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通用20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

20__年1月24日,南寧市江南區白沙大道星光立交橋底附近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輛小汽車先後與9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600萬元。事故發生後,公安部副部長劉釗,自治區黨委書記鹿心社,自治區黨委常委、市委書記王小東,自治區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周成方等領導同志分別作出批示。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通用20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20__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局、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總工會以及經開區管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南寧市白沙大道“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鑑定、專家論證等,查明瞭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以及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__年1月24日下午13時許,廣西祺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祺翔公司)員工楊文貴駕駛一輛無號牌碧玉青色東風風行T5EVO小客車從白沙大道55號廣西集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大公司)駛出,沿白沙大道南側輔路往亭江立交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白沙大道53號希爾頓歡朋酒店前路段時,車輛碰撞一台由顏明敏駕駛並搭載薛文婷在前方行駛的南寧8AP15(綠色號牌)電動自行車,之後駕車持續加速,連續違反路口交通信號燈控制,至星光立交橋底廣西福利院前路段時,車輛再次連續碰撞8輛電動自行車,事故造成4人當場死亡,6人受傷(其中有2名受傷人員分別於1月26日、2月8日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有關規定,道路運輸事故7日後死亡人員不列入統計範圍),以及10輛車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處置情況。

1月24日13時18分,南寧市交警支隊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控制肇事駕駛人、協助醫療部門搶救傷員,並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周成方,南寧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邱明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南寧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陳榮茂,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張宇等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報後先後趕到現場指導善後處置工作。事故受傷人員得到迅速及時有效救治,事故現場於1月24日下午17時10分處理完畢,道路交通恢復正常。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無號牌東風風行T5EVO車,為集大公司待售車輛,未申領臨時號牌,車身顏色為碧玉青色,車型為SUV,車架號為LWXA14AF1MZ354066,車輛製造企業為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合格證編號為WDR03P0MZ354066,合格證發證日期為20__年01月15日。

經查,該車系集大公司於20__年1月19日從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運回待售。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楊文貴,男,31歲,住址為廣西桂平市中沙鎮上國村上村屯22號,祺翔公司員工。20xx年1月29日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類,發證機關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至20__年1月29日。事故發生後,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於20__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楊文貴。

經查,楊文貴及親屬無犯罪記錄。駕駛證狀態在20__年6月2日有一條違章未處理。1月24日10時許到公司上班,12時許接公司實際控制人韋傑榮微信通知,要求其從位於亭江路的白沙汽車主題公園內的公司開一輛已經賣給客户的風行T5EV0小型SUV車到位於白沙大道55號的集大公司換回一輛碧玉青色東風風行T5EVO小客車回白沙汽車主題公園內公司展示。12時28分許,楊文貴到達集大公司,13時17分駕駛涉事車輛從集大公司出發,出門後右轉彎進入白沙大道輔道往東行駛,隨後發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南寧市江南區白沙大道53號希爾頓歡朋酒店前路段輔道和45號廣西社會福利院前路段輔道,白沙大道為東西走向,往東為白沙亭江立交橋方向,往西為白沙友誼立交橋方向,瀝青路面,當天晴天,路面乾燥,能見度好,事故現場位於白沙大道南側輔道內,有監控視頻攝像。事故路段白沙大道53號希爾頓歡朋酒店前限速40Km/h,白沙星光立交橋東南方向紅綠燈東側限速30Km/h。道路標誌設置完好。

(四)事故單位情況。

1.廣西祺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__年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賴蓮,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為南寧市青秀區長福路16號廣西綠色建築示範小區7號樓802號,實際經營場所為江南區亭江路59號綜合樓一層B101號,持有《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汽車美容,汽車維修服務,商品信息諮詢,房屋租賃,汽車租賃……銷售汽車、二手汽車(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祺翔公司現有員工7人,其中韋傑榮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賴蓮負責車貸金融對接和財務工作,黃子樑負責新車資源調配、採購,陳聰負責廣告排版工作,馬小鳳負責已銷售車輛的資料收集,翁值茂和楊文貴負責到4S店調車、上牌業務。

20__年9月祺翔公司開始與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合作,20__年11月租用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位於江南區亭江路59號的場地辦公,代理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汽車銷售業務,銷售多個品牌汽車。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為祺翔公司提供購車客源,向其出租辦公室並提供展廳展示銷售新車。祺翔公司根據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源與客户對接,收集客户信息併為客户辦理購車貸款、購置税、保險、上牌交車。銷售利潤按協商比例分成。

2.廣西集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__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權龍芸,公司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為南寧市白沙大道55號A幢4-5號門面,持有《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汽車美容用品……機動車修理與維護(憑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經營,具體項目以審批部門批准為準)。

經查:集大公司為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授權一級經銷商,銷售東風柳汽授權的各類車型,主營東風風行牌汽車銷售及汽車維修。集大公司為祺翔公司的供貨商之一,雙方未簽訂合同。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萬元展示押金後,集大公司把車輛交給祺翔公司,雙方簽訂《車輛交接書》;隨後祺翔公司安排駕駛員將該型號車輛從集大公司停車場駕駛回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汽車展廳展示銷售。

3.廣西鋭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20__年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陳雪梅,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為南寧市江南區亭江路59號綜合樓一層B101號,持有《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保險代理業務、汽車零配件零售、汽車新車銷售、二手車經銷、電子產品銷售、電池銷售、貨幣專用設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五)其他有關情況。

1.小客車車輛檢驗情況。

經委託,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鑑定中心出具涉事車輛安全狀況技術檢測報告,結論為:1.小客車制動系統工作正常。2.小客車轉向系統工作正常。3.小客車在白沙大道45號門前鋪路發生事故時5.7秒內,車輛制動踏板未踩下,方向盤可轉向,車輛處於加速狀態。

經委託,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鑑定中心還通過視頻資料對肇事車輛事發過程的行駛速度進行鑑定,計算該車三段時刻車速,第一段時刻為涉事車輛在希爾頓歡朋酒店前路段發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車速,為61.0 ~ 69.3公里/小時;第二段時刻為涉事車輛通過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時車速,為110.8 ~ 128.7公里/小時;第三段時刻為涉事車輛通過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東南路口時,車速為122.1 ~ 145.6公里/小時。

