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對液化氣市場價格監測的調研報告

針對液化氣價格波動幅度過大且一直居高不下的問題,根據國家、省發改委、市物價局《關於立即開展液化氣價格檢查切實穩定液化氣價格文件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瓶裝石油液化氣市場管理的通知》吉府辦字(XX)231號文件要求,去年年底以來,**市**區物價部門為穩定市場價格,開展了一系列加強對瓶裝液化氣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物價局對液化氣市場價格監測的調研報告

一、採取有力措施,切實維護瓶裝液化氣市場價格穩定。

1、加強液化氣價格監測,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回落。定時、定點、專人對液化氣等重點商品出廠價格、銷售價格監測工作,根據監測情況分析異動成因,判斷價格趨勢,採取相關措施。

2、密切配合,聯合監管。開展對瓶裝液化氣供應及價格情況的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經營者是否存在哄抬價格、短斤缺兩、變相提高價格、明碼標價不規範等價格違法行為。在發現企業在明碼標價等問題上存在不規範行為後,立即責令其限期整改,統一了瓶裝液化氣經銷明碼標價公示牌內容。經過整頓,各瓶裝液化氣供應點均已做好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工作。

3、將檢查與宣傳、教育相結合,檢查與幫助整改相結合,加大對價格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力度。針對違規經營者,區物價局採取提醒、告誡、限期整改、規勸警示等方式方法,督促和引導其加強價格自律,加強內部管理,降低經營成本。

4、切實做好宣傳工作,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及時發佈、公示價格動態、信息、政策,提供市場走勢預測,讓羣眾瞭解能源市場供求變化,及時消除部分消費者恐慌心理,穩定羣眾消費心理,確保人民生活安定和價格穩定。

5、通過市、區物價部門多方努力,中心城區瓶裝液化氣價格(13.5公斤/瓶),從最高價的118元/瓶裝降至78元/瓶。春節前後中心城區液化氣銷售價格處全省設區市中下水平,並低於新餘、宜春、贛州,監管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二、存在問題

1、目前,**市中心城區瓶裝液化氣價格居全省設區市最高。聯合體吉豐站、長崗路經銷點自提價為78元/瓶,新深港河東自提為70元/瓶,濱江配氣公司送到家82元/瓶。因此又引起市民不滿,領導關注。當前,國際原油價由147元/桶迭至40多元一桶,歐佩克3月19日價為44.71元/桶,液化氣作為副產品也由去年最高7000多元/噸跌至3000多元/噸。3月19日全省設區市中心城區液化氣平均價格為69.28元/瓶(13.5公斤),最低為55元/瓶。以九江煉油廠3月13日液化氣出廠價為例,出廠每噸3480元,加充裝費28元噸,運費450-500元/噸,按每瓶135.公斤充裝可裝74瓶,每瓶成本54元,若按全省平均價格銷售(69.28元瓶),應有可觀的利潤空間。

2、中心城區瓶裝液化氣經銷形成壟斷經營態勢。城區經過有關部門批准註冊經營液化氣的公司,氣站有8家,實際經營的只有2家,一是新深港,二是以吉豐氣站為首(俗稱聯合體)的7家氣站。城區最好時期每天充裝400餘瓶,新深入港100多瓶,聯合體200-300多瓶。個體經營氣站沒有正規的進貨渠道,大都是二道三道販子手中進貨,進行現金交易,沒有進貨發票,更沒有建立進銷貨台帳,內部管理混亂。

3、城區液化氣經銷點,大多數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審批,送氣員的註冊培訓,基本上處於混亂狀態並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在不同程度上給有關部門監管帶來困難。

4、經銷商普遍反映税負過重,質監部門收取的檢測費過高,經營企業難以承擔。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1、打破壟斷,引入市場競爭。必須嚴格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瓶裝石油液化氣市場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堅持“政府引導、合理設置、市場調節、服務便民”的原則,積極引導具備條件的液化氣經營企業,使中心城區液化氣經銷商不少於3家,允許其跨區經銷經營,合理在城區設立規範的經銷網點,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局面,打破壟斷,把城區液化氣價格降至在合理空間,以保持價格穩定。

2、降低收費標準,減少企業經營成本。石油液化氣屬於特殊商品,又牽涉國際民生,其價格的波動,羣眾關心、領導關注。因此,相關部門應以大局為重,站在“三保一弘揚”的高度,履行各自職責,着力加強對經營瓶裝液化氣行業的管理,另一方面幫助企業加強管理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特別是有收費項目的單位,能減的減一點,能免的免一點,儘可能減輕企業負擔,對不能正常經營的氣站,允許企業報停。

3、建章立制,規範經銷行為。為準確瞭解經銷商場流通領域的價格情況,城區液化氣各個經銷網點必須建立價格報告制定,除了設立進貨及銷售台帳外,還必須設立物價員2-3名,每月定期向物價部門報告價格情況。

4、通力合作,加大對瓶裝石油液化氣市場的監管力度。一營造高壓政策態勢為目標,建議政府牽頭,在近期組織建設、工商、物價、質監、城管等部門對城區經銷充裝銷售的液化氣進行一次全面大檢查,對無證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違反瓶裝液化氣質量、重量、價格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對基本條件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企業,要實行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不達要求的,一律取消其經營資格,依法予以關閉;對向無證經營者提供經營性氣源、使用過期鋼瓶、減量充裝、違規存儲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對屢教不改的,由工商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取消其經營資格;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液化氣充裝、經營、存儲的,一律依法取締。

5、着力規範液化氣經營企業的市場行為。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所供應的液化氣必須做到保質保量,嚴禁短斤少兩和摻雜使假,不得變相漲價和提價。必須建立財務台帳,規範經營行為。着力加強價格自律建設,自覺做好明碼標價工作,着力承擔起社會責任,並在調整液化氣價格時,要自覺及時地做好液化氣價格變動等方面的宣傳解釋工作,共同維護城區液化氣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