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和公平 先富和共富:解讀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

如何認識和解決貧富差距過大,是當前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黨的xx屆五中全會沒有再提“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以及“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而是強調“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注重社會公平”。對此,人們有不同的解讀。這是否意味着中央關於分配的指導思想發生了轉變?現就這個問題談談筆者的看法。

效率和公平 先富和共富:解讀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

社會公平是一個歷史範疇

在不少人的觀念中,公平是一個超歷史的絕對的概念,公平就是平均分配,就是人人有份。其實,“社會公平”是一個歷史範疇,而且是一個法律用語,在不同的生產力、生產方式和經濟制度中包含不同的內涵;在每一種特定的經濟關係中,不同經濟地位的當事人有完全不同的公平觀念和標準。離開生產方式的性質談論社會公平,離開生產談論分配,不僅是沒有意義的,也是不科學的。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拉薩爾,曾鼓吹以“公平的分配”代替當時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公平分配。對此,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指出:“什麼是‘公平的’分配呢?難道資產者不是斷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嗎?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在現今的生產方式基礎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嗎?難道經濟關係是由法權概念來調節,而不是相反地由經濟關係來產生出法權關係嗎?難道各種社會主義宗派分子關於‘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種極為不同的觀念嗎?”他説,作為同量勞動相交換的按勞分配,固然體現了平等的權利,是一種進步,但這種平等的權利仍然被限制在資產階級的框框裏,對不同等的勞動者來説是不平等的權利,包含着各種弊病。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按勞分配),而應當是不平等的(按需分配)。他還説,把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質並把重點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錯誤的。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則表現為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

回顧人類歷史,在所有對立的生產方式中,都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社會公平。真正的社會公平在於社會成員對生產條件的共同佔有和聯合勞動,在於消除等價交換、消滅階級和實現自由全面發展。但是,這一切都取決於生產力條件,只有在生產力高度發達的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才有可能實現。我們現在所講的社會公平,都只是一定生產方式中的、歷史性的、相對的公平。在我國現階段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所有制並存和合同勞動的普遍存在是既定的前提,因此,不可能完全實現上述意義的社會公平。所謂社會公平,主要是權力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就分配公平來説,只要是堅持了按勞取酬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則,只要是沒有出現貧富過分懸殊的情況,都不能説是不公平。

社會公平只能建立在生產力發展的基礎上

有人認為,我國貧富差距過大是實施“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方針造成的;今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理念,也將讓位於‘效率與公平並重’,或‘更加註重公平’”。持這種看法的人,往往把社會公平單純看作是公平分配的結果,把社會公平完全寄託於公平分配。這種看法至少包含兩個方面的錯誤:第一,把分配關係和生產關係割裂開來。其實,分配關係不過是生產關係的背面和表現,要實現公平的分配,必須以公平的生產關係為前提。第二,把分配同分配的對象分離開來。但是,公平分配只能以可供分配的產品為前提,離開生產力的發展和產品的豐富,談~平分配只能是空頭支票和畫餅充飢。

的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個提法在字面上好像是講第一、第二的關係,好像是此長彼消的關係。但是因此把效率和公平的關係顛倒過來,則是不正確的。必須明確,貧富差距過大不是因為過分注重效率,不是因為堅持“發展是硬道理”,而是因為在變革經濟制度和生產方式的過程中,新舊體制並存和交織,存在漏洞,對社會公平關注不夠。效率和公平不是同一個層次的問題,不存在第一、第二的關係,二者都很重要;效率和公平不是對立物,不存在此長彼消的關係,同公平發生矛盾的是具有歷史侷限性的生產方式,而不是效率。

所謂效率,從微觀層次講,就是在發揮“一般社會力”的基礎上提高勞動生產率;從宏觀層次講,就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總起來講,效率就是生產要素的節約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強調效率的重要性,就是強調發展的重要性。黨的xx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堅持發展是硬道理,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這就是強調發展的極端重要性。如果在發展的意義上理解效率,那麼,“效率優先”無非就是“發展優先”。但是,和“效率優先”相對應的,不應當是“兼顧公平”,而應當是這樣兩個方面:一方面,生產關係、經濟體制一定要服從於效率的提高和經濟的發展,而不是相反;另一方面,一切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解決,包括解決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必須以效率的提高和經濟的發展為前提和基礎,而不是顛倒過來。

