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調研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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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來,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開展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檢察監督,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當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和困擾,嚴重製約了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筆者作為一名基層民行檢察工作者,結合工作實踐,就基層院民行檢察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談一些看法,與同仁商榷。

檢察院調研報告3篇

一、基層民行檢察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存在很多困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審判卷宗或進行調卷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由於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的調查取證的職權,就使得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抗訴的力度受限,抗訴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訴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黃陵法院再審,該案在縣院發了檢察建議的情況下才審結。

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發回重審,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降低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抗訴案件被髮回重審,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而原審法院卻向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即其對等人民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通知派員出席法庭。這種做法實際違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對等原則,同時也不利於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不利於抗訴活動的健康發展。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實際上,基層檢察院是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繫最直接的檢察機關,由於基層檢察院大量接觸實際工作,熟悉情況,對於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情況較清楚,也便於調查取證,最易對民事訴訟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在實踐中,大量的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直接到基層人民檢察院去申訴。而對此基層人民檢察卻無抗訴權,只能建議或提請上級人民檢察提出抗訴。這無疑加大了抗訴活動的成本。可見,我國關於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是原則的、有限的,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受到了限制。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法理充足,法規缺位。

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但缺乏民事公訴的具體明確規定。近幾年來,全國許多地方檢察機關對提起公益訴訟工作作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由於立法不明確,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法院認識不一,法學界對此仍存在分歧,因此開展此項工作目前仍舉步維艱。

人民法院的單方司法解釋及內部規定對檢察權進行限制的現象日趨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於底在重慶召開《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涉及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的案件;執行和解的案件;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兩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不適用抗訴程序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是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限制甚至剝奪。再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由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按照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宣讀抗訴書,不參與庭審的其它訴訟活動…”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規定也是對檢察權的限制,可以説是嚴重違法,缺乏法理基礎。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所在

客觀地講,破解民行檢察長期以來路障重重的原因時,首先要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與現行立法上的侷限性一樣,都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力量配備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較晚。由於歷史原因,民事訴訟法實行以後,民事檢察工作才被重視起來。各級檢察機關先後在檢察業務中增加設立了民事檢察部門,專門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加之這項工作與其它檢察業務的關聯性不大,與各業務部門橫向聯繫較少,而且實事求是地講,工作業績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監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致使大家對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從而監督意識不強,觀念上難更新,思想保守,對新的監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沒有開拓進取精神,使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緩慢。二是隨着機構改革,以延安檢察機關為例,13個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機構均被撤銷,民行人員被充實到控申部門,名義上配備一名民行專幹,實際上除寶塔區院外,其他十二個縣院無一名真正從事民行專幹。領導班子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弱化,使民行檢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現有些縣院民行工作幾乎不能正常開展,全年工作為空白。三是由於民行隊伍力量嚴重不足,民行檢察人員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極度不適應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臨時湊數思想嚴重,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年齡偏大,工作沒有積極性,執法意識不強。現有的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直接影響着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民行檢察的工作重點定位不準。

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的抗訴,二是對民事行政審判法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依法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民行檢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軟,導致最終結果是被動地受制於人;在此局面下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查處上;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懲處便是最好的監督。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人員配備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尋找抗訴案源、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監督起訴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級院下達的崗位目標評比任務,致使在查處法官職務犯罪工作上沒有力度;後果是抗訴案件數量上升,改判卻很少,檢察建議發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會各界對監督的效果也不認同,難以達到社會所需要的監督效果

現行民事檢察制度在立法上的侷限性

1、現行立法的總則和分則的規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民事訴訟檢察的規定,總則和分則不相一致。總則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規定的範圍十分寬泛。但是,在分則中,只規定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又十分狹窄。在這樣前後矛盾的法律規定面前,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進退兩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監督,但由於分則中沒有具體規定,任何一個法院都可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理由,拒絕檢察機關對抗訴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僅僅按照分則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放棄對民事審判活動的全面監督,有悖於總則規定的精神;然而,按照總則的規定實施全面監督,則沒有分則的法律依據。同樣,現行的《民法通則》第5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對於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實踐中,對一方當事人不願履行合同義務,以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為由請求撤銷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簽訂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決,如有一方不服判決、裁定來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卻無法進入監督程序,因為,此類情形並未納入《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中。

