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專門失信行為人名單網站的幾點思考工作報告

關於建立專門失信行為人名單網站的幾點思考

關於建立專門失信行為人名單網站的幾點思考工作報告

“執行難”是當今社會的一大重點關注問題,全國各地各級法院都面臨此種情況。而法院又是社會矛盾的聚焦點,處理好執行問題,對於增進社會穩定極大的促進作用。為什麼會執行難,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法律的權威性不足,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權威不足,就是指判決書無法得到落實。無法落實的判決書與廢紙無異。街頭拍賣判決書這種無法想象的事情已不止一次發生。誠信乃是國家之本,一個誠信缺乏的社會是會令人感到絕望的。重信守諾一直是中華傳統美德,回想過去,自堯舜時代至新中國改革開放前,無論出現什麼情況,講信用都是最基本的做人標準。改革開放後,大量新思維進入大陸,而剛經歷過文化大革命的中國大陸人自己卻未完全準備好來迎接這種思想浪潮的衝擊,一切向“錢”看,拜金主義盛行,而政府又未做好引導,國人普遍缺乏信仰,直接導致目前謊言遍地,道德淪喪,誠信缺乏的狀態。對此,國家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否則法律威嚴掃地,社會誠信全無,後果無法想象。在這裏筆者就建立一個專門網站以公佈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此網站必須由高層帶頭,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單獨建立,專人維護,名字就可以叫失信行為人名單之類。不要掛靠其他網站,因為這個網站單獨建立,自身信息量影響力就非常大。

第二,該網站內建立多個查詢方式,例如可以輸入某人身份證號碼進行查詢,濾布輸入名字進行列表查詢,輸入具體地點如某省某市某縣(區)查詢範圍內所有名單等。

第三,開放權限給各個省高院,各省高院專人輸入、刪除失信行為人信息。輸入為直接輸入,直接顯示,刪除為預刪除,即失信行為人完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後,仍存在於此名單上,警示期三年或五年或七年(此時間期限可以具體研究討論)。各基層法院將失信行為人名單統一報至各中級人民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將名單審核後再統一報至各高級人民法院。

第四,該名單入選範圍條件只有一個,即未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立案執行後,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上同時寫明風險提示,即告知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的法律後果。

如該被執行人在收到風險提示後,自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供了經申請執行人認可的擔保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並正在按約定履行的,可不納入失信名單。

第五,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應當記載的信息範圍包括:

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記載被執行人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住所地等;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記載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地等;執行依據,未履行義務標的,執行案號,執行法院、立案時間。

第六,在這裏,筆者重點建議,將失信行為人家庭情況予以公佈,即列明失信行為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信息,以此加大打擊力度。中國,特別是大陸人都是好面子的,工業濾布就算被執行人自己無賴,當失信行為讓自己寸步難行並影響到其家庭的時候,他會想盡辦法清償債務的。試想,自己被人説,你欠人錢不還;妻子被人説,你老公欠人錢不還;孩子被人説,你父親欠人錢不還;父母被人説,你兒子欠人錢不還。。。。。。相信這個人是真的壓力山大了。還有,筆者在這裏鄭重説明,此舉絕對不是什麼不人性化,反而不如此做才是真正的不人性。決不能讓違法行為借和諧之名盛行。筆者所在法院執行庭,不只一次遇到過被執行人向執行法官叫囂,“現在提倡和諧,你們不能強制執行我,否則就是不和諧、不人性!”聽到這話讓執行法官情何以堪。

第七,該名單網站建立後,必須重點進行宣傳,讓廣大百姓瞭解這個名單,參與到這個裏面,充分發揮百姓力量,監督這些不講信用的人。並且可以對民間借貸等方面有很好的風險警示作用。

第八,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就此發出通知,發函給各相關機構,在其辦理相關業務的時候參考一下該名單,即進行全方面的風險提示。特別是銀行系統,在其放貸款的時候可以充分考慮。或者推動更高法規出台,即禁止上了名單的人貸款、工商註冊、車輛年檢等。

第九,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自己內部下達文件,或者乾脆推動相關司法解釋,即某人已經上了該失信行為人名單後,其他人仍然借錢給他,那麼在判決的時候這個人自己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這樣可以大量減輕法院審判執行壓力。也可以從側面給上了名單的人施加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