2.楊文貴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鑑定情況。

經廣西正廉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司鑑〔20__〕毒鑑字第200號)鑑定,結論為:楊文貴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3.楊文貴案發時精神狀態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鑑定情況。

經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南醫司鑑〔20__〕精鑑字第047號鑑定,結論為:案發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楊文貴駕駛未依法登記註冊也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行車過程中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超速行駛導致車輛發生第一次碰撞,之後,楊文貴隨即駕車加速逃離現場,因其超速行駛,在行至白沙大道45號前路段又發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南寧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為兩起事故,第一起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第二起為刑事案件。分析如下:

1.楊文貴根據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調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規定,在行駛過程中又違反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導致車輛碰撞在正前方行駛由顏明敏駕駛並搭載薛文婷的南寧8AP15(綠牌)電動自行車,此事故為生產安全一般事故(但該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南府辦函〔20__〕174號)有關規定,該起事故不屬於調查範疇)。

2.第一起事故發生後,楊文貴駕車超速逃離現場(第一事故現場距離第二事故現場為572米,行駛時間長達13秒,在此期間楊文貴並未採取任何的制動措施,而是連續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超速行駛,在案發前5.7秒,其時速達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駛會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駛且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致5人死亡、3人受傷,此為第二起事故,楊文貴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於20__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批准逮捕。該起事故為非生產安全事故。

四、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責任認定。

根據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質,調查組認定南寧市白沙大道“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為刑事案件而非生產安全事故,案件後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

雖然南寧市白沙大道“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為非生產安全事故,但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還是發現相關企業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

1.祺翔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安全生產投入不足。未在註冊地址經營,轉移到新的經營地址後未及時設立分支機構也未變更相關信息。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訂全面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因疫情原因未如期開展;未能對經營場所外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有效進行預判,及時整改合作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3.鋭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三)處理建議。

建議由行業管理部門對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鋭思公司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五、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鋭思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經營,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力度,嚴格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確保安全生產經費投入。

(二)商務、市場監管和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督促指導汽車銷售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增強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在動力。同時要加大檢查執法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管重罰。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行車常識、緊急情況處置等內容的安全宣傳教育,加強路面管控,加大對違法停車、疲勞駕駛、超速、超載、無牌照上路行為的查處,嚴厲打擊酒駕、毒駕行為,同時要做好違法行為信息及時通報,完善違法行為公共查詢系統。

(四)各級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訓,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壓實責任擔當,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區重大交通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成員安全意識,防止和減少道路交通特別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2

重慶市安監局接報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市領導的批示,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局、市運管局、市交巡警總隊,長壽區安監局、監察局、總工會為成員的滬渝高速重慶段“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邀請長壽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經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重慶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註冊地:重慶市長壽區桃源支路6號5棟1X9。註冊資本:伍拾萬元整。成立時間:20xx年9月22日。經營範圍: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貨物專用運輸(罐式)等。該公司取得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證照。法定代表人:黃文波。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田,男,46歲;住址:重慶市長壽區渡口村13組127號;駕駛證號:;交通方式:渝BM2858號車駕駛人;準駕車型A2。

陳,男,40歲;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協興鎮向前村12組7號;駕駛證號:;交通方式:貴DAF939號車駕駛人;準駕車型C1。

汪,男,37歲;住址:重慶市墊江縣硯台鎮大佛村6組;身份證號:;交通方式:渝B2K502號車駕駛人;準駕車型C1。

向,女,39歲;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協興鎮向前村12組7號;身份證號:;交通方式:貴DAF939號車乘車人。

陳,男,19歲;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協興鎮向前村12組7號;身份證號:;交通方式:貴DAF939號車乘車人。

陳,女,20歲;住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協興鎮向前村12組7號;身份證號:;交通方式:貴DAF939號車乘車人。

徐,男,36歲;住址:重慶市墊江縣高峯鎮建興村6組9號;身份證號:;交通方式:渝B2K502號車乘車人。

(三)車輛基本情況

渝BM2858罐車,車主:重慶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慶市長壽區桃源支路6號5棟1X9;登記日期:20xx年4月21日;保險單號:PDAA2(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

貴DAF939號小型轎車,車主:陳;地址:銅仁市碧江區新華中路301號附5號;登記日期:20xx年11月11日;保險單號:12(平安保險公司)。

渝B2K502號輕倉柵式貨車,車主:江;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長江二路156號附2號3X3;登記日期:20xx年09月02日;保險單號:65(太平財產保險)。

(四)道路和交通環境基本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滬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為單向通行的瀝青砼路面,單向設有三條行車道,其中左側車道寬3.75米、中間行車道寬3.75米、右側車道寬3.75米。可行駛路面總寬11.25米,進出城方向設中央分隔帶分隔,寬1.8米。進城方向小型車限速100KM/H,大型車限速80KM/H。出城方向,右側車道與中間行駛道限速80KM/H,左側車道限速100KM/H。事故發生時為夜間,雨,路面潮濕,進城方向為一般左彎、轉彎半徑450米、視線良好,剛過坡底進入上坡,事故地點位於江北區境內。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2月15日,重慶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駕駛人田琪兵駕駛渝BM2858號罐車由長壽向重慶主城方向行駛。2時20分許當行經滬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處時,車輛與中央分隔帶護欄發生碰撞後衝入對向車道與沿公路出城方向行駛的由駕駛人陳駕駛的貴DAF939號轎車和駕駛人汪駕駛的'渝B2K502號小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渝BM2858號車駕駛人田琪兵、渝B2K502號車駕駛人汪、貴DAF939號車駕駛人陳建軍、乘車人陳和向等5人死亡,貴DAF939號車乘車人陳和渝B2K502號車乘車人徐xx2人受傷,3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後,重慶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和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二大隊啟動了應急響應,立即趕往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對事故路段展開車輛疏導和警戒、管制活動,及時通知120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田琪兵、汪飛、陳建軍、陳飼源和向春仙5人死亡,陳怡、徐俊強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駕駛人田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核載12.9噸,實載36.88噸)的機動車超速(時速89km/h,限速80km/h)行駛的行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主要為重慶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主要表現為:

