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調研報告

農村土地糾紛是敏感而又複雜的問題,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難點,也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熱點。近年來,我市農村村民上訪案件中,直接或間接涉及到土地糾紛的已經佔到相當的比重。因此,做好農村土地糾紛的調處工件,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強化耕地保護,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保障。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調研報告

農村土地糾紛的實質是權屬糾紛。無論是權屬爭議還是侵權行為,都是對土地使用權的爭議。土地糾紛產生各有其歷史根源和主客觀因素,都是由於長期以來土地多頭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政策和體制的變更等原因造成的。總體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集體土地權屬糾紛。我市在農村“四固定”以後,特別是在“文革”期間,原公社、大隊無償調用生產隊的土地陸續興辦起了鄉鎮企業或被一些學校、機關佔用等,這些土地被佔用時由於有關政策不落實或手續不夠完備,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徵地對農業税未核減、提留款未扣除、補償費未兑現、補償款過低等問題,這些問題當時不存在土地糾紛,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法制意識的提高,以及有些單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產生,土地資產不斷增值,土地越來越珍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把這些遺留問題重新提了出來,從而引起糾紛。

二、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個人之間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土改時由於人少地多分給個人的有空閒宅基或多餘宅基,在“四清”時已經由當時的大隊收回集體,並規劃安排他人使用。但由於當時的法律不完善,手續不完備,收回時往往是幾個主要村幹部在場,既沒有記錄在案,也沒有將老宅基證變更或註銷。在後來的村莊地籍調查確權換證時,一些當事人要求政府依據其土改時老宅基證的面積進行確權換證,而另一方也持有後來頒發的宅基證並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糾紛。

三、宅基地實佔與證載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我市農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結構瓦房,多年來兩家共趁50釐米土坯夥牆共建房屋。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時,將老土坯牆扒掉,換為24釐米的磚牆,由於新牆是否騎中,或宅基實佔與證載不相符,從而發生了雙方鄰居的宅基地糾紛。

四、農村宅基地繼承發生的糾紛。由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太明確,對於祖傳的老宅基地,大多是繼承方式取得的。當事人認為老宅基地是祖上傳下來的,人人都有份,即使自己在批劃新宅基地時曾同意將老宅基留給自家的兄弟使用,但若出現兄弟不和,便要以繼承祖業為由,要求重新對老宅基進行劃分,從而因為老宅基的分配問題發生新的糾紛。

五、確權換證所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我市從1992年開始進行村莊地籍調查,並重新確權頒發新的宅基地使用證,目前全市已有80%的行政村進行了村莊地籍調查並重新確權換證。但在此過程中,由於程序不夠完善、四鄰無簽名、新老宅基證證載是否一致等種種原因引起宅基地糾紛和羣眾的上訪。

六、農村建設佔用農民責任田所引起的糾紛。我市從1982年開始的土地承包,到前幾年新的一輪的30年土地延包,明確了承包責任制,加大了對耕地的保護,使一些村委會、村民組在批劃新宅基地或創辦鄉鎮企業時無空閒地可使用。一是確實需要批劃宅基地的農民無地可批,出現了村民之間私下調整土地,但後來由於種種原因,雙方發生糾紛;二是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使一些村委會、村民組所辦的企業佔用村莊邊緣一些農民的承包責任田。由於事先沒有達成協議或補償不到位,引起被佔用了土地的農民的不滿,從而引起了糾紛。這類糾紛往往是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持有建設用地許可證或宅基地使用證,雙方到處長時間上訪。

七、政府處理決定生效後因不能執行所引起的上訪問題。當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糾紛,政府或人民政府法院曾依法作出了處理決定,但處理決定生效後,由於種種原因,致使處理決定無法得到正常的執行,而引起羣眾的上訪。

八、因為徵地補償不到位引起的羣眾上訪。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需要徵用的土地越來越多,需要佔用一些農村村民的責任田和延包地,因為佔用的是一部分村民的責任田或延包地,佔地的村民既想全部得到土地補償款,又要求村民組重新分配土地,從而因為補償款的發放,村民組內部之間引起了大量的上訪。

針對以上幾種情況所引起的土地上訪案件,為了更好地解決羣眾反映的實際問題,維護我市的社會穩定,儘可能地減少越級上訪和重複上訪事件的發生,我們土地管理部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採取提前預防、超前介信,積極調解處理矛盾糾紛、排查不穩定因素,把社會矛盾、不安定因素及羣眾上訪所反映的問題,努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力爭把羣體性事件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樹立**國土資源的良好形象,我們採取了以下各種措施和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以解決大量的土地信訪案件。

一是建立信訪工作長效機制

在日常的信訪工作中,我們嚴格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黨委政府責任制的意見》的有關要求進行落實,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領導機制,局裏專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紀檢組長為副組長、辦公室主任、法規信訪科科長、土地監察大隊隊長等有關科室長為組員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做到對信訪工作高度重視、強化責任,完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定期研究信訪工作、接待上訪羣眾、包案處理信訪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機制,實行辦案質量責任制、執法質量考評制、案件責任追究制等,對每項執法活動和每個案件的辦理流程都進行科學的管理,定期對執法質量進行評查、通報;三是完善接訪工作機制,局領導輪流進行信訪值班,充實信訪科工作人員,在法規信訪科原有的基礎上,抽調專業性強、文化素質高、有責任心的同志到法規信訪科,負責全市有關的土地問題的信訪工作和對各類土地糾紛的調處工作;四是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健全市、鄉鎮、村三級土地信訪機構,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幹部,各鄉鎮土地所的工作人員有一名專職信訪工作人員,明確市、鄉鎮、三級土地信訪機構的職責,實行聯合接訪、協調例會、備案通報、疑難案件處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懲戒制度,加強對上訪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宣傳和違規行為的控制等等。

二是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要求局機關和局各二級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等相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我國的國情和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着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走符合中國國情的新型工業化道路。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佔地的,必須要求承擔其法律責任。同時嚴格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當前要着重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要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佔地等違法案件。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又查處違法責任人,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

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徵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