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格監督檢查實行“三權分離”的探索

鼓樓區物價局局長xxx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徵是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價格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的重要工具。市場經濟越發達,價格行為就越複雜,價格監督檢查就越需要加強。強化價格監督檢查工作,需要從健全價格行政法規體系、加大價格行政執法力度、規範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加強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完善價格行政體制、提高價格行政執法隊伍素質和改善價格行政執法環境等多方面入手,予以加強和改進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新的發展形勢對我們提出了新的要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地改革和創新,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富有鮮明時代特徵的價格執法新機制。 一、原有執法機制存在的弊端 長期以來,物價系統在查處價格違法案件中一直實行“誰檢查,誰處罰,誰收繳”的“三權一體”的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出現一些弊端。一是行政執法隨意性大。將案件辦理的全過程交由一個檢查組負責,檢查的深度、執法的力度、處罰的標準等均由檢查組掌握,受檢查人員業務水平及辦案能力的限制,案件辦理難以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二是執法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監督。由於檢查人員權力過分集中,缺乏監督與制約,一方面容易造成説情風盛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這類現象的發生,削弱了價格監督管理力度,助長了價格違法案件的再生,損害了物價部門的形象。三是辦案程序不夠規範。在案件檢查中不按規定履行辦案程序,突出表現在“重實體、輕程序”,該告知的不告知,該聽證的不聽證,在辦案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現象時有發生。四是行政效能低下。將執法隊伍分割成若干個獨立的個體,難以相互協作,發揮隊伍的整體合力。五是檢查領域難以開拓。權力的集中也意味着責任的集中,錯案追究制度的普遍施行,使得執法人員怕辦大案、難案,不願意開拓價格監督檢查新領域。 二、改革執法機制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 針對原有“三權一體”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種種弊端,我們對價格監督檢查工作進行了大膽改革,探索了檢查、審理、執行“三權分離”的執法新模式。 第一,改革執法機制,實行“三權分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憲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以法治作為其活動的基本準則,而依法約束權力是法治的核心。 第二,改革執法機制,實行“三權分離”,是依法治價的需要。行政權力是國家權力中最為活躍的權力,社會的複雜性為行政權力創造了自由裁量的廣闊空間。價格執法權是物價部門最為活躍的權力,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無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難以控制,運用不當或不慎,就會產生各種不良後果。因此在強調具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同時,要把權力分割開來,縮小權力幅度,增加相互制衡的環節。 第三,改革執法機制,實行“三權分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政府為中心、以計劃命令為手段的經濟模式。政府對價格的管理,已經由直接的微觀管理,轉變為確定市場規則、維護價格秩序的間接宏觀管理,即“定規則,當裁判”。物價部門一方面要通過加強執法,建立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另一方面又必須規範自身的執法行為,建立公正、公平、公開的裁判法則,樹立起廉潔、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四,改革執法機制,實行“三權分離”,是實踐“xxxx”,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要求。價格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羣眾的利益,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教育、醫療、房地產等,歸根到底都與價格息息相關。目前,除了13項商品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外,市場上98%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都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必須建立“監督有力、權力制衡、程序合法、務實高效”的價格執法機制,切實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第五,改革執法機制,實行“三權分離”,是轉變行風,加強隊伍建設的需要。近年來,通過“三講”、“xxxx”為主要內容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物價檢查系統廣大幹部的思想水平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得到增強,工作作風明顯改善。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個別同志在執法中行為不規範,存在違反辦案程序、辦人情案、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等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充分説明了對價格執法機制進行改革的必要性。 三、改革原有模式,探索新的執法機制 所謂“三權分離”就是按照“合理分權,權責相應,三位一體,互相制衡”的原則,將價格執法過程中的檢查、審理和執行三個核心環節進行分離,明確各自職責,分別由不同的主體組織實施。 “三權分離”的實施分為五個步驟:第一步計劃管理。計劃管理是價格執法的起點,由檢查機構負責人根據專項檢查、市場巡查、羣眾舉報等獲得的線索,選定當期被查對象,按月制定檢查計劃,並將檢查計劃分解下達給各檢查室。第二步檢查實施。檢查實施是價格執法的基礎,由檢查人員對被查對象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取得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就整個案件情況出具《調查終結報告》。第三步案件審理。案件審理是價格執法的核心,由案件審理小組或案件審理委員會按分工權限對案件進行集體審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第四步處罰執行。處罰執行是價格執法的關鍵,由執行人員送達法律文書,執行處罰決定,直至處罰決定全部落實。第五步結案歸檔。結案歸檔是價格執法的終結,對符合結案條件的案件,予以結案,整理案卷文書,完成案卷製作,按規定編目歸檔。 四、新的價格執法機制產生的效果 “三權分離”是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條件下,對價格檢查執法工作進行改革的內在需要,與原有的執法機制相比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成效,主要體現在: &nbs