(1)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田來進行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崗作業,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

(2)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力,事故發生時田琪兵超載超速行駛;

(3)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田琪兵超載超速行駛的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3

新華網廣州4月2日電(記者扶慶)據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日通報,據初步認定,廣東省揭陽市“3·26”重大火災事故為一起責任事故,目前檢察機關已對普寧市軍埠鎮副鎮長伍錫明等3名公職人員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

據事故調查組初步查明,揭陽市“3·26”重大火災事故起火原因是起火作坊主要經營者鄭曉生3歲女兒用打火機玩火,引燃起火建築一樓樓梯口南側堆放的海綿堆垛所致。通報稱,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作坊經營者擅自改變起火建築用途和性質,將住宅樓改為內衣加工作坊,增加了建築火災危險性。二是起火建築安全條件差,內部僅有一條疏散樓梯,一樓樓梯口發生火災後,海綿燃燒產生的高温有毒煙氣通過樓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人員主要逃生通道;建築滅火設施配備不足,導致火災發生後無法及時撲救初期火災。三是起火建築內堆放大量海綿等易燃物品,海綿被引燃後燃燒速度快、煙氣温度高並且毒性大,導致大量人員中毒、窒息死亡。四是經營者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管理混亂,未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員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識和能力。

目前,除1名重傷人員外,其他受傷人員已治癒出院,12名死者的家屬全部簽訂了賠償協議,死者遺體已全部火化。事故後逃逸的5名責任人中,作坊主要經營者鄭曉生等2人投案自首,1人被緝拿歸案,公安機關仍在全力緝捕其餘2人。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4

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強化安全現場管理,為今後的安全工作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隊實際情況,掘二隊於20xx年11月9日,在會議室召開了安全反思會,參加討論的領導幹部、班組長、員工共計30多人。就近年來安全工作中的不足進行了全方位的交流、探討,並制定了整改措施,先將活動總結如下:

隊長孔德利首先發言:我隊曾經發生過重大未遂事故,在在全公司造成影響極其惡劣,給員工經濟上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充分暴露出了我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一是安全管理上有漏洞、死角,考核不嚴、不細;二是規程、措施現場落實不到位,“三違”現象時有發生;三是職工安全意識差,自主保安能力不強;四是本安體系在職工心中還沒有根深蒂固。認真分析,主要是員工思想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圖省事,違章操作,管理人員現場把關不嚴,規程措施沒有落到實處。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討論制定出今後的工作方向。

支部書記王喜寧:縱觀各煤礦企業,一再發生的事故給我們敲響警鐘,身為煤礦企業工作者,要時刻牢記“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我們動腦子最多、下功夫最大、長期探索追求的目標。而事實上並沒有實現長治久安,沒有把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好,我隊發生的幾起事故可以説明這一點,搞好安全生產工作並不是只靠那個人,那個部門,要全員參與從身邊做起,從自己做起,遏制 “三違”現象,牢牢繃緊安全這根弦始,並貫穿於安全管理及生產全過程。強化安全風險意識,真正實現“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安全生產。

副隊長劉吉華:從近期的出勤情況來看,部分青工思想情緒不穩定。有近五分之一的青年職工不喜歡目前所從事的工作,近三成的人對目前的工作表示一般,説明這些青年不安心本職工作,不滿意工作崗位,或是埋怨條件艱苦,待遇偏低,或是感覺專業不對口,工作沒有興趣,或是嫌工作太累,生活乏味,沒有動力。導致我隊有些時候,工作出現被動,零打碎敲的事故時有發生。

胡新軍:夜班是一個比較辛苦的班,打亂了人的作息規律,極易發生事故。因此,我們在剛開始倒夜班的時候一定要加大查崗力度,針對一些人一些崗位要進行不間斷的檢查、讓員工逐漸的適應工作的要求,對一些重點崗位我們要選擇一些責任心,素質過硬的員工擔當,確保安全生產 班長李吉祥説;在今後的工作中時刻按章作業;不三違,幹標準活,工作前認真做好風險預控的工作,嚴格執行手指口述安全工作法,杜絕僥倖心理,帶領本班組員工超額完成各項生產任務。

員工劉海旺,作為掘二隊一名員工,時刻硼緊安全這根繩。在做任何工作的時候,我要牢記安全的重要性,首先自己我不“違章”,嚴格按章作業,並保證自己身邊沒有“三違”的現象發生,工作的'時候嚴格按“手指口術”來操作,為安全生產奉獻出自己的力量。通過大家交流討論,在員工思想狀態、現場安全和生產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們制定了以下措施:

1、首先把職工教育培訓作為搞好安全生產的首要工作,充分利用“安全學習日”、班前會,組織職工認真學習煤礦“三大規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知識,通過學習使每個職工在思想上由被動接受教育轉向主動接受教育,在行動上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轉化,激發廣大員工的學技術、比技能的良好氛圍。

2、以現場管理為重點,圍繞現場抓管理,圍繞問題抓整改,管理重點在現場。隊領導班子成員嚴格執行《三條禁令》,經常深入工作現場,靠前指揮,查隱患、堵漏洞、反“三違”及時解決工作現場出現的各類問題,對在工作中違章操作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立即停下辦學習班,直到考試合格後,方可回到崗位工作。

3、加強重點薄弱環節的安全、工程質量管理,凡遇工作面過石門,過地質變化帶、巷道貫通,揭露煤層,小上山提升、放炮警戒等,都安排有工程技術或管理人員現場把關,確保事故多發環節不出事故。

4、認真執行質量標準化新標準。加強現場質量管理,夯實標準化基礎工作,以工序質量促工程質量,嚴格要求各生產班組按質量標準進行作業,作業人員從打眼質量,錨杆角度等,每一道工序必須符合質量要求,從根本上消滅不合格品。同時,加大動態下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力度,在各生產班組進行工程質量自檢、互檢、專人檢查工作,驗收員對各班組進行質量驗收,第二天在班前會上公開考核,對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人,按責任大小給予經濟處罰。