2、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權過於狹窄。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權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完整的抗訴權是將法院全部的判決、裁定、調解都置於監督之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裁定、調解和二審判決、裁定、調解都可以抗訴,而不論其是否生效。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權,並不是完整的抗訴權,而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按照這樣的規定,檢察機關只能對二審判決、裁定和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凡是沒有生效的判決、裁定,檢察機關無權抗訴。這就是所謂的“事後監督”。同樣,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調解也沒有監督權,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調解和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判決可以提出抗訴,那麼對確有錯誤的民事調解檢察機關也應有權提出抗訴。實踐中,法院主張民事調解工作,近幾年,就我市兩級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調解率佔40%左右,佔的比例相當大,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卻沒有賦予檢察機關此項權利。這些充分説明現行民事檢察工作中的抗訴權過於狹窄,是不完整的抗訴權。

3、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職權過於狹窄。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職能既然是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那麼,就不應當僅僅享有抗訴權,僅僅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中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進行監督,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總則的規定,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面監督。這種全面監督,不僅僅包括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也包括對起訴至判決、裁定、執行全部活動的監督,以及對重要的民事案件參與訴訟的權力和對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公益的案件的起訴權。這樣的民事檢察監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監督。然而,現行立法除了賦予檢察機關所謂的“事後監督”的抗訴權以外,再沒有任何其他的監督權力,檢察機關在這樣的立法面前,無法實施全面的法律監督職責。例如,今年一個基層院受理了一件當事人不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該裁定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但檢察機關就是無法進入監督程序。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進一步完善立法,改變民行檢察監督的被動局面。

在民事訴訟法分則中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程監督;通過立法途徑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的起訴權,把調解和執行納入民行檢察監督範圍,將民事審判活動檢察監督的範圍進行拓寬和完善;賦予檢察機關實施民事檢察監督相應的權利,特別是對再審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糾正違法權、檢察建議權。

加大措施,狠抓辦案,提高民事行政檢察案件質量。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質量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立足點、出發點,也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落腳點和歸宿,更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得以生存發展的生命線。因此,首先要從增強民行監督意識入手,充分認識民事行政檢察是直接關係到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對錯誤裁判進行抗訴,平息民怨,對正確裁判進行息訴,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職責。其次在審查案件中,要堅持“敢抗、抗準”和“公開、公正、合法”的辦案原則,緊緊抓住辦案質量、辦案效果、辦案效率三個環節。堅持正確的審查方法,在辦案中積極推行公開審查制度,製作了《民行申訴案件受案、立案告知書》,維護當事人的及時告知權利和義務,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全面瞭解、查清案情,保證案件的正確辦理。堅持把握好抗訴標準。應儘量減少週轉環節,提高訴訟效率,提升案件質量,人民羣眾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檢察機關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決定是否抗訴時,嚴格按照抗訴條件審查把關。應儘量減少週轉環節,提高訴訟效率,提升案件質量,人民羣眾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檢察機關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第三,理順辦案數量和質量的關係。要明確辦案質量是民行監督的前提,辦案數量是保證民行監督效果的基礎,要把辦理民行抗訴案件的質量和數量作為衡量民行檢察工作量化指標,規定立辦案件數量,以促進全市民行檢察工作向前發展。

加強協調、理順關係,為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順利開展釀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雖然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實現公平、正義和維護社會穩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會影響到審判人員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強與法院的聯繫,溝通思想,統一認識,爭取法院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民事行政檢察的操作規程,使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逐步走上規範有序的軌道,使民行檢察工作與審判工作既相互監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進一步自覺接受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建立定期彙報制度,主動向黨委和人大彙報民行檢察工作目標、工作部署和工作情況,特別是對辦案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向黨委和人大彙報,尋求黨委、人大的領導和支持,使黨委、人大成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的堅強後盾,從而使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得到充分發揮。

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工作的調研報告檢察院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根據年初工作安排,9月下旬,我委組織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工作進行了調研,聽取了縣檢察院關於反瀆職侵權工作情況彙報,並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分管紀檢監察工作領導的意見建議。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縣檢察院對反瀆職侵權工作十分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大辦案力度,提高辦案質量,積極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我縣反瀆職侵權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全市檢察機關考核中名列前茅。XX年獲xx市政法系統“執法為民”先進集體榮譽稱號,XX年2月、XX年2月分別被市院榮記集體三等功一次。具體表現在:

(一) 辦案力度進一步加大。

由於瀆職侵權犯罪涉及的領域廣,涉案對象是具有一定社會關係的公務人員,而社會對瀆職侵權者有時還比較同情,不象對貪污受賄者一樣痛恨,社會比較寬容,共識度比較低,導致反瀆職侵權工作開展難,辦案力度不大。近年來,縣檢察院按照上級檢察院的要求,克服各種困難,不斷加大辦案力度。XX年、XX年、XX年共受理排查案件13件13人,其中立案偵查8件8人。分別是:

1、xx鎮林業站站長xxx違規批准他人煉山,並在發現火情時擅離職守,燒燬森林面積xxx畝的玩忽職守案,王被判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xx派出所副所長吳xx對本應當刑事立案的案件以調解結案,使四人以上涉案人員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玩忽職守案,x被判免刑。

3、縣公管所xxx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追車進行養路費稽查,致被追摩托車發生一人死亡的濫用職權案,x被判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4、縣建設局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員xxx對發出《停工通知書》的一建設工程未監督落實,致一人死亡的玩忽職守案,x被本院作相對不訴。

5、原縣人民政府外事辦主任xxx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潘明知來辦證的4人冒充仙居人而予以辦理,致4人出境到美國後滯留,至今未歸,造成了惡劣的國際影響,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6、原縣人民政府三電辦公室主任的xxx,徇私舞弊,擅自多次將三電資金1642萬元借給仙居貴金屬實業公司,導致187餘萬元借款至今未能收回的濫用職權案,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7、縣公運管所駐仙居車站客運管理站站長xxx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使一輛無《運輸證》的“黑車”進出仙居客運站,從事x至xx的客運4個多月,最終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內乘客1死6傷的嚴重後果。吳被縣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免刑。

8、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xx徇私情,對應當作刑事立案的案件,不採取偵查措施,私下會見犯罪嫌疑對象,泄露案情,致使案犯未及時受到刑事追究的徇私枉法案,馬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今年已立案1件2人,目前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二)辦案質量進一步提升。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不但涉及罪名多,還涉及各線條單位的政策法規甚至是各單位的會議紀要等文件,對辦案人員的要求比較高。縣檢察院十分注重辦案質量,堅持“三會制度”,確保辦案質量。一是堅持案前探討會。線索着手初查之前,在科裏進行充分的探討,探討內容包括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法規、規章等各種規定以及初查的切入點,預測將碰到的問題及解決的方法,製作初查方案等等;二是堅持案中分析會。針對偵查的階段性工作與前期取得的證據情況,及時召開分析會,以便適時調整偵查方案和下步的偵查方向,並從審查起訴角度來完善證據。三是堅持案後總結會。及時總結整個偵查工作的經驗教訓,並寫出一案一總結材料。通過上述措施,這幾年所查辦的瀆職侵權案件質量明顯提高,有罪率100%。XX年至今已偵辦移送審判的7件案件全部作了有罪判決。

(三)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逐步開展。

認真貫徹《xx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把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納入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總體格局,在重點行業、領域、部門開展系統預防11項,重點工程項目預防1項。採取檢察建議等形式,對立案查處的每件瀆職犯罪案件特點與發案原因進行書面剖析,並提出相應的意見建議,督促發案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積極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性及典型案例;深入案件多發單位,以案釋法,進行職務犯罪預防教育。目前,職務犯罪特別是一些瀆職犯罪開始受到人們的重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局面正在逐步打開。

二、反瀆職侵權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社會共識度偏低。

一方面,由於我國法治化水平還不高,執法實踐中存在大量不合法的做法,導致許多執法人員在認識上自覺不自覺的把“不合法的執法行為合法化”,瀆職侵權現象比較普遍。另一方面,由於反瀆職侵權工作的宣傳力度不夠,全社會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許多人對瀆職侵權犯罪嫌疑人抱有同情心理,甚至有少數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辦案中也過多同情行為人,導致執法尺度從寬。

(二)反瀆職侵權犯罪偵查機制還不夠健全。

由於部門保護主義比較嚴重,導致反瀆職侵權犯罪工作開展難度大。而相應的反瀆職侵權犯罪偵查機制還不夠健全。如偵查一體化建設明顯滯後,市院沒有將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力量統一調配,交叉辦案。再如移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和案件掛牌督辦、通報制度沒有建立,行政執法單位的執法信息不公開,導致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單位的執法活動難以監督,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支持不夠有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案力度。

(三)警力不足、經費緊張、裝備落後嚴重製約了反瀆職侵權工作的有效開展。

xx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前身為瀆職侵權檢察科,XX年5月經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並於同年6月1日掛牌成立。目前該局只有工作人員四人,卻承擔着反瀆職侵權和職務犯罪預防的工作職責,警力嚴重不足。另外,由於經費緊張,裝備十分落後,連起碼的打印機都沒有配備,電腦也是公訴部門更新的二手電腦,上級檢察院要求的反瀆職侵權偵查信息庫都無法建立,嚴重影響了反瀆職侵權檢察職能的有效發揮。

