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國際經驗與啟示

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信用經濟,高度發達的信用體系在防範金融風險、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從一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一般都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而發展中國家也開始着手建立本國的社會信用體系。瞭解發達國家信用制度的特點,分析發展中國家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實踐,將為我國建立與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供有益的經驗。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國際經驗與啟示

一、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信用管理經驗

發達國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內涵方面沒有根本的區別,但各國國情和立法傳統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以美國為代表,一種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

(一)美國的做法

美國是世界信用交易額最高的國家,也是信用管理行業最發達的國家。因此,對美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框架進行分析有助於我們認識成熟的社會信用制度的基本狀況。

1.相關法律體系的建立是信用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

二戰後,隨着經濟的迅速發展,美國信用交易的規模不斷擴大,伴隨着信用交易的增長和信用管理行業的發展,徵信數據和服務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問題,諸如公平授信、正確報告消費者信用狀況、誠實放貸等問題,其中特別敏感的是保護消費者隱私權問題。鑑於信用市場的發展狀況,有關方面對國會出台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提出了強烈要求,於是,從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美國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制訂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經過不斷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框架體系。

美國基本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報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中一項被稱之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的法律在80年代被終止使用。其他和信用行業比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機會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公平信用結帳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誠實租借法(truth in lending act)、信用卡發行法(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電子資金轉帳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儲蓄機構解除管制和貨幣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甘恩-聖哲曼儲蓄機構法(garn-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銀行平等競爭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房屋抵押公開法(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房屋貸款人保~(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執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區再投資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信用修復機構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格雷姆-裏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等。上述法案,構成了美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正常運轉的法律環境,而且幾乎每一項法律都隨着經濟發展狀況的變化進行了若干次修改。在美國生效的與信用管理相關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規範的目標都集中在規範授信、平等授信、保護個人隱私等方面。因此,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房產、消費者資信調查、商賬追收等行業受到了直接和明確的法律規範與約束,而對徵信行業中企業資信調查和市場調查行業則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 

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於1971年4月開始實施,是規範信用報告行業的基本法。該法所規範的主體是“消費者報告機構”和“消費者信用報告的使用者”。fcra規定,消費者有權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對自己信用狀況的評價及依據,消費者具有對不實負面信息的申訴權利。對於消費者資信調查機構,最重要的規範是限制了消費者資信調查報告使用和傳播的範圍。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取得自身的資信調查報告和複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費者資信調查報告的機構或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否則即使當事人同意也屬違法行為:(1)與信用交易有關;(2)為僱傭目的;(3)承做保險;(4)與合法業務需要有關;(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聯邦大陪審團的傳票。對於消費者資信調查報告中的負面信用信息,法律規定在指定的年限後,可以在資信調查機構的調查報告中予以刪除。該法案對負面信用信息保存年限的規定是:破產記錄保存年限為XX年,其他信息(偷漏税和刑事訴訟記錄等)保存7年。

對信用狀況判別的主要依據是一系列的信用信息記錄,因此,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首先需要有充分客觀的信用信息。美國的法律對信用信息的採集和共享、特別是對有關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使用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在《公平信用報告法》和《格雷姆-裏奇-比利雷法》等法律中有比較詳盡的描述。其中1999年《格雷姆-裏奇-比利雷法》的頒佈,改變了對信息共享的要求,這將對信用行業的發展產生很大影響。該項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向消費者告知它想同第三方共享的有關消費者的信用信息,讓消費者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共享,如果在30天內,消費者沒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則金融機構有權將消費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機構“出售”消費者的個人金融信息。《格雷姆-裏奇-比利雷法》的頒佈,意味着信息共享的範圍會比以前更廣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機構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但同時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共享範圍也開始主要由消費者個人決定。

2.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信用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

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須有健全的信用服務機構作為組織保障。美國有許多專門從事徵信、信用評級、商賬追收、信用管理等業務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個人資信服務領域,全國有1000多家當地或地區的信用局(credit bureau)為消費者服務,但這些信用局中的絕大多數或者附屬於equifax,experian/trw和trans union等3家全國最為主要的信用報告服務機構,或者與這3家公司保持業務上的聯繫,這3家公司都建有在全國範圍內的數據庫,包含超過1.7億消費者的信用記錄。信用局每年會提供5億份以上的信用報告,典型的信用報告一般包括4部分內容:個人信息(如姓名、住址、社會保障號碼、出生日期、工作狀況)、信用歷史、查詢情況(放款人、保險人等其他機構的