對價格監督檢查實行“三權分離”的探索

p;1、明確了執法人員的職責分工。配合“三權分離”程序規定,我們制定了《三權分離相關人員職責》,細化了執法人員的職能,明確了責任。實際操作中,任務分工更加明確,執法程序更加科學,文書格式更加規範。 2、維護了價格行政執法的嚴肅性。“三權分離”一改以往辦案由一個檢查室一包到底,容易造成取證不夠細緻,定性不夠準確,程序不易規範等不足。突出了局所領導通過審理工作對辦案的組織領導,嚴格把住檢查、審理、執行三道關,從而有效地避免了由於業務政策水平限制而造成的偏差和失誤,增強了行政執法的嚴肅性。 3、提高了檢查辦案工作的效率。“三權分離”對辦案工作三個階段的時間要求上做了明確規定。如:規定《立案呈批表》的審批在一天內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終結報告》必須在調查終結後兩個工作日內提交,案件審理會原則上每週召開一次等。對確有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的,設計了《調查取證延期申請表》等配套的工作文書。這些措施改變了以往工作拖沓、效率低下、人浮於事的工作作風,使辦案效率明顯提高,也為崗位目標考核提供了量化指標。 4、增強了案件辦理的透明度。“三權分離”把檢查人員和執行人員相分離,案件的定性、定量,由案件審理機構在充分聽取各種不同意見的基礎上,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使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得到充分體現,實現了公開、公正地行使價格檢查監督權力,提高了辦案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了辦案中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權謀私,以法謀私的發生。同時,對加強黨風廉政和行業作風建設,樹立物價部門的良好形象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5、增強了檢查隊伍的整體合力。“三權分離” 必須是分工不分家,環環緊扣,因而對檢查、審理、執行三個階段的工作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檢查工作要作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要經得起案件審理委員會的檢驗;審理工作要定性準確,處理適當,要對整個案件辦理負總責;執行工作要確保案件按時結案。這就要求執法人員全身心的投入,發揚集體主義精神,嚴格依法行政,高質量、高水平的完成調查、取證、判案、執法、文書製作等方面的工作。通過這種形式,能使檢查隊伍在辦案過程中得到很好的鍛鍊,人員的業務水平得到較大的提高。克服了過去一些同志不敢辦大案、辦難案的畏難情緒,激發了全體幹部刻苦鑽研業務知識、努力掌握政策法規、開拓價格檢查新領域、爭抓典型案例、爭做優質案卷的爭先創優工作熱情。 新的執法機制實行以來,我局所查辦案件的檢查執行力度明顯加大,每個案件都做到嚴格按照程序按期結案,至今無一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發生。我們接到消費者對某餐飲有限公司不明碼標價違法行為的舉報,檢查人員指出他們的違法行為後,該店既不配合檢查,事後又久拖不改。檢查人員按照檢查程序對該店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取證。經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議後,向該店發出處罰4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行人員送達執行。該店剛開始態度強硬,拒不繳納罰款,由於我們在處理該案件的過程中,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和法規依據準確,加上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各負其責、密切協作,使案件辦理工作無懈可擊,該店最終接受了處罰。該案的成功處理,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們的執行難問題,大大增強了我們對新的執法機制運行的決心和信心。 搞“三權分離”制度不是“新瓶裝陳酒”,而是在新形勢下不斷探索價格執法新機制的需要。我們在省、市物價部門的直接關心指導下,通過實際運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為了進一步推動價格執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建立激勵機制,通過評選“優秀案例”,在全體幹部思想上樹立勇於開拓創新的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快計算機網絡建設,通過計算機對“三權分離”的實施進行全程監控,以現代化的技術手段作為支持,將價格執法納入程序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