(四)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由於瀆職侵權案件不但涉及大量的法律,還要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甚至是涉案單位的會議紀要,對辦案幹警的業務要求很高。從調查情況看,一些幹警還不能完全適應要求,導致偵查工作取證難,成案率偏低。二是存在畏難情緒,對瀆職侵權案件不願查、不敢查。由於瀆職侵權犯罪嫌疑人都是公務人員,有一定的社會關係,加上一些單位對反瀆職侵權工作不理解,對辦案幹警施加種種壓力,導致一些幹警產生畏難情緒,不願深查。

三、幾點建議

(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反瀆職侵權工作的共識。全社會對瀆職侵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到位嚴重影響了反瀆職侵權工作的有效開展。據最高檢察院的數據統計,瀆職侵權犯罪個案損失是貪污犯罪的17倍,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加大反瀆職侵權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共識度。一是要加強學習教育。檢察機關要組織幹警認真學習新頒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儘快熟悉和掌握新的立案標準。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組織執法人員深入學習,在領會和掌握新《立案標準》上下功夫,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反瀆職侵權意識。二是要加強宣傳普及。要把反瀆職侵權工作的宣傳教育納入全縣“五五”普法重要內容之一,把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把新《立案標準》的普及作為宣傳教育重點內容,根據各行業、各單位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教育,使每位執法人員、司法人員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要採取以案説法等形式,在羣眾中深入持久地宣傳瀆職侵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提高全社會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共識度。

(二)要加大辦案力度,切實推進反瀆職侵權工作深入健康開展。要緊緊圍繞上級檢察機關確定的查辦重點,特別是行政執法部門、經濟管理部門、基層政權、重點部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案件,加大辦案力度。一是要強化舉報、控告工作,積極獲取線索。要加強對案件信息的管理,努力在提高偵查質量上下功夫。對一些可能成案的線索,要緊緊抓住不放。二是要建立健全偵查工作機制。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同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聯繫制度、協作配合制度,形成合力。特別是要建議上級檢察機關建立反瀆職侵權工作偵查一體化機制,統一調配警力,最大限度減少反瀆職侵權工作 “三難一大”(發現難、偵查難、處理難、干擾大)問題。三是要提高辦案質量,規範辦案行為。要樹立質量意識,增強固定證據的能力,確保偵辦的案件經得起檢驗。要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完善安全防範措施,規範辦案行為,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要慎重處理一些處在罪與非罪界限的案件,注重辦案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要進一步深化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要以貫徹落實《浙江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為契機,把預防瀆職犯罪工作融入到預防職務犯罪大局中去抓好,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強化預防瀆職犯罪工作。要認真抓好檢察建議工作,通過在具體辦案中發現一些帶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問題,提出檢察建議,幫助其改進工作。同時,要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努力從源頭上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做到一手抓辦案,一手抓預防。

(四)進一步提高反瀆職侵權檢察幹警的綜合素質,以適應新形勢下辦理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是檢察機關的一項法定職責,因此,要從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行和必要性,切實增強反瀆職侵權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決克服依賴思想和畏難情緒,切實增強幹警捕捉案件線索的敏鋭性,使幹警善於從不正常、不正當的社會現象中發現案件線索;善於從各級黨委、政府重視的突出問題、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新聞媒體曝光的重大事故、事件中發現線索;善於從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後果的重大責任事故、重大違法案件和重大刑民事案件中發現所涉及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二是要加強業務教育培訓。要採取措施,要加強幹警的業務素質培訓,提高幹警統籌反瀆職侵權工作的能力、偵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綜合運用法律的能力、偵查組織指揮能力和一體化掌控辦案全局的能力。三是要加強廉政建設。要繼續加強檢察制度建設,完善內部制約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準確規範辦案,努力防範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