查詢情況)和公共記錄(來自法院的破產情況等)。在企業徵信領域,鄧白氏(dun & 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歷史最悠久和最有影響的公司,在很多國家建立了辦事處或附屬機構。鄧白氏建有自己的數據庫,該數據庫涵蓋了超過全球5700萬家企業的信息。在資信評級行業,目前美國國內主要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達夫公司(duff & phelps),他們基本上主宰了美國的資信評級市場。穆迪和標準普爾兩家公司在資信評級業的歷史最為悠久、實力也最雄厚,在國際上的聲譽也最好,其他國家在建立本國的評級制度和評級機構時大多受到他們的影響。美國的信用市場之所以在全球最為發達,而且並未因信用交易額的擴大帶來更多的信用風險,發達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其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美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都是由私人部門所有,一般來説,提供個人資信信息和企業資信信息的信用局是分別建立的。每一家信用中介機構都是以一種核心業務(如消費者信用報告、資信評級、商賬追收等)為主,同時提供諮詢和增值信息服務。在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過程中,隨着當地信用市場壁壘的消除和近年來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信用中介機構的集中化趨勢不斷增強,機構數量在不斷減少,規模越來越大。在美國,信用行業的幾乎每一個特定市場都已被少數幾家機構壟斷。

隨着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開始向用户提供在線服務,消費者的信用報告已經可以在網上獲取。由於互聯網的優勢,信息的傳遞與交流變得更加方便,信用數據的記錄與更新也更加容易,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影響也日益擴大。

3.市場主體較強的信用意識促進了信用體系的發展

在美國,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記錄或信用記錄歷史很差的企業很難在業界生存和發展,而信用記錄差的個人在信用消費、求職等諸多方面都會受到很大制約。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普通的消費者,都有很強的信用意識。美國的企業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較大的企業中都有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為有效防範風險,企業一般不願與沒有資信記錄的客户打交道。由於信用交易與個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美國的消費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狀況,並會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儘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報告中出現自己的負面信息。

4.對信用行業的管理

由於美國有比較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徵信數據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政府在對信用行業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較有限。但是,美國的有關政府部門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監督和執法的作用,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是對信用管理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司法部、財政部貨幣監理局和聯邦儲備系統等在監管方面也發揮着重要作用。

在美國,美國信用管理協會、信用報告協會、美國收帳協會等一些民間機構,在信用行業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業進行政府公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業協會的主要功能在於聯繫本行業或本分支的從業者,為本行業的從業者提供交流的機會和場所,進行政府公關或議會的院外活動,替本行業爭取利益。行業協會還提供信用管理的專業教育,舉辦從業執照的培訓和考試,舉辦會員大會和各種學術交流會議,發行出版物,募集資金支持信用管理研究課題等。

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加拿大等國,在信用制度建設方面同美國的做法比較接近。這些國家的信用中介機構也是由私人部門所有,都有一部直接規制信用行業的基本法。

(二)其他國家的經驗

法國、德國和比利時等一些歐洲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同美國存在一定差別。

1.信用信息服務機構是被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門發起設立

在法國,法國中央銀行(banque de france)的信用局部(the credit bureau division),以每月為間隔向銀行採集它們向公司客户發放超過50萬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時,信用信息辦公室根據一個記錄有關分期付款協議、消費信貸、抵押協議、租賃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約信息的皇家條令建立起來,並作為比利時中央銀行(比利時國家銀行national bank of belgium)的一個部門。

2.銀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

在比利時、德國和法國這些國家,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建立的信用風險辦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種強制行為。比如,在德國,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被要求向德國聯邦銀行(german federal bank)的中央報告辦公室報告負債總額達到或超過300萬德國馬克的借款者的詳細資料。

3.中央銀行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能

以比利時、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國家,由於信用信息局被作為中央銀行的一部分,因而對信用信息局的監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銀行承擔,有關信息的蒐集與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銀行提供並執行。

二、發展中國家的信用管理實踐

一些發展中國家隨着本國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的不斷提高,開始日益重視本國信用體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設。由於發展中國家着手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的時候,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因此,不少發展中國家在很多方面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但由於所處發展階段和各國國情的差異,各國在建立本國的信用制度過程中,同發達國家的經歷並不完全一致。從一些主要發展中國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實踐看,有以下特點:

(一)信用行業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各國信用行業的起步與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以我國香港地區(香港信用行業同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起步較晚,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應屬於發展中地區)為例,在80年代初期,香港的金融詐騙行為猖獗,所有從事有抵押借貸的財務機構都遭受嚴重的虧損,為了抑制“重複租賃”等類型的詐騙,迫切需要成立一家中央信貸處理機構,為信貸機構提供信貸資料,1982年,香港資信有限公司應運而生。公司創建股東為12家財務機構,它們在香港的租賃市場都保持着主導的地位。信貸資料庫成立的初期,創建股東率先提供有關所有汽車、機械的租賃資料。1985年,資料庫由單一類的租賃資料擴至包括公司及私人的

