忽視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的潛在價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運轉所需經費從未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司法所日常開支只能靠臨時向縣司法局和所在鄉鎮政府彙報來解決,事實上大部分得不到解決,極大的限制了司法所業務開展。諸如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等一些重點工作開展起來都十分困難。

二、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經費投入,司法行政機關保障水平得到不斷提高,辦公條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一個完善的經費保障體制在魚台司法行政系統仍未建立起來,影響了司法行政機關正常有效的運轉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現階段,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保障方面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地方財政困難,司法行政保障受制於地方財力

魚台縣地處山東、江蘇兩省交界處,工業基礎薄弱,第一產業農業的比重較大,縣財政收入來源較為單一。由於地方財政困難,在經費預算上,需要保工資、保發展,因而絕大部分黨政機關的辦公經費都得不到保障。這是我縣司法行政經費困難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統公用經費保障制度得不到落實

財政部、司法部在就聯合出台了《關於制定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提出要從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提高基層執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收支脱鈎、全額保障、因地制宜、適時調整”的原則制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目前,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見》要求,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落實了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但山東省由於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將文件精神向下傳達、貫徹和落實,文件棚架在了省一級,導致基層經費落實無依據,申請無辦法。自起,我縣政法機關中公、檢、法三部門的公用經費均已落實了中央兩部門的文件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統沒有落實,給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應有的困難。這是當前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關鍵原因。

(三)上級有關業務經費的文件精神落實情況不好

對於司法行政重要業務工作的開展,上級黨委政府是很重視的,因此,在安排部署相關業務工作開展時,都對經費保障問題提出明確要求,並出台了專門文件。如在人民調解、普法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經費保障的具體要求。但從我縣情況看,這些文件精神落實狀況不好。有的是落實標準低,有的方面多年來就一直沒有落實。究其原因,有地方財政困難、相關部門協調爭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級主管機關督促檢查力度不夠的問題。上級主管部門只止步於文件發了,從未檢查督促過文件的落實問題。這也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重要原因。

三、解決當前經費保障問題的建議對策

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基層司法行政經費的保障就沒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強有力的經費保障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努力解決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經費保障水平,不斷改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工作條件,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維護人民羣眾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為解決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問題,結合魚台實際,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落實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確保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履行職能的經費需要

建議省、市相關部門加大協調力度,儘快落實財政部、司法部《意見》精神,儘快制定落實我省、我市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我縣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實及施計劃,切實滿足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經費需求,維持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

(二)建立監督機制,認真做好保障標準的落實工作

要充分發揮上級機關、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鞏固政權建設的高度,牢固樹立“經濟發展是政績,社會穩定也是政績”的觀念,認真抓好司法行政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全面落實。這不僅關係到司法行政工作良性發展的物質基礎能否夯實,更關係到國家社會的長遠發展。

(三)加大支持力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經費保障標準要適應司法行政工作任務的變化,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增加,隨着地區財政能力的提高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適時進行調整,以此保證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各項經費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

(四)中央政法專款要體現扶貧解困作用

對經濟欠發達、財政困難的縣(市區),中央,省市要加大支持力度。近年來,中央政法專款及省市配套資金的發放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發放辦法上基本上是採取的平均主義,按照縣市區人口多少來安排專款數量。這就造成了無經費困難的縣市區也得到了扶持,而經費困難大的縣市區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建議下一步在專款安排上要向困難縣市區傾斜,以此解決困難縣市區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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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xx大提出,要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下大力氣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直言之,就是要逐步消除城鄉差別,將基本公共服務覆蓋於農村。我市要實現錦濤總書記“314”總體部署,加快城鄉統籌實驗區建設,破解農村公共服務嚴重不足的問題十分迫切。

按照市局機關黨委的統一安排,我於10月22日至28日深入xx區鐵鋒鄉的邊遠農村,開展了為期一週的“三進三同”黨性作風實踐鍛鍊活動。通過與基層幹部羣眾共同生活、共同勞作、共謀發展思路,深切地感到廣大農民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欠缺的無奈和迫切需要。

