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徵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淺議徵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關鍵詞:徵信體系信用缺失社會信用體系 一、引言 在博弈論中有一個經典的例子,叫做“囚徒困境”博弈,我們把它運用於經濟生活中,建立一個簡單的關於合同雙方行為選擇的博弈模型。 假定甲乙兩方簽訂了一項合同,如果雙方均遵守合同,每人的收益為10萬元;如果一方履行合同而另一方違約,則履約的一方損失5萬元,而違約的一方卻能獲利12萬元;如果雙方都違約,沒有發生交易,任何一方的收益都為0。這些假設可以用下面的博弈收益矩陣圖來表示,每個方格中有兩個數字,分別代表甲方和乙方的收益或損失。 乙方 履約 違約 甲方 履約 10,10 -5,12 違約 12,-5 0,0 顯然,從總體的角度來看,雙方都選擇履約是最有利的,但是,在雙方對對方都不太瞭解的情況下,自利行為卻使雙方都更傾向於選擇違約,為什麼呢?因為任何一方都會做這樣的考慮:如果設想對方履約,那麼自己履約的收益為10萬元,自己違約的收益為12萬,在此情況下,他更傾向於選擇違約;如果設想對方違約,那麼自己違約的收益為0,但是自己若遵守合約反將產生5萬元的損失,這時他還會選擇違約。所以,無論對方採取哪種行動,對自己最有利的戰略選擇都是違約。這時沒有交易發生,雙方的收益均為0,與交易順利完成的情況相比,雙方各減少收益10萬元。 現在我們設想雙方對交易對手的信息掌握得越來越多,並且越來越確信對方不會違約,那麼,雙方都履約的可能性會不斷提高。最理想的情況是,如果甲確切知道乙從未違約過,乙對甲也有着同樣的認識,這個博弈的結局就是雙贏,交易完成每一方都獲得10萬元的收益。 但是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這個博弈模型複雜的多,它往往涉及到多方,而且各方的收益或是成本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所謂信息的完全對稱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信息的不對稱和不完全卻是生活中的常態。 現實中,由於獲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博弈的各方不可能完全地瞭解其他方。而且,對於已獲取的信息,還存在信息質量的問題。設想一下,如果信息是由交易的關聯方發佈的,那麼信息就會缺乏可信度,因為信息發佈者會從他自己的利益出發,選擇性地公佈信息甚至發佈假信息,損害信息獲取者的利益。中國證券市場的銀廣廈、中科系等事件,就是很典型也很沉重的,投資方獲取的關於籌資方的信息,幾乎全部來自於籌資方或其關聯方(比如會計師事務所等),而這些信息往往很難保證其公正性。 二、建立徵信體系的必要性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在交易中,信息的獲取是必要的,如果交易雙方對對方一無所知,結果很可能是雙方都選擇違約;同時,如何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客觀性,更是關係重大,因為錯誤的信息必然導致錯誤的決策,信息接收方因此受損,造成社會不公平地分配。所以,市場中必須要有一個獨立的第三方參與,交易的成功與否對他的利益沒有影響,他只扮演信息收集者和傳遞者的角色,比如説定期發佈信用評級報告,記錄交易各方的信用歷史,交易者就可以根據這個評級報告估計對方的毀約概率,並選擇自己的最優策略。這裏的第三方,就是社會信用體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徵信體系。 徵信體系可以協助建立和維護一個有信譽的市場,違約者將會受到懲罰,當然懲罰不一定由具體的徵信機構執行,畢竟他不是執法者。然而,正因為違約者的不良行為會被記錄在案,在今後的交易活動中,這個違約者可能不會獲得任何合同,他的經濟利益將受到損失,如果這種損失大於違約所帶來的好處,那麼市場中的每一個人就會自覺維護信譽,執行合同的概率上升。這才是建立徵信體系的深遠意義所在:它使守信者光榮,使違約者羞恥甚至膽寒,最終使人們自覺地堅守“誠信”,經濟得以健康發展。 三、我國的現狀 (一)信用缺失的表現及危害 客觀地説,目前我國的信用缺失問題已經相當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履約率極低;債務人大量逃廢債務;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毒米毒酒等惡性案件不斷髮生;企業進行虛假披露,包裝上市圈錢等行為屢見不鮮;“有償新聞”、“虛假廣告”、虛假“財務報告”和“黑嘴股市分析”滿天飛;以萬億元計的銀行的不良貸款積累;盜竊知識產權,等等。這些狀況給經濟運行帶來了嚴重的後果。 首先,它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已成為國民經濟健康肌體上的毒瘤。一些信用不佳的企業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利用交易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大量進行信用交易,結果造成合同違約、惡性拖欠等問題。因為沒有有效的懲戒機制,失信行為所獲得的收益要遠遠超過其所付出的成本,這必然又造成全社會範圍內失信行為的蔓延和信用環境的日趨惡化,從而進一步加劇市場秩序的紊亂。 第二,信用的嚴重缺失導致市場交易成本上升,資源配置效率下降。因為失信行為的頻繁發生,使交易者不得不非常謹慎。有些企業甚至寧願放棄大量訂單,也不肯採用客户提出的信用結算方式,交易方式向現金交易、以貨易貨等更原始的方式退化,大大提高了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和經濟的活力,造成資源配置效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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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信用缺失加大了金融風險。大量數據顯示,很多企業以改制、破產等理由,故意逃廢銀行貸款本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例升高,增大了銀行的運營風險。 (二)現階段的發展 近幾年,全國有些地方和部門已經開始探索建設信用體系。在這方面,上海起步比較早。上海已經從1999年開始對個人的信用體系進行了試點, XX年7月1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數據庫初步建成,並出具了我國大陸第一份個人信用報告。到XX年7月,個人信用聯合徵信體系的網站已經開通,當年年底,其覆蓋人羣已經達到293萬。個人誠信報告被推廣到人才交流、二手房租賃等領域。XX年3月28日,上海市又開通運行了國內第一個以企業信用信息為專門採集內容的企業聯合徵信系統,這也是目前上海地區規模最大、信息採集跨度最全面的綜合性企業徵信系統。目前這些系統運作良好,但是,也遇到了諸如法律不健全等問題。此外,北京市也開通了企業不良行為警示系統,廣東汕頭社會信用信息網也已載入全市10萬多家企業的信用信息。 近期,央行提出將加快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形成覆蓋全國的基礎信