5、在設備管理上,加強對機電、維修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實行掛牌包乾責任制,每班對機電設備加強維修保養,超前預防,做到勤檢查、早發現、快處理,使設備達到良好運轉狀態,延長了設備使用壽命,保證了工作面的正常生產。

6、在作業現場,管理人員對職工的違章行為和不規範操作當場予以糾正,並按規程規定進行規範指導;全面有效地提升作業人員操作技能,增強安全意識和管理意識,人人持證上崗,自主保安,規範操作,主動排除各種安全隱患和問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檢討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5

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

20xx年11月20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並嚴厲及時追責,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為實現某種生產、建設或者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按照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接經濟損失三者中最高級別確定事故等級。

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後(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後),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並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事故發生單位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提出意見,經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事故發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條事故調查工作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

第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的基礎上,分清事故責任,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嚴肅的處理意見,杜絕失之於軟、失之於寬、失之於慢的現象。

第六條對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督辦機關請示彙報。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檢查,並對事故查處進行具體指導,嚴格審核把關。

第七條對於中央企業發生的事故,事故發生地的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開展事故調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工作。

第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准後執行。事故調查方案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事故調查組專門小組的分工、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完成相關調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

(三)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説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四)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鑑定所需的時間。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對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責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二條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並抄送事故調查組成員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6

事故報告制度

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為:“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二、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培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追究責任。

四、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遇到無法聯繫單位負責人等特殊情況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五、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時,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行為:

(一)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七、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八、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重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後,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十、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委託對事故進行調查,應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只造成人員輕傷,或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由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應當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十一、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成立事故調查組,並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及時準確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三)查明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十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十三、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隸屬關係等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理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十四、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十五、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相關人員須按國家規定的調查責權,接受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7

一、xx年20xx年全縣煤礦事故情況

xx年至20xx年全縣共發生各類煤礦生產安全事故25起,死亡31人,百萬噸死亡率達8.86%,直接經濟損失138.45萬元。

二、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事故類別分析,3年中國發生頂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別佔3年事故總數的92%和77.4%;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我縣官溝煤礦發生瓦斯,XX年後又一起重的瓦斯。頂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發生,説明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沒有抓到位,預防頂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沒有到位。

2、從事故的性質分析,3年25起事故均是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企業人員“三違”造成的,説明我縣煤礦行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滯後,安全素質普遍較低,自我防護意識較差,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自覺性不強。

3、從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頂板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客觀上由於全縣煤礦基礎條件差,井巷佈局不合理,安全投入不夠。主觀上是由於工人在工作中支護不到位、或者是支護不及時造成的;有的是處理危巖時,措施、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支護材料不合要求造成的。在瓦斯事故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瓦檢員配備不足,責任心不強,檢查不及時,沒有及時跟班作業,井下電器有失爆現象;煤礦樹枝狀開採還未根本杜絕,通風狀況還不是非常良好,瓦斯很容易產生突然集聚,造成瓦斯事故的發生。從分析來看,事故歸根到底均是由於直接操作者不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或者是企業沒有制定切合實際的、詳細的、科學的操作規程,致使從業人員有章不循或無章不循,企業的管理人員又嚴重不負責,加之本身基礎條件差,致使事故多發。

4、從事故發生的時間分析,25起事故當中,在上午10:30(含10:30)以前發生的僅有3起,而10:30以後發生的佔22起,也就是説在企業現場管理人員要下班、或者已經下班、或者現場管理人員沒有跟班作業致使安全生產事故發生。説明了企業的現場管理責任不落實,監督不到位,工人乘機違章操作。這也是我們總結、分析事故以前所忽視的。

5、從事故發生的年度分析,3年中以20xx年發生的事故最多,也就是在煤礦行業效益明顯、搶生產、爭利益的時候容易發生安全事故,説明了企業老闆仍然存在着重生產、輕安全的老問題。

三、對策措施

1、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的認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礦安全生產關係到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發展和社會穩定局。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體現了最廣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映了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和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基本要求。全縣各級各部門一定要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長期艱鉅的任務,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克服厭戰、麻痺、僥倖心理,從全面貫徹落實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從全面貫徹落實縣的黨的十一次會議精神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現實緊迫性,動員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全力推進。特別是各煤礦企業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從安全生產的投入、教育培訓、現場管理等各個方面入手,努力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員工素質,真正做到生產安全,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

2、堅決貫徹國家安監局5號令,努力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

國家安監局5號令對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做了明確的規定。我縣煤礦由於多開採的是極薄的煤層,井巷佈局多數不合理,提升運輸、開採、通風設備設施較為落後,雖通過去年停產整頓,但企業改變不。為此,縣煤炭、安監部門和產煤鄉鎮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督管理,促進煤礦企業按照國家安監局5號令要求,進一步加投入,全面改善企業的軟、硬件設施,特別是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設備設施等方面要進一步加投入,同時要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關停,從而努力改變企業安全生產的條件。

3、狠抓安全培訓,努力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當前從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來看,主要表現為企業的管理人員安全知剩乏,在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中失誤較多,不能夠根據煤礦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的、科學的安排部署,而從業人員自身素質較低,自我防護意識較差,“三違”現象嚴重,為此做好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顯得尤為重要。一是縣煤礦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強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強化對《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生產規程的宣傳教育,使取得資格和實際管理水平形成統一,真正提高煤礦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煤礦企業自身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特別是要針對各自煤礦的實際情況按照操作規程逐條逐款培訓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開拓佈局情況,又真正能夠做到遵章守紀,不違規操作,確保生產安全。從而降低傷亡事故的發生。

4、嚴格各項制度的落實,降低傷亡事故的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8

20xx年2月17日14時08分許,在同安區雙富路與霞碧路十字交叉路口,發生一起重型廂式貨車與普通兩輪摩托車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經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以區總工會、同安公安分局、區建設與交通局、區交警大隊、區道交辦、祥平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區監察委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詢問人員、查閲資料,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與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於20xx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黃x芹,註冊地址:仙遊縣鯉城道德幼兒園前七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M,註冊資金:1500萬人民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閩交運管許可莆字號,經營範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貨物專用運輸(罐式),有效期至20xx年6月18日,事故車輛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為該公司車輛。