(五)要進一步爭取支持,積極營造良好的查辦瀆職侵權案

件的外部環境。反瀆職侵權工作是促進公務人員依法履職、確保國家機關健康運行的重要措施。順利、健康開展反瀆職侵權工作,必須得到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一是政府各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職,依法支持檢察機關辦案,減少干擾。要密切同檢察機關的聯繫,加強政務信息公開,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積極支持檢察機關建立反瀆職侵權偵查信息庫。二是要加大投入,改善裝備。縣政府要加大對檢察機關的財政投入,改善檢察機關辦案的軟硬件設施。縣檢察院要進一步重視反瀆職侵權工作,配足配強辦案人員,配齊電腦、打印機等必備辦公設施。三是要積極爭取黨委的重視和人大的支持。要主動向黨委彙報反瀆職侵權工作,積極向縣人大常委會彙報溝通,爭取重視和支持,努力營造良好的查辦瀆職侵權案件的外部環境。

基層檢察院建設總體狀況調研報告檢察院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檢察工作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希望在基層。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檢察院建設,是檢察機關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解決的重大課題。在學習實踐活動中,我們深入一線,調查分析我市基層檢察院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持邊學邊改,有針對性地推出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的十大舉措,省檢察院在全省檢察機關推廣,檢察日報5月11日頭版頭條給予了報道。

一、基層檢察院建設總體情況

我市共11個基層檢察院,是全省市級院中所轄基層檢察院最多的。近年來,我市檢察機關緊緊依靠市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堅強領導,依靠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切實加強對基層檢察院建設的組織領導,推動基層檢察院建設取得了豐碩成果。XX年以來,市檢察院兩次榮獲全國檢察機關基層檢察院建設組織獎。迎江區院、宿松縣院先後榮膺全國十佳檢察院和全國先進檢察院,11個基層院全部跨入省市級文明單位行列,許多基層單項工作也進入全省乃至全國先進行列,最高人民檢察院胡克惠、王振川、朱孝清、姜建初等四位副檢察長先後親臨**視察指導,對我市基層檢察院建設給予充分肯定。

二、影響和制約我市基層檢察院建設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

雖然近年來我們在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們深知,我市基層檢察院建設仍然是處於較低層次、較低水平,與科學發展的要求還有不小距離。通過調查研究,我們認為當前制約基層檢察院建設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斷層情況凸顯。目前,我市檢察機關共有幹警653人,其中11個基層檢察院共有幹警525人。基層檢察院30歲以下幹警68人,僅佔基層檢察幹警總數的13%;45歲以上幹警233人,佔總數的44.4

%。30歲以下幹警明顯偏少,斷層情況比較嚴重,直接影響檢察工作的永續發展。

(二)學歷層次較低。基層檢察幹警具有本科學歷266人,研究生學歷17人,本科以上學歷佔總數的56%。但是,通過續本教育、在職教育等方式獲得本科學歷191人,獲取研究生學歷17人,分別佔同類學歷人數的71.8%和100%。經過系統法律專業培訓的幹警相對較少,提升隊伍整體的專業化水平難度較大。

(三)人少案多矛盾突出。基層檢察院業務量佔全市業務總量的95%左右。隨着改革的深化,發展的提速,以及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加快,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大量矛盾向基層檢察機關積聚。以迎江區檢察院為例,該院要承辦迎江、長航、水上和公共交通等四個公安分局移交的刑事案件,而該院院編制只有42人,目前在編幹警僅35人,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僅十餘人,辦案力量嚴重不足,儘管全院幹警經常加班加點,但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仍然是捉襟見肘。

(四)幹警政治待遇較低。基層檢察院幹警晉升普遍比較困難。40歲以下解決副科職級的不到幹警總數的5%,解決正科職級的更是寥寥無幾。縣級檢察院工資拖欠嚴重,據統計,拖欠工資一年以上,XX年度179人次,金額達40.72萬元;XX年225人次,金額達64.04萬元;XX年104人次,金額達11.58萬元;XX年97人次,金額達21.45萬元。職級晉升難、經濟待遇低,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基層幹警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五)檢務保障不夠有力。目前,全市基層檢察院基本完成了兩房建設任務,但基礎建設負債達1000多萬元,短期內難以解決。辦案經費保障安排普遍較低,以樅陽縣為例,XX年以來財政安排辦案經費4萬元,而實際支出在50萬元以上,缺口達到實際支出的10倍之多,難以保障辦案工作正常開展。

三、堅持邊學邊改,紮實推進基層檢察院建設科學發展

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市檢察院黨組多次專題研究基層檢察院建設工作,就破解制約基層檢察院建設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推出了十項措施,媒體稱之為“強筋壯骨法”,省檢察院領導評價這十項措施非常務實,細化和明確了市級院在基層檢察院建設中一線指揮部的職責,體現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值得借鑑。這十項措施:

一是發揮檢察體制優勢,切實加大對基層檢察院執法辦案的領導、指導和服務力度。積極運用督辦、提辦、指定管轄等方式,全力支持基層檢察院依法辦案。把查辦執法不公和司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作為法律監督的重中之重,努力在查辦司法人員職務犯罪上實現新突破。

二是充分發揮市院和基層檢察院辦案的“兩個積極性”。市院主要查辦要案、集體訪案件、上級交辦案件、全市有重大影響案件、基層檢察院查處後未能息訴或當事人要求基層院迴避的案件等五類案件,集中精力幫助基層檢察院攻堅克難,推動執法辦案工作均衡發展。

三是積極履行協管職責,選準配強基層院領導班子。建立健全對基層院領導班子全面考核制度,適時提出領導班子配備建議和領導幹部調整意見,選好配強基層院領導班子特別是檢察長。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中一般應有35歲左右的年輕幹部。

四是強化崗位培訓和考試考核。加強初任檢察官和晉升資格培訓,非經培訓和考試過關不得任職、不得晉升。基層院班子成員、自偵部門和刑檢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前必須通過市院組織的考試考核,非經考試考核合格,不得任命。

五是樹立科學的考評導向。把業務、隊伍、保障納入考評範圍,制定符合檢察工作科學發展規律,符合正確政績觀要求的業務工作考評機制和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增強考評機制的科學性、完整性、統一性,樹立正確的執法導向。

六是健全乾部上下互動的良性激勵機制。市院領導班子空缺的崗位和領導職位,優先考慮選拔優秀基層院檢察長。選派機關年輕優秀的中層幹部到基層任職和掛職鍛鍊,選撥優秀基層院幹警到市院學習鍛鍊,市院補充檢察官,主要從基層院優秀檢察官中遴選。

七是加強對基層院領導班子的監管。認真執行並積極完善基層檢察長到市院述職述廉制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市院派員參加基層檢察院黨組民主生活會制度、巡視制度和談話制度,督促基層院班子成員尤其是檢察長愛崗敬業、廉政勤政、幹事創業、爭先創優。基層檢察院考核結果通報當地黨委、人大,對年度考評處於末位的基層檢察院的檢察長,第一年談話誡勉,第二年通報批評,第三年仍然處於末位的,需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提請免職。

八是大力實施案件質量精品工程。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基層執法辦案的流程管理和動態監督,建立案件質量評價體系和案件質量檢查機制。基層院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當地有影響的案件、干擾阻力較大的案件,必須提交檢察委員會依法討論決定。報市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向市院請示的案件,必須同時報送檢委會和檢察長的明確意見。

九是深入實施陽光檢務工程,以公開促公正。以建立檢務公開大廳、門户網站和舉報受理系統,公佈檢察長手機號碼,建設社區、鄉村“檢察工作站”等為載體,深入推進陽光檢務工程,切實加大檢察宣傳力度,最大限度落實檢務公開,努力以公開促公正、贏公信。

十是充分發揮市院“一線指揮部”作用。堅持把注意力和工作重心放在基層,市院黨組專題研究基層院建設工作每年不少於2次,黨組成員到聯繫院調研工作每年不少於2次。將指導和服務基層檢察工作的成效,作為市院機關各部門的重要職責,列入考評內容。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年終述職述廉,基層院檢察長參與評議。

從調研情況看,落實上述措施,有較為寬鬆的外部環境和較為積極的影響因素,主要是:中央對加強和改進包括檢察工作在內的政法工作,做出了戰略部署,推出了系列措施;我市兩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對長期以來對檢察工作高度重視,傾力支持;我市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為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我市檢察機關在加強基層建設過程中,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等等。但是,全面落實上述措施,有兩個關鍵因素:一是在基層檢察院班子的配備上,必須做到主管和協管的統一。在基層檢察院班子成員的配備上,檢察機關處於協管地位,當與地方黨委、組織部門的人事安排意見不一致時,檢察機關的意見很難堅持,導致一些不符合檢察官法要求的人員進入基層檢察院班子,影響了基層院班子的戰鬥力。特別是最高檢察院要求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中要配備35歲左右的年輕幹部,需要地方組織部門給予最大的理解和支持,也需要市院提前做好溝通協調工作。二是基層檢察工作須臾離不開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在解決隊伍斷層、職級待遇、檢務保障等等方面,檢察機關自身難以解決,必須緊緊依靠、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當然,檢察機關要也要通過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全面正確行使法律監督權,以保障和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優異業績爭取領導機關和人民羣眾的理解和支持,推動基層檢察院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