債務拖欠資料記錄,以提高股東及會員的信貸風險管理能力。80年代末期,香港的金融業興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市場迅速發展,香港資信有限公司的服務顯得愈發重要,因此數家信用卡公司和銀行相繼入股該公司。到XX年底,該公司的資料庫已有100多萬份檔案,每月平均提供38萬份信貸資信報告。

印度、泰國等國家信用中介機構的出現則是資本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在尼泊爾,重建信用信息局已作為尼泊爾金融部門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墨西哥,1994~1995年金融危機後,為增強金融系統運行的有效性,墨西哥政府向議會提交了《公平信用保障法》(federal credit guarantee law)的草案,此外,參議院通過了新的《公司破產法》(corporate bankruptcy law),兩部法案的頒佈表明始於1995年的墨西哥銀行系統的管制和法律框架的改革向前推進了一大步。目前,評級機構、信用局等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墨西哥金融系統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二)中央銀行在信用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由於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往往其商業銀行系統所承擔的信用風險最大,因此多數發展中國家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都是由銀行推動的。比如:泰國第一家資信評級機構——泰國評級和信息服務公司(tris)就是由泰國銀行發起設立的;孟加拉國的信用信息局則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而形成的。菲律賓信用信息局(cibi)最初是由菲律賓中央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菲律賓金融學院在1982年聯合建立,創立之初是作為一個非股份化、非盈利的公司。後來,政府賦予cibi在金融系統中建立並維持一個有效的信用評價和監督制度的義務,於是該公司從1985年開始發佈對當地公司的信用評級商業報告。1997年,cibi將它的主要業務分為兩個獨立的公司——cibi評級公司(現在稱為菲律賓評級服務公司philippine ratings services corp.)和cibi信息公司,繼續提供信用報告和在線數據服務。cibi提供的信用信息包括公司信息和消費者信息兩方面。其中,公司數據庫的文件超過5萬份,包含個人信息記錄的數據庫有15萬條信用記錄。印度等國家的信用中介機構也是在銀行的推動下建立起來的。

在發展中國家,不僅信用信息局等信用中介機構是由(中央)銀行發起設立的,而且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也多是由中央銀行推動的。比如,印度中央銀行工作組提出了信用信息局法案的草案,準備提交議會審議。此外,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為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擴大市場對信用評估的需求,在政策上也給予一定支持,有些國家甚至有強制性規定。例如,馬來西亞中央銀行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必須經過資信評級機構的評級,以提高債券透明度,增強投資者信心。

(三)市場中介機構的建立模式

發展中國家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資信評級公司兩類。其中,資信評級公司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增強資本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的透明性,促進其健康發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為了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防範金融風險。

在發展中國家,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一般由銀行發起設立,主要股東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業務主要包括信用評級、徵信業務、諮詢業務等。其中對企業和個人的徵信服務通常是分開的,即由不同的機構運營。也有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發展過程中,信用中介機構同時提供企業資信和個人資信服務。信用中介機構一般採取公司制的運作模式,有的信用中介機構還成為上市公司(如印度信用評級信息服務公司crisl)。隨着本國市場的不斷髮展,許多國家的信用中介機構在發展過程中進行了股權改造,引入更有實力的新股東,以增強自身實力。 

在信用中介機構建設過程中,發展中國家普遍同國際上的大公司進行各種合作,或者允許這些公司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引進這些公司的管理和技術、進行戰略合作或組建合資公司。比如,tris最初在發展其資信評級方法和管理模式方面得到標準普爾集團3年的技術支持;而在拓展新的債務工具的信用評級的知識和技巧方面、以及在發展對投資者的利率研究方面,tris與fitch ibca也有一個為期3年的戰略伙伴協定。印度、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國的信用中介機構在發展的初期也都同標準普爾等國際上的知名公司進行戰略合作,有些中介機構還引入這些公司作為股東。同國際上大公司的合作有助於提高發展中國家信用中介機構的技術、管理和服務水平,但由於徵信信息的敏感性,國外公司在合資企業中所佔的股份通常並不高。

在信用中介機構的數量上,各國的做法有一定的區別,比如在資信評級(credit rating)行業,印度、印度尼西亞等國的資信評級機構的數量都不止一家。但在許多國家,目前有一種傾向,就是在該國內只建立一家資信評級機構。