自XX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税後,各地也相繼取消了“三提五統”,基層組織運行經費問題隨之凸顯,成為制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首要問題。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全面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職能職責,但沒有明確確保其正常運轉的經費來源。根據第八條“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和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託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等規定,法律允許的資金渠道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提留,二是政府補助,三是接受政府委託而獲得的經費資助,四是籌資。但是,在絕大部分地區,除鄉鎮政府可能給予有限的資助(鐵鋒鄉每年給予每個村資助3000元)外,其他三個方面的規定基本屬於虛設。

首先,絕大多數村社沒有集體企業。由於效率和管理問題,曾經存在的集體企業要麼通過摘“紅帽子”而還原為私營企業,要麼因為管理不善、破壞環境而改制或關閉。如我所駐的桐元村,先前曾經有一家小煤窯,在市政府關閉整頓小煤窯的過程中第一批被關閉。至於集體土地,牽涉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在拆遷中矛盾十分突出,村委會如要“染指”,勢必導致穩定問題;其次除了大型公共工程外,一般的村社難以獲得政府委託。即便獲得委託,也只能是“一過性”的,難以持續。第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規定的籌資籌勞,只限於特定的公益事業,不能用於日常運作。

基層組織運行經費缺乏,首先導致基層組織公共服務

功能弱化。我們在鐵鋒鄉看到,一些先富起來的村雖然建起了居民新村,户户別墅,寬大敞亮,但周邊垃圾遍地,水電氣基礎設施薄弱。據鐵鋒鄉陶榮鄉長介紹,鐵鋒民風淳樸,治安尚好。但在周邊鄉鎮,相當一部分基層組織軟弱渙散,黑惡勢力和宗族勢力強大,“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風頭一過,又有抬頭的趨向。正氣不昌,老百姓意見大。而導致基層組織軟弱渙散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日常經費欠缺,基層組織可支配資源少。

運行經費缺乏,也迫使部分基層組織在國家的“三農”扶持資金上打主意,使國家轉移支付的政策效應大打折扣。為了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國家每年安排了鉅額資金用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改水改廁、水利設施和道橋建設、種養殖業扶持、扶貧濟困等。這些資金在項目審批過程中不僅不會考慮基層組織的運行成本,並且往往需要各級政府和村民拿出配套資金。而區鄉財力有限,基層組織向村民籌資極為困難,只能在國家撥付的資金上做文章。因此,這些資金普遍在使用過程中被不同程度的擠佔。據陶鄉長估計,相當一部分資金根本沒有用於項目,直接變成了基層組織的運行經費。

運行經費缺乏,也導致部分基層組織公共性弱化甚至異化。村民委員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本屬公權機構,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全體村民提供公共服務。而由於缺乏運行經費,村委會往往仰仗本村的“大户”、“望族”。如“新農合”制度規定村民參加“農合”,需每年繳費20元。由於醫療定價不合理,農民對“新農合”認同度不高,催繳成為村幹部十分頭疼的事。為了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只好想法籌款墊付。長此以往,村委會在發生糾紛或利益衝突時難以秉持公正,壓抑弱勢羣體,成為鄉村治安惡化、惡性案件上升重要原因。

如何破解農村基層組織經費匱缺的問題,關鍵在於完善制度。我市於XX年7月1日實施的《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保留了“村提留”的表述,但隨着“三提五統”被取消,這一制度名存實亡。解決基層組織運行經費問題,不能走回頭路,不能恢復提留制度,但可以作必要的修改。

首先,要承認村級組織發揮作用需要經費保障,要允許村級組織以適當的方式向村民籌資,確保日常運轉。只要規定嚴格的監督制度,農民負擔問題不至反彈;其次,明確規定各項專項資金應當考慮基層組織的運行經費,專項列支,專門審計;第三,規定村級組織可以在一定的比例內提取村集體企業利潤彌補日常經費;第四,規定政府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後,應將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村、社組織,用於善後事宜的處理;第五,明確鄉財政扶持村級組織的資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