效率和公平的關係,是手段和目的的關係。如果我們按照科學發展觀來理解發展,那麼,發展本身就包含着矛盾和問題的解決,包含着縮小過大的貧富差距。沒有生產力的發展,公平就變成普遍的貧窮,就只能是平均主義的“大鍋飯”。馬克思認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人類發展的利益始終是一致的,就像動物的生存鬥爭同種的繁衍是一致的一樣。歷史上所有的對立關係,都談不上真正的公平,但是,只要它們還適合生產力的發展,同人類發展的利益就是一致的,都是為實現社會公平創造物質前提的。

貧富差距過大時更應注重社會公平

當前,一方面,貧富差距已經過大,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另一方面,我國已經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經濟條件的改善允許國家加大調節力度。因此,必須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更加註重社會公平,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但是,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是由各種不同的原因造成的:自然地理條件的巨大差異;市場經濟的競爭和優勝劣汰;國家在資源配置過程中實施的某些傾斜政策;不合理的戰略思維和經濟政策;經濟體制和法律制度的某些漏洞;國家和政府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節不力;等等。以歷史的觀點看分配關係,貧富差距過大和分配不公既有聯繫,又有

區別。不能認為,貧富差距的任何擴大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現。從計劃經濟的平均主義“大鍋飯”,到市場經濟的適當拉開收入差距,是正常的和合理的,更加體現了現實的公平性。只有體制的不完善、政策的不合理和政府的不作為造成貧富差距的過大,才屬於分配不公。

現階段的分配不公有兩個相互聯繫的綜合標誌:一是基尼係數過大,二是貧困人口過多。黨的xx屆五中全會提出“注重社會公平”,是完全正確的;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是由“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轉向“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應當明確,提法的某些改變基本屬於政策性調整,而不是基本分配製度和基本分配原則的變化,更不意味着在犧牲效率和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公平。決定收入分配的,首先是初次分配,其次是再分配。貧富差距過大和分配不公,既與再分配有關,也與初次分配有關。在目前的體制下,初次分配並不是基本上由市場機制決定,還存在很多的不公平。例如,工資率過低和利潤率過高,就是屬於分配不公;至於拖欠農民工工資,就更是不公平了。即使分配主要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也不能認為初次分配只要注重效率就行了。同樣,再分配不僅要解決公平問題,而且也要解決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進而解決效率和發展的問題。因此,解決分配不公的問題,既要調整再分配關係,又要調整初次分配關係。所有的問題―――無論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都只能在發展和改革中解決。

由部分先富到共同富裕是一般規律

有人認為,我國“一部分先富”的任務已經完成,今後的任務是“共同富裕”,中央“改革和發展的指導思想,將從‘先富’轉向更為實際的‘共富’”。這種認識筆者以為同樣是不恰當的。鄧小平同志反覆指出:“我的一貫主張是,讓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大原則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區發展快一點,帶動大部分地區,這是加速發展、達到共同富裕的捷徑。”當達到小康水平的時候,先富的地區要多交點利税,支持貧困地區的發展,逐步解決貧富差距的問題。但是不能削弱發達地區的活力,也不能鼓勵吃“大鍋飯”。他認為“這是一個大政策”。過去搞平均主義,吃“大鍋飯”,實際上是共同貧窮。鄧小平所説的由“部分先富”逐步達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不僅是我國正確的發展道路,而且是一條客觀規律。“部分先富”和“共同富裕”不是截然分開的兩個階段,而是通過“部分先富”達到“共同富裕”。在“部分先富”的過程中,就包含了“共同富裕”的成分;在“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標實現以前,始終表現為“部分先富”。

“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礎是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充分積累。在我國現階段,為了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既要承認勞動差別,又要承認資產差別。也就是説,不僅要默認勞動能力是每個人的天然特權,而且要承認對象化的、積累起來的勞動(物質財富)同樣是每個人的合法權利。前者要求同量勞動相交換,要求同量勞動獲得同量報酬;後者要求財富轉化為資本,並實現價值增殖。只有這樣,才既能夠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又能夠調動資本所有者和企業主的積極性。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以及採取市場經濟形式,就是體現了上述利益要求。在這種經濟制度和經濟形式中,收入的較大差別是不可避免的,率先富裕起來的只能是一部分人。但是,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調節,富裕起來的人會越來越多,最終達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