(二)事故車輛情況

1.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車輛品牌:解放牌,車輛型號:CA5250YPK2L7T3EA80-3,發動機號:52334525,車輛識別代號:LFNCRRKX2EAC15071,總質量:25000kg,核定載質量:14565kg,出廠日期:20140616,檢驗有效期至20xx年07月。機動車所有人: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登記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遊縣鯉城道德幼兒園前七樓。機動車保險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強制險保單號:13、商業險保險單號:13。

2.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有人:孫x林,住址: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新民鎮西塘新厝仔裏44號203室,當事人家屬未提供該車保單。

(三)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韓x坤,性別:男,身份(駕駛)證號:x6933,準駕車型:B2,住址:湖北省鄖西縣河夾鎮箭流鋪村4組15號,系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人。

經現場呼氣酒精檢測:韓坤呼氣酒精檢測,酒精含量為0mg/100mL。

2.孫x林,性別:男,身份(駕駛)證號:x4999,準駕車型:D,住址:四川省儀隴縣柳埡鎮金貝壩村3組6號,系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

根據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報告〔廈公交鑑(法病)字〔20xx〕53號〕,孫安林複核胸腹部受碰撞、車輛碾擠壓等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胸腹部臟器損傷而死亡。

經委託福建歷思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閩歷思司鑑所〔20xx〕毒鑑字第368號),孫安林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正丙醇。

3.雷x良,性別:男,身份證號:x20xx,住址:福建省寧化縣曹坊鄉上曹村馬羅背2號,系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員。

根據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報告〔廈公交鑑(法病)字〔20xx〕52號〕,雷福良符合頭部、腹部、盆部、雙下肢等處受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致多發性複合型損傷而死亡。

(四)事故車輛鑑定情況

1.車輛性能鑑定

(1)經委託福建發展司法鑑定所對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燈光、轉向和行車制動等安全系統性碰撞痕跡與安全狀態進行鑑定〔閩發展司鑑所〔20xx〕痕鑑(痕)字第33號〕。鑑定結果為: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右前轉向燈、示廓燈的燈光裝置損壞、缺失為陳舊痕跡,燈光安全狀態不符合要求;轉向系、制動系的安全狀態均符合要求。

(2)經委託福建發展司法鑑定所對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燈光、轉向和行車制動等安全系統性碰撞痕跡與安全狀態進行鑑定〔閩發展司鑑所〔20xx〕痕鑑(痕)字第34號〕。鑑定結果為: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燈光系、轉向系和制動系的安全狀態均符合要求。

2.車輛速度鑑定

(1)經委託福建發展司法鑑定所對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行駛速度進行鑑定〔閩發展司鑑所〔20xx〕痕鑑(速)字第21號〕,鑑定結果為: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約為11km/h。

(2)經委託福建發展司法鑑定所對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速度進行鑑定〔閩發展司鑑所〔20xx〕痕鑑(速)字第22號〕,鑑定結果為: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約為22km/h。

3.車輛載重情況

經調查: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核定載重量14.565噸,事發時車載零擔日用品及服飾6.5噸,未超載運輸。

(五)道路和交通環境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同安區雙富路與霞碧路交叉路口;雙富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集安路,北往霞輝路,雙向兩車道分向式通行道路,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道路中心施劃單虛線;霞碧路呈東西走向,東往同集路,西往西洪塘村方向,雙向兩車道,道路兩側施畫兩排臨時停車位;事故路口無交通信號燈控制,水泥路面,乾燥;雙富路由南往北方向限速20km/h。該路段路權單位為同安區市政園林局,日常管養單位為同安城建公司。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2月17日14時08分許,韓x坤駕駛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沿同安區祥平街道雙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進入路口前行駛至對向車道後再進入路口右轉彎時,與沿雙富路由南往北直行進入路口由孫安林駕駛載乘員雷x良的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側面碰撞後,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碾壓倒地的孫x林和雷x良,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孫安林和雷福良當場死亡的損害後果。

(二)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同安交警大隊及時到達現場進行現場處置,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收集固定現場相關證據。20xx年3月21日,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隊對該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號),認定韓x坤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

目前,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與2名死者家屬尚未達成賠償協議。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死亡人員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1.孫x林,本事故中系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2.雷x良,本事故中系閩D98D8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員,在本事故中死亡。

(二)經濟損失

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與2名死者家屬尚未達成賠償協議。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韓坤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重型貨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進入路口前行駛至對向車道後再進入路口右轉彎,且未注意觀察道路交通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有關規定,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對事故的發生起根本性作用。

(二)事故間接原因

1.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公司雖有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但尚未完全到位。表現為: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韓x坤安全教育不到位,對所駕駛車輛右前轉向燈、示廓燈的燈光裝置損壞、缺失,燈光安全狀態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時處置。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為一般交通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韓x坤,閩B33768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重型貨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進入路口前行駛至對向車道後再進入路口右轉彎,且未注意觀察道路交通情況,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建議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目前案件已移送同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要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對韓坤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報同安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二)對相關單位處理建議

1.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對駕駛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建議由莆田市仙遊縣應急管理局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函告廈門市同安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2.經查閲仙遊縣運管所和同安區市政園林局的履職情況,認為上述單位的安全生產製度健全,工作履職到位,未發現因監管履職工做不到位而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問題。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針對此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為進一步強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議:

(一)強化主體責任,確保安全。莆田市亞運交通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督促員工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技術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二)完善交通警示標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區道交辦要會同祥和街道和交警大隊等單位在雙富路與霞碧路交叉路口增設交通提醒和警示標誌,確實提高該路口的道路交通安全狀況,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強化履職,積極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警部門等單位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對道路貨運企業執法監管,將發生亡人事故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名單,提高執法檢查頻次,發現違法行為立即依法予以查處。

(四)加強對貨運企業和民眾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運輸部門要計劃安排人員進貨運企業排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抓好整改落實,幫助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各鎮(街)、公安交警部門等要做好重點路段入企、入村、入户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增強民眾安全出行意識。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完善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形成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工作格局,為學校(含幼兒園)辦學安全託底,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根據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和《x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小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

1.着重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指導學校完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健全問責機制。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範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並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覆。

