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濟效益價值

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解決影響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能夠有力地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到重要作用。實踐證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僅為社會穩定做出了巨大貢獻,更為國家創造了巨大財富。筆者認為,在新的形勢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產生經濟效益,運用經濟學的成本、效益等來分析和研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經濟效益和經濟價值。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節約損耗效益 經濟效益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創造,二是節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雖然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但就其所達到的預期減少和預防犯罪的目標來看,其為國家節約損耗方面的經濟效益是極大的。 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組數字。 XX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各類刑事案件164.4萬起; XX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各類刑事案件191萬起; XX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各類刑事案件245.4萬起。 從這一組數字雖然無法估計這些案件的發生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確切數字,但可以認為是巨大的。換句話説,國民生產總值的一部分被各種犯罪吞噬掉了。 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但他們給社會造成的損失已無法全部挽回。犯罪分子之所以斂財還是人身傷害,都是以獲取最大利益為目的的。假如我們能預防某些犯罪,則國家和社會會減少損失,從中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發生在安徽省的“同濟大學研究生慘案”已告破,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的懲罰,但無法挽回一個將為社會貢獻力量的研究生,國家、社會、家庭為培養一個研究生所付出的成本也是很大的。這些人本來可以在未來的工作中創造價值、在某一領域做出貢獻,這些預期的價值原本是可以計入國民生產總值。犯罪案件的發生不僅使他們個人失去了生命,國家和社會也犧牲了部分的價值,象此類案件全國發生過不少起。 以上分析實際上基於這樣一個判斷:假設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發案為零,國民生產總值會趨於增加;隨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發案的增加,國民生產總值趨於減少。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能夠減少和預防治安案件的發生,從而使國民生產總值相對增加。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比較成本效益 經濟學中的比較成本概念是指國家之間、行業之間、廠商之間的成本比較。它所回答的是國家(行業或廠商)能夠以比任何其他國家(行業或廠商)提供更多的商品和勞務,並且集中使根本利益最大的那種商品和勞務,而且把那些在成本上雖也有利但相對利益極小的商品讓給其他國家(行業或廠商)來生產,即各自只生產比較成本相對有利的產品。把這一概念運用到社會治安領域來比較綜合治理成本與刑事案件發生之後的打擊成本比較,前者相對有利且帶來的效益極大。 我們以發生在石家莊市的一起特大爆炸案為例。案件發生後,為了儘快破案,河北省出動警力6萬人次,車輛7000多台次;各地公安機關全警參戰;電視、電台等多種形式廣泛運用系統發佈信息。可以看出,社會用於案件偵查的成本是十分巨大的。每一個案件都要經過偵查、起訴、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還需送往監獄執行,可見成本是巨大的。打擊成本主要包括:政法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政法機關的裝備、基本建設費用、審判案件以及關押改造過程中所支付的物質消耗等。刑事案件愈是上升,用於打擊犯罪的成本就越高。 我們再來考察用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成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成本的概念是指綜合治理必須的支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機構即成員單位由社會已有機構組成,只是將社會治安為當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中、列入成員單位的工作範圍中,充分發揮其原有的職能,為社會作貢獻。因此,單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角度而言,這些機構並未給社會增加成本。社會治安各項措施的制訂也符合“以最小成本獲取最大效益”的經濟學原理,一系列規範性的文件出台,便於細化和操作,但它的制定不需要太大的成本投入,而它所產生的效益也是很大的。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預期目標看,各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減少,使偵查成本、審判成本、關押改造成本下降。這些節約的資源,或用來生產有價值的產品;或用增加警力、改善幹警待遇,提高政法部門打擊犯罪的戰鬥力,使社會處於正常運轉狀態,最終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以上比較得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成本小於國家為打擊犯罪所支付的成本,反言之綜合治理的比較效益高於打擊犯罪的比較效益。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資源利用效益 對資源的有效和充分利用,是經濟學中的主要概念之一。從社會進步和發展的有關資料顯示,失業率增長直接導致犯罪率的增長,失業率增長+1%,犯罪率將增長5%。因此,從犯罪學來看,失業與犯罪是有着密切聯繫的,失業率高,社會問題包括刑事案件就會多,這是所有現代國家都面臨的難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恰是解此難題的好方法。 隨着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快速發展,近年來企業下崗人員激增,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入社會需要就業的人員,這三方面的人員加起來是個龐大的數字。這一部分人如不能得到很好的就業,就等於這部分資源處於閒置狀態,這不僅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而且是不穩定的因素。社會治安的實施,可以為他們提供一部分就業崗位。這些人員中加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種基層組織,既維護社會治安,又減少相應的財政負擔,同時還將不穩定因素轉化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力量。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也是一種需求,相對閒置人力資源是基於這種需求而配置的,從某種意義上説,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社會綜合效益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造的安全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每個人可以享受,但不能分割,是其他利益的依附,沒有安全作保障,其他利益都很難實現。

淺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濟效益價值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也是基於社會綜合效益制定的。中央綜治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解除~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的意見》的實施使刑滿釋放、解除~人員重新犯罪率有所降低,有的得到了政府安置,有的自謀出路,有的走向市場,競爭就業;其中大部分人給社會還作出了貢獻。《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的制定,目的是減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可塑性較強,對他們進行早期法制教育,有利於培養他們的法制觀念,從而達到預期的目的。(意見)的社會效益是不言而喻的。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社會綜合效益還在於,人們由於犯罪減少或得到預防而獲得的安全,一種是物質財富,一種是非物質財富。安全是非物質的財富,是一個國家、社會財富的組成部分,從某種意思上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使國家、社會和個人的財富得到增值。 評價或判斷一項方針或政策是否有價值,要看其能否帶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使效益最大化。綜合治理方針能夠以最小的成本給國家、社會、人民帶來最大的效益,所以,這個方針是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等方面發揮着極其重要的作用。 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手段之一,打擊的作用是任何手段不能代替的,對嚴重危害的犯罪分子不予以依法嚴厲打擊,犯罪分子會更加猖狂、更加囂張。尤其是在社會治安形勢嚴峻時的“嚴打”手段。但打擊是犯罪發生後的法律手段,從某種意義上講帶有滯後性。要使社會治安問題得到根本解決,社會治安形勢得到根本扭轉,還是要在開展“嚴打”整治鬥爭的同時,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唯如此,才能實現社會治安得到新的明顯進步的目標,國家才會長治久安,經濟更加繁榮,社會更加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