用信息查詢網絡。系統建成後將首先為銀行提供信貸徵信查詢服務,並依法逐步向其他具備合格資質的徵信機構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機構開放。與此同時,央行將加強徵信法制建設,包括徵信業管理法規和關於政務、企業信息披露及個人隱私保護的法規。同時央行還將加強徵信行業標準化建設工作,目的是為各徵信系統建設提供支持與服務,為各部門建立的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及信息安全奠定基礎。 總體來説,我國在這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所以,瞭解發達國家信用制度的實踐,將為我國建立與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供有益的經驗。 四、國外的做法 從一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一般都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這些國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內涵方面沒有根本的區別,但各國國情 和立法傳統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模式, 另一種是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的模式。由於美國是世界信用交易額最高的國家,也是信用管理行業最發達的國家,所以,對美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框架進行分析有助於我們認識成熟的社會信用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相關法律體系的建立是信用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着經濟的迅速發展,美國信用交易的規模不斷擴大,伴隨着信用交易的增長和信用管理行業的發展,徵信數據和服務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問題,諸如公平授信、正確報告消費者信用狀況、誠實放貸等問題,其中特別敏感的是保護消費者隱私權問題。鑑於信用市場的發展狀況,有關方面對國會出台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提出了強烈要求,於是,在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間,美國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經過不斷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這些法律構成了美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正常運轉的法律環境,而且幾乎每一項法律都隨着經濟發展狀況的變化進行了若干次修改。在美國生效的信用管理相關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規範的目標都集中在規範授信、平等授信、保護個人隱私等方面。因此,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房產、消費者資信調查、商賬追收等行業受到了直接和明確的法律規範與約束,而對徵信行業中企業資信調查和市場調查行業則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

《公平信用報告法》是規範信用報告行業的基本法。 該法所規範的主體是“消費者報告機構”和“消費者信用報告的使用者”。該法規定, 消費者有權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對自己信用狀況的評價及依據,消費者具有對不實負面信息的申訴權利。對於消費者資信調查機構,最重要的規範是限制了消費者資信調查報告使用和傳播的範圍。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取得自身的資信調查報告和複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費者資信調查報告的機構或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否則即使當事人同意也屬違法行為:(1)與信用交易有關;(2)為僱傭目的;(3)承做保險;(4)與合法業務需要有關;(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聯邦大陪審團的傳票。對於消費者資信調查報告中的負面信用信息,法律規定在指定的年限後,可以在資信調查機構的調查報告中予以刪除。該法案對負面信用信息保存年限的規定是:破產記錄保存年限為XX年,其他信息(偷漏税和刑事訴訟記錄等)保存7年。