(四)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建設,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發展中國家由於受發展階段所限,法律體系並不完善,有關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缺乏,因此,各國在發展過程中,都十分重視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在一些國家,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就是依法設立的。比如,在斯里蘭卡,信用信息局(cib)是根據《斯里蘭卡信用信息局法案》建立的,該機構的發起股份51%由貨幣委員會持有,30%被商業銀行持有,其餘的19%由其他的放款機構持有。該法案規定,除中央銀行外的所有放款機構,有法定義務向信用信息局提供信息局希望蒐集的任何信用信息。未按照信用信息局的要求提供信息將受到處罰。泰國則是在銀行的推動下,逐步完善信用立法工作,1998~1999年,泰國銀行家協會建立了信用局委員會,泰國銀行(bank of thailand)起草了《信用局法案》,目前,《信用局法案》草案已被下議院批准,正在上議院討論,XX年有望獲得通過。而數據保~案(draft data protection act)預計會在XX年獲得通過。隨着各項相關法案的相繼頒佈,泰國的監管框架已基本建立。尼泊爾的實踐則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在尼泊爾,由於沒有法律條款約束銀行不提供信用信息的行為,這使得信用信息局的工作缺乏效率,這也是為什麼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尼泊爾已經有了XX年的歷史,但卻始終處於初級階段的原因。從各國的實踐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難點並不在於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建立,也不在於

政府如何對信用行業進行有效管理,而在於相關法律法規比較缺乏。由於法律未對信用中介機構的權利與義務作出明確規定,這些機構在信息採集和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規的保障,不僅信息採集的全面性和連續性受到制約,而且信息使用的範圍很可能引起法律爭端。從各國的實踐看,不論信用中介機構建立的時間長短,各國常常在法律方面面臨相同的問題,這也是信用中介機構在發展中國家的影響與作用仍比較有限的重要因素,也正因為此,目前各國都在推進有關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

(五)對信用行業的管理

許多發展中國家對信用行業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進行。在多數國家,金融監管~或中央銀行常常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在斯里蘭卡,該國的信用信息局是根據議會通過的法案由中央銀行發起設立的,中央銀行的副行長擔任信用信息局的主席,並派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參加信用信息局的董事會。由於各國信用行業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信用信息局的核心資料主要來自銀行等金融部門,因此對信用行業的管理通常由中央銀行承擔(特別是在信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規尚未建立的國家)。

三、對我國的啟示

雖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建立信用制度的過程有很大不同,但社會信用制度的基本內涵是一致的。從各國的經驗看,建立社會信用體系主要涉及到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信用管理相關法律的建立與完善;二是徵信數據的開放與信用數據庫的建立;三是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建立與發展;四是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完備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是信用行業健康規範發展的基礎和必然要求。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個長期過程。從實踐角度考慮,我國的信用立法工作難以在短期內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客觀又需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從兩方面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一是應充分借鑑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以比較完備的行政管理規定的形式頒佈,儘早為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奠定製度框架。發達國家的法律體系還有一個特點,即法律處於不斷修訂完善的過程中,因此,先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也將為今後正式法律的出台積累經驗。二是抓緊研究、率先出台與信用行業直接相關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報告法》,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進信用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二)加快徵信數據的開放與信用數據庫的建立

各國的經驗表明,徵信數據的採集和使用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各國都通過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一般來説,採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銀行內的借貸信息和政府有關機構的公開記錄等,由於信用信息包括正面數據(positive data)和負面數據(negtive data)兩部分,各國對共享信息的類型通常都有規定,一些國家限制正面信息的共享,比如在西班牙,信用信息局不能夠共享正面數據,澳大利亞信用索引公司的運作僅被限定在負面信息。而美國、加拿大和智利等國家則允許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都共享。此外,由於各國國情和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對信用信息(主要是涉及到消費者個人的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範圍的規定也並不一致。

我國在徵信數據的開放與使用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建議對此應加快立法步伐。我國對信息數據開放的立法應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數據開放程度低,很多可以公開開放,以及能夠通過一定正規的方式和渠道獲得的信息目前尚未開放,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予以明確規定,許多信息相對封閉和分散於各個部門和機構中,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採集和共享方面也沒有相關的法律約束。根據一些國家的經驗,對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的採集和公佈應採取相對審慎的原則。這兩個方面的立法都應儘快提上議程。同時,由於對信用的評價主要是建立在信用歷史記錄基礎上,因此,功能完善的信用數據庫就成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備的基礎設施。各國的信用中介機構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數據庫,記錄企業或個人的相關信用信息。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一般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資料數據庫,但數據庫規模普遍偏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一方面要鼓勵信用中介機構注重自身信用數據庫建設,另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行業或部門的數據庫,待條件成熟時,可將自建數據庫中的部分內容提供給信用中介機構或與信用中介機構共享,為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提供支持。

(三)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建立與規範發展

由於信用中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