2.規範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程序。各級教育部門要指導、監督學校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範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發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牽頭的處置機制,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3.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法律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為學生提供法律服務。糾紛處理過程中,需要鑑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委託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主持調解的機構、組織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要通過財政補貼、家長分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補貼。學校可以引導、利用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二、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5.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機制。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各方無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糾紛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注重人文關懷,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學校應當指定、委託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協商一般應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並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7.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明確劃分責任,及時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訴訟調解、裁判過程中,要切實保護雙方權利,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佈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教育,並做好判後釋疑工作。

8.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説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原則上,公辦中國小、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國小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限額。

三、及時處置、依法打擊“校鬧”行為

9.及時制止“校鬧”行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現場情況,並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衞部門可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10.依法懲處“校鬧”人員。實施下列“校鬧”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校鬧”行為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侵權人依法追究“校鬧”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11.嚴厲打擊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非法聚集、遊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置。

四、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12.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各地要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城鎮幼兒園、中國小周邊全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校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受理報警求助。

13.有效應對涉及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輿情。學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發佈工作,按照規定主動、適時公佈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在處置預案中明確接待媒體、應對輿情的部門和人員,增強輿情應對的意識和能力。對惡意炒作、報道嚴重失實的,學校要及時發聲、澄清事實。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事故事件,屬地教育部門應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工作。對於虛假報道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學校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追究其侵權責任。

14.營造依法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社會氛圍。推動學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設,鼓勵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司法行政機關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培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依法理性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共識。要通過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多種方式拓寬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蔘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渠道,加強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法治宣傳,形成和諧家校關係。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15.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部門協調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保障學校安全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學校安全,切實為學校辦學安全託底,解除學校後顧之憂,保障學校安心辦學、靜心育人。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0

為了實現人人享有衞生保健目標,有效緩解看病難、看病貴的壓力,力推進社區衞生服務體系建設,逐步構建“小病在社區、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的醫療衞生新格局。不斷滿足人民羣眾日益增長健康的需求,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健康保障。現將我站工作彙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金地格林城社區衞生服務站成立於20xx年5月,門診及業務用房建築面積126平方米,現有醫務人員8名,其中副主任醫師1名,主治醫師2名、主管護師1名,護士3名、藥劑師1名。設全科診室、治療室、婦兒保健室、化驗室、理療按摩室、信息資料室、預防保健室和健康教育室。主要承擔着金地格林小城小區5960户,15000人以及周邊部分小區,武警消防站、學校和民營商户等人員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一般常見病和多發病診療等六位一體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全方位、整體性、連續性和人性化的健康服務。

二、轉變服務觀念,改變服務模式,全面開展六位一體的社區衞生服務。

我站十分重視公共衞生服務,逐步完善了家庭健康檔案,對小區內不同年齡段、不同居住類型的居民健康狀況有了較為全面的瞭解,逐漸承擔起了社區居民健康守護人的責任。目前,對現有入住居民建立健康檔案23户,27人,佔社區居民的85%以上。管理高血壓病人369人、糖尿病病人126人、腦卒中患者3人、冠心病病人3人、精神病2人、殘疾人2人。從20xx年開始,為小區65歲以上的老人免費做健康體檢,日常的測血壓、測血糖,詢醫問藥、健康教育等做到免費和隨時服務,同時我站還印發了量的.健康教育宣傳資料,圖文並茂的健康關懷處方,並採用入户調查、上門隨、板報宣傳、舉辦義診等活動,針對社區老年人、婦兒和特殊人羣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專題健康講座,受到社區居民的普遍好評和信賴。

三、政府支持,提升了衞生服務便捷性和滿意度

針對轄區內部分居民就醫刷卡(醫療保險卡)的迫切需求,在本次醫療機構定點刷卡申報期已過的情況下,洪山區社保處急居民所急,想居民所想,力支持與援助我站,使此次申報順利通過。

根據患者從周邊三甲醫院帶注“藥品”的情況,患者要求用同廠家藥品,我站為了滿足患者的需求,不得不進此類藥品,但賣價比醫院普遍降低30%40%,帶注患者45%50%,門診量增多,導致醫護人員的工作量加,業務用房面積不夠。

按照“創宜居環境,建和諧社區”的目標,我站年輕醫護人員流動量較,政府能否助解決最基層(社區衞生服務站)年青醫務人員的編制問題,留住人才。

根據社區的業務需要,希望政府撥發一批相應的檢查設備。希望五減六免費用及時到位。

雖然我站做了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服務領域、內涵、方式還有待於進一步探索,服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不少困難仍困擾下一步工作的開展,主要有:

(一)部分社區居民對社區衞生服務的認識有盲點,雖然社區服務工作在在我社區起步已近4年,衞生部也付出了很多的艱辛和努力,但相當多的居民對這項工作並不真正瞭解,一味追求無償衞生服務的有人在,也有極少部分居民(有經濟能力的)認為只要付錢,衞生機構就應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務。這些認識上的盲點導致社區醫務人員入户調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慢性病人進行隨時居民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許多居民不給開門,拒絕調查,影響責任醫生工作積極性。

(二)在入户調查、進社區宣傳健康教育講座、單元門裝訂家庭醫生公示牌的活動中,雖然得到居會力的支持。但小區物業公司以做宣傳廣告為由拒絕醫務人員的工作,要求收取廣告費用才允許進入,阻礙了我們的工作。

(三)業務用房租金價格每平方漲至80100元,20xx年20xx年房租補貼未落實到位。希望政府部門解決公共衞生工作量、經費緊張的問題。

隨着衞生事業的發展,社區居民對社區衞生服務的要求會日益增長,我們的服務還不能完全滿足居民的需求,還有許多方面不夠規範,需要完善和改進提高,敬請各位領導和代表多提寶貴意見,我們將以此次視察為契機,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小病在社區,病進醫院”為宗旨,更加努力工作,竭盡全力為構建和諧社區做出新的更貢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1

一、領導重視措施有力

為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實加強對安全教育工作的領導,學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學校校長直接抓,班主任日日抓。

二、制度保證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責任制。由學校教導處與班主任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2、不斷完善學校安全保衞工作規章制度。建立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根據安全保衞工作形勢的發展,不斷完善充實。