對信用狀況判別的主要依據是一系列的信用信息記錄,因此,建立有效的信 用制度首先需要有充分客觀的信用信息。美國的法律對信用信息的採集和共享、 特別是對有關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這在《公平信用報告法》和《格雷姆—裏奇—比利雷法》等法律中有比較詳盡的描述。其中1999年《格雷姆—裏奇— 比利雷法》的頒佈,改變了對信息共享的要求,這將對信用行業的發展產生很大影響。該項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向消費者告知它想同第三方共享的有關消費者的信用信息;讓消費者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共享,如果在30天內,消費者沒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則金融機構有權將消費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機構“出售”消費者的個人金融信息。《格雷姆—裏奇—比利雷法》的頒佈意味着信息共享的範圍會比以前更廣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機構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但同時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共享範圍也開始主要由消費者個人決定。

(二)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信用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須有健全的信用服務機構作為組織保障。美國有許多專門從事徵信、信用評級、商賬追收、信用管理等業務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個人資信服務領域,全國有1000多家當地或地區的信用局(credit bureau)為消費者服務,但這些信用局中的絕大多數或者附屬於equifax,expefian/trw和trans union等三家全國最為主要的信用報告服務機構,或者與這三家公司保持業務上的聯繫,這三家公司都建有覆蓋全國範圍的數據庫,包含超過1.7億消費者的信用記錄。信用局每年會提供5億份以上的信用報告,典型的信用報告一般包括4部分內容:個人信息(如姓名、住址、社會保障號碼、工作狀況)、信用歷史、查詢情況(放款人、保險人等其他機構的查詢情況)和公共記錄(來自法院的破產情況等);在企業徵信領域,鄧白氏 (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歷史最悠久和最有影響的公司,在很多國家建立了辦事處或附屬機構。鄧白氏建有自己的數據庫,該數據庫涵蓋了超過全球5700萬家企業的信息;在資信評級行業,目前美國國內主要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達夫公司(duff&phelps),它們基本上主宰了美國的資信評級市場。穆迪和標準普爾兩家公司在資信評級業的歷史最為悠久、實力也最雄厚,在國際上的聲譽也最好,其他國家在建立本國的評級制度和評級機構時大多受到他們的影響。美國的信用市場之所以在全球最為發達,而且並未因信用交易額的擴大帶來更多的信用風險,發達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其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美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都是由私人部門所有,一般來説,提供個人資信信息和企業資信信息的信用局是分別建立的。每一家信用中介機構都是以一種核心業務(如消費者信用報告、資信評級、商賬追收等)為主,同時提供諮詢和增值信息服務。在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過程中,隨着當地信用市場壁壘的消除和近年來信

技術的快速發展,信用中介機構的集中化趨勢不斷增強,機構數量在不斷減少,規模越來越大。美國信用行業幾乎每一個特定市場都已被少數幾家機構壟斷。

隨着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開始向用户提供在線服務,消費者的信用報告已經可以在網上獲取。由於互聯網的優勢,信息的傳遞與交流變得更加方便,信用數據的記錄與更新也更加容易,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影響也日益擴大。

(三)市場主體較強的信用意識促進了信用體系的發展。在美國,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記錄或信用記錄歷史很差的企業很難在業界生存和發展,而信用記錄差的個人在信用消費、求職等諸多方面都會受到很大制約。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普通的消費者,都有很強的信用意識。美國的企業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較大的企業中都有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為有效防範風險,企業一般不願與沒有資信記錄的客户打交道。由於信用交易與個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美國的消費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狀況,並會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儘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報告中出現自己的負面信息。

4.對信用行業的管理。由於美國有比較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徵信數據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政府在對信用行業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較有限,但美國的有關政府部門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監督和執法的作用,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對信用管理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司法部、財政部貨幣監理局和聯邦儲備系統等在監管方面也發揮着重要作用。

在美國,美國信用管理協會、信用報告協會、美國收賬協會等一些民間機構 在信用行業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業進行政府公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業協 會的主要功能在於聯繫本行業或本分支的從業者,為本行業的從業者提供交流的 機會和場所,進行政府公共或議會的院外活動,替本行業爭取利益。行業協會還 提供信用管理的專業教育,舉辦從業執照的培訓和考試,舉辦會員大會和各種學 術交流會議,發行出版物,募集資金支持信用管理研究課題等。 五、結束語 黨的xx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於“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決定,新一屆中央領導明確了用五年時間建立起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的部署。就當前中國社會信用狀況,需要作的工作還很多,除了儘快建立徵信體系,還要培育信用道德文化,加快信用法律環境建設,完善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等。我們應當借鑑國際經驗,同時結合國內實際,探索出適合自己的社會信用體系,實現對守信行為的褒揚,對失信行為的懲戒,維護經濟秩序的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