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基層法院的法官職業化建設

XX年7月25日,最高法院發佈的《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首次用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法官職業化建設的概念,是對法官職業化建設的發展和推動。《意見》對法官職業化建設作了詳細的步署,但筆者認為,由於基層法院工作所具有的特殊規律,基層法院的法官職業化建設,與各上級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層法院法官職業化建設的現狀和困難。 (一)人手少、任務重,審判任務的逐年增加與編制精減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 由於確定法院的編制數往往根據轄區內案件數及案件標的等,基層法院的編制常常偏低。即使處理同樣數量的案件,基層法院要比上級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審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審案件的工作量大。這主要由幾個因素造成:一是當事人中學歷層次、文化素養低的多,法院取證、質證、庭審等工作難度加大。二是當事人中自然人、私營業主多,自然人財產的隱密性,住所的不確定性增加了文書送達、執行等工作的難度和工作量。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雞毛蒜皮的小案子,卻常常最為煩瑣,耗費審判人員大量的心血。四是新類型案件多,增加了審理的難度和工作量。各基層法院減編10%後,原本就處於飽和狀態的工作任務更加繁重。 (二)審判人員素質偏低,具體表現在:1、學歷層次低,法學理論功底較差,基層法院人員的來源大多為轉業軍人、社會招幹、黨政機關調入人員,由正規院校法律專業分配的大學生人數比例較少,碩士、博士生更是鳳毛麟角。2、部分人審判業務水平較差,雖經自學、函授、黨校等學習和各類培訓,一部分勤於學習、善於積累經驗的人具備了一定的審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於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對學習持應付態度,使得他們的業務水平遠遠達不到現代審判工作對法官的要求。如駕馭庭審的水平、法律文書製作水平不高等。從某法院“文書看台”中的文書為例,很多文書説理不清、對證據的認定不合規則,錯用和漏用法律條文等,文書中遣詞造名、標點符號不符合規範、錯別字等低級錯誤也時有出現。3、司法理念的轉變還需要一個過程,很多人對法律的理解還停留在機械化、片面化的階段,糾問式庭審、憑經驗辦案在一些人中仍然根深蒂固,4、職業道德修養不高,還有相當一部分人缺乏作為一名法官所應具備的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事業心,敬業精神不夠,個人人格修養不夠,對當事人缺乏耐心、不文明辦案等行為時有發生。所有這些,與法官職業化、精英化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 (三)工作條件差,人員福利待遇不高 基層法院的行政經費來源大多依賴訴訟費收入和少量的財政撥款,有限的經費,要應付各種行政辦公費開支,還要負擔法官及各類輔助人員的福利獎金等。由於經費緊張,基層法院要改善辦公條件困難重重,法官及其他輔助人員待遇偏低,法官的培訓、教育等經費得不到保障。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官的工資甚至得不到保證,有的法官被迫在下班後做小生意補貼家用。就是在經濟較發達地區,法官的辦公條件和收與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比仍然偏低。 二、幾點建議 (一) 給予基層法院一定的政策傾斜 在全國法院系統,無論是法院的數量,法官的數量,還是每年審結的案件數,基層法院都佔絕大多數,基層法院的法官職業化建設是整個法院系統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關健所在。而與各上級法院相比,工作任務繁重、人員素質不高、工作條件較差等,這些制約着法官職業化進程的困難和矛盾在基層法院更加突出。因此,筆者建議,對基層法院的法官職業化建設給予充分重視並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一是適當增加人員編制,用於招錄碩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素質的法律人才。二是合理確定法官的員額比例,目前全國各基層法院,在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比例確定問題上做了各種嘗試,有111樣式、121模式及131模式等,但無論採取何種模式,都應以適應各法院自身的實際情況為前提,以確保審判任務及法院各項工作的完成為前提,因此,鑑於基層法院的實際情況和各地區的差異,最高法院在確定法官的員額時應給予基層法院一定的寬鬆度。三是加大對基層法院法官的培訓力度,在以往的各類培訓體系中,給予基層法院法官的培訓機會很少。從業務對口培訓到在職研究生的培養,從外派交流到出國進修培訓,往往自上而下,先滿足上級法院的需要,輪到基層法院時,名額已是少之又少。建議,今後,培訓工作多向基層法院法官傾斜一些,保障法官平等地受培訓的權利。 (二) 建立適合基層法院特色的法官管理體制 筆者認為,現存法院機構體制有以下弊端:一、有限的審判資源被浪費。庭室長大部分精力用於行政管理,辦案數很少,作為業務骨幹的優勢發揮不出來。二、給法官定額工作帶來困難。庭室長佔據了法官的名額,卻只能審理很少量的案件,結果只能通過增加法官的數量來解決問題,這與法官職業化和法官員額制的宗旨有悖,而如果庭室長不任法官,使法官大部分業務骨幹失去裁決權,顯然也是不現實的。三、行政事務多頭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務由院長、綜合部門、庭室長同時擔任,既浪費了人力,也因環節過多,不符合管理透明化效益化的要求。筆者建議,在基層法院打破“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的機構體系,取消庭室長,行政事務由綜合部門直接管理,使所有業務骨幹集中精力行使裁決權,為實現真正的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奠定基礎。 (三) 注意處理改革過程中的各種消極因素 在法官職業化進程中,隨着法官員額制、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行政管理人員的分序管理等各項改革措施的推行,在裁決權相對集中、法官的尊貴地位得以確立的同時,也使一部分原來有法官資格的人失去裁決權,同時失去一部分既得利益。利益的重新整合必然帶來心理因素的種種變化。為了保證審判任務的完成,實現平衡過渡,必須處理好各種消極因素,調動各種人員的積極性:一是加強自覺性,通過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為人民服務宗旨教育等,着力樹立敬崗意識,不管在什麼崗位上,都是為國家作貢獻,都要勤奮努力,幹出成績。;奉獻意識,個人的犧牲是為了改革的需要,是國家整體利益的需要。二是激發主觀能動性,完善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行政人員等各系列的考核、晉升機制,規定法官助理晉升為法官的程序等。三是建立法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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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輔助人員的職業保障機制。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訴訟費收支兩條線,由國家對基層法院的行政經費和法官工資進行統一預算和撥款,保證法官的收入和辦公條件。四是完善監督機制,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對法官及其他人員的行為實行有效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