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日常防範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學生管理、防火防災、食品衞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體育器材檢查、健康體檢等規章制度。嚴禁私自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嚴禁組織學生從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性工作,嚴禁教師個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帶學生外出,在校外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要堅持就近、徒步原則。對涉及學校安全保衞的各項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不留盲點,不出漏洞。

三、加強教育,促進自護

要確保安全,根本在於提高安全意識、自我防範和自護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學校安全工作的基礎。我們以安全教育周為重點,經常性地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提倡學生步行上學,對學生騎車上學情況進行清查,嚴禁學生騎自行車上學。

四、加強檢查,及時整改

開展常規檢查。每學期開學以後,學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之一。學校對電線和師生烤火取暖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步的打算

我們在安全保衞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衞工作得到加強,但是安全保衞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的形勢仍然比較嚴峻。

校園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範文第三十七篇

校園安全工作是學校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校牢固樹立“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搶險,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現將本學期來安全工作小結:

1、在師生的安全教育方面,我們堅持做到“六講”,即例會講、班會講、國旗下講、課間操講、班主任專會講、離校講。

2、安全管理方面做到“六個”落實:嚴格落實門衞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落實安保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夜間值班制度,嚴格落實校園安全日檢查制度,嚴格落實學生上放學接送制度,嚴格落實安全事故上報處理制度。

3、為了確保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政教處先後制定了,安保人員崗位職責及工作制度,學校安全工作分區域責任分工,分時段監管責任安全等一系列規章,完善了各項安全制度及安全預案,確保校內師生及財產安全。

4、組織開展了開學安全教育大會,防地震應急演練活動,防火減災疏散演練活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等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動,堅持安全隱患排查“五不漏過”,每週一節安全教育課堅持經常,督促檢查到位,確保學生在活動中掌握自救自護的知識,進而保證了學校的和諧與穩定。

5、貫徹落實縣局關於預防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春秋季呼吸道傳染病的'預防工作,開展了健康教育及體育健康測查,堅持了對學生的晨檢工作,並作了詳細的記錄。通過黑板報及國旗下講話方式,教育學生“熱愛生命,健康成長”,進行了相關安全教育活動,並使安全教育成為班主任工作的常規工作,堅持做到了時時講,事事講,處處講。進行了多次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教育,進行了4次校外輔導員法制及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了我校學生的法制及交通安全意識,使他們自覺在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是學校教育得到了既教書又育人的目的。

6、落實越冬安全有關事項,設立了越冬安全檢查工作日誌,各班進行了越冬安全專題教育,教職工人人寫出了保證書,要求值班教師早6:20前必須起牀簽到,嚴防煤氣中毒事故的發生。設立專職保安夜間清晨進行巡查,確保師生冬季越冬安全。

7、設立紅領巾監督崗實行上放學路隊護送簽到制度,專人上崗巡查學生午休及上學情況,安排相關人員督察路隊行走情況,學生上放學路隊行走有序,規範運作,已成為xx大街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2

一、領導重視措施有力

為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實加強對安全教育工作的領導,學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學校校長直接抓,班主任日日抓。

二、制度保證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責任制。由學校教導處與班主任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2、不斷完善學校安全保衞工作規章制度。建立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根據安全保衞工作形勢的發展,不斷完善充實。

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日常防範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學生管理、防火防災、食品衞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體育器材檢查、健康體檢等規章制度。嚴禁私自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嚴禁組織學生從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性工作,嚴禁教師個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帶學生外出,在校外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要堅持就近、徒步原則。對涉及學校安全保衞的各項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不留盲點,不出漏洞。

三、加強教育,促進自護

要確保安全,根本在於提高安全意識、自我防範和自護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學校安全工作的基礎。我們以安全教育周為重點,經常性地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提倡學生步行上學,對學生騎車上學情況進行清查,嚴禁學生騎自行車上學。

四、加強檢查,及時整改

開展常規檢查。每學期開學以後,學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之一。學校對電線和師生烤火取暖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步的打算

我們在安全保衞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衞工作得到加強,但是安全保衞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的形勢仍然比較嚴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3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直接關係到青少年健康成長,是學校工作的重要部分,我校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安全工作自查報告。學校領導切實加強了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和部署,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到日常工作的議事日程,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宣傳制度,設立消防安全監督崗。由校領導親自抓,全體教師直接參與,責任到人,落實到位,進行常期的'自我檢查和自我整改。

一、建立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和宣傳制度。

二、學校在自查整改中發現

我校存在着一定的消防安全隱患,中心國小教師宿舍樓消防設施不夠完善,現已通水,但未裝滅火器,而且安全通道只有一條,且不夠寬暢。勝利國小火災隱患較嚴重,教師宿舍屬木質結構危房,電線老化,易發生火災。現在,學校領導對此十分重視,已將這些危房列入拆除整改項目,將盡快進行拆除整改。

校園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範文第三十篇

為了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2、建立門衞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衞必須與被訪人聯繫,徵得同意後方可進校。

3、每班每天早晨要檢查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不明原因的立即上報。

4、嚴格規範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班主任批准,方可出入。

5、學校每天安排值日教師,處理並記錄值日期間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室報告。

6、各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外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7、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

8、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衞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及時向校長室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登記並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4

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為:"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二、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

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培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追究責任。

四、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或者遇到無法聯繫單位負責人等特殊情況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五、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時,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行為:

(一)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七、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八、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重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後,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十、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

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委託對事故進行調查,應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只造成人員輕傷,或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由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應當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十一、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成立事故調查組,並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及時準確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三)查明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十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十三、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隸屬關係等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理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十四、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

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十五、發生一般及以上事

相關人員須按國家規定的調查責權,接受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5

本學期,我校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將安全穩定工作作為學校各項工作的首要任務來抓。根據上級安全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校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學校安全工作一學期的工作情況進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細緻的梳理。現將我校安全工作自查並總結如下: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組,定期召開安全會議。

1、嚴格執行值班制度,明確責任,分工到人,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分工誰負責、誰出問題誰負責的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完善各種應急預案。

2、定期召開安全會議制度。每星期召開的教師例會,由安全負責人及各班主任、輔導員彙報本週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及不足,以便及時整改。

3、聘請金昌立片警為法制副校長,經常邀請法制副校長進校園,舉辦法制講座,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復興居委會聯防隊共建聯繫,加強校園周邊的夜間值班巡邏,確保學校財產不受損失。

二、嚴格執行門禁制度。

加強保安員日常管理,按“物防”要求配備保安員四大件。校園由保安24小時負責看管,上課時間段實行封閉式管理,嚴禁陌生人進入校園。如有外校人員入內,一律登記簽名;學生若中途提前離校,須由班主任通知家長本人前來並簽名方可放行。

三、開展多樣活動,增強學生安全防範意識。

1、每月確定一個主題對學生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利用開學初的“安全教育周”,讓各種安全知識進校園、進班級,從而營造濃厚的安全工作氛圍,讓每一位師生受到教育,自覺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識。以“安全教育日”、第五個“xx市學校交通和防溺水安全教育周”、學校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周、愛國衞生月活動、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為契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專題教育。

3、強化交通安全教育。觀看交通安全警示片,邀請安海交警中隊蔡忠東警官蒞校進行交通安全知識講座。加強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師生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在路上靠右行走(行駛),不在路上追逐打鬧,不做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嚴禁學生騎車上下學,教育學生注意路途安全;與乘車上下學的學生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嚴格落實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管理,對社會接送車輛建立排查制度,排查是否存在超載、超速、報廢等安全隱患。

4、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和用電管理。重視學校校舍消防安全,重點抓好火災隱患整改、消防設施、緊急疏散通道暢通和應急預案落實,預防火災事故發生;加強校園用電線路的消防安全,加強火源、通道、消防設施、等方面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禁止學生攜帶火種進入校園。

5、加強防溺水安全教育。密切家校聯繫,使學校、家庭、社會齊抓共管,加強學生節假日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強調遠離水庫、河塘、水窪危險區域,不要單獨到五里橋生態區遊玩戲水,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組織所有學生觀看學習“青少年水上安全和救生知識”講座視頻及防溺水教育宣傳片,對學生進行防溺水專項教育。

四、定期舉行隱患排查和應急疏散演練。

做好本年度xx市學校綜治安全目標管理責任考評工作,定期組織安全領導組理行校園及周邊、消防設施的隱患排查,並記錄在案,限期整改。每月舉行至少一次應急疏散演練,使全校師生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強化師生安全教育,提高師生防範自救能力和學校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五、下學期工作思路

1、繼續做好xx市學校綜治安全目標管理責任考評工作,加強安全和矛盾糾紛隱患排查,與法制副校長、復興居委會密切聯繫。

2、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疏散演練,讓安全演練常態化、制度化。

3、結合《守護花蕾·敬畏生命》的安全教育特色項目,制定計劃,集多種渠道、資源,紮實做好“一校一品”安全特色建設,申報市“一校一品”安全教育特色項目。

校園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範文第三十四篇

第一條為了規範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根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適用本規定。

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組織調查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

第五條電力監管機構調查事故,應當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

第六條下列事故由組織事故調查組:

(一)授權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認為有必要調查的較大事故。

第七條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事故發生地x區域組織事故調查組;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區域的,由指定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認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一般事故。

第八條組織事故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

事故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蔘加。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協助事故調查。

第九條事故有關單位、人員涉嫌違法,電力監管機構依法予以立案的,電力監管機構稽查工作部門應當派人蔘加事故調查組。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所調查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有關責任人員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組長建議人選由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報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批准。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十二條根據事故調查需要,電力監管機構可以重新組織事故調查組或者調整事故調查組成員。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事故調查方案包括事故調查的.職責分工、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應當製作事故調查通知書。事故調查通知書應當向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出示。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勘查事故現場,可以採取照相、錄像、繪製現場圖、採集電子數據、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提取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品等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應當要求事故發生單位移交事故應急處置形成的有關資料、材料。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可以進入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的工作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查閲、複製與事故有關的工作日誌、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銷燬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應急處置人員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勘查、檢查或者詢問知情人員,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收集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始資料、材料核對無誤的複印件、複製品、抄錄件、部分樣品或者證明該原件、原物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現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鑑定意見應當由調查人員、勘查現場有關人員、被詢問人員和鑑定人簽名。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與事故有關的資料、材料,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祕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下列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環境、氣象等情況,事故發生前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三)事故經過、事故應急處置情況,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工作內容、作業時間、作業程序、從業資格等情況;

(四)與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繼電保護裝置、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等設備和監控系統、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記錄、動作情況;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6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後。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

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後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事故後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誌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

(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並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後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範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指由於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製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鑑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範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築物、構築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

(4)事故的後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繫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温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徵兆、發生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生後,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後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複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説是由於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徵兆的能力;

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於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

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於不安全狀態運轉;

9、個體防衞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於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後,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後,向上級部門呈報,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製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製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後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指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

(10)對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

(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誌、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

(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採取措施重複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由於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於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由於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採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

(5)超越各種警示標誌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他人的;

(3)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後,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部門制定並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准後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後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並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

(5)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7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於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築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後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範圍》或經醫師診察後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羣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採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後,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誌。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衞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衞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並協調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並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後,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後,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後,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後,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後,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項目重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覆後,按批覆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後,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並做出有關指令後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後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範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並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8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為:

1、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或者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除立即向項目建設和監理單位報告外,還應該將事故情況及時、如實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地方安監部門報告。

3、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好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依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為:

1、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如實報至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監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

2、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第一項”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3、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單位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預估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三、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並報告省、自治區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19

1、對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事故預防、事故搶險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對舉報事故隱患,杜絕重大事故有功人員給予重獎。

3、對在事故預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認真、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4、對隱瞞事故隱患,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弄虛作假,嫁禍於人的,對不積極整改事故隱患,導致發生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從重處理。

5、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要在自己職責範圍內落實事故隱患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務,企業從業人員要認真查找自己崗位存在的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及時排除,及時整改,確保各類安全隱患消失在萌芽中,創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環境。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篇20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後,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7、事故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8、發生事故並上報後,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者依法追究責任。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的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