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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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全文

1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校授予的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醫學等學科門類及專業學位授予。授予學位的專業,由學校報請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或備案。

第三條 凡是遵紀守法、品德良好,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細則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除了履行經批准的與國外大學聯合培養協定之外,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2 學士學位

第四條 本科生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學校審核准予畢業,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由各院系對所依託專業的本科畢業生逐個審核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鑑定等材料,經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通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准, 授予學士學位。

3 碩士學位

第六條 碩士研究生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並能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閲讀本專業外文資料;通過培養方案所規定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授予碩士學位。

第七條 申請碩士學位的研究生,需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學位論文,由所在學院(系、所、中心)提交學習成績、指導教師學術評語、論文評閲人的評議書和答辯委員會的決議等有關材料,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通過,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查批准,可獲得碩士學位。

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碩士學位課程包括以下三類: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

3.一門外國語。

必修課成績達70分為合格, 選修課成績達60分為合格。第一外國語必須通過水平考試或達到免修條件,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

碩士研究生須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方可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4 博士學位

第九條 博士研究生掌握堅實寬廣的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並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能熟練地閲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並具有一定的外文寫作能力;通過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條 申請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需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學位論文,由所在學院(系、所、中心)提交學習成績、指導教師學術評語、論文評閲人的評議書和答辯委員會的決議等有關材料,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通過,報校學位委員會審查批准, 可獲得博士學位。

以畢業博士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課程包括以下三類: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

3.兩門外國語(有些專業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經學校批准,可以只修一門外國語。但第一外國語非英語者,必修英語為第二外國語)。

博士研究生課程考試成績合格,通過學科綜合考試,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博士學位申請者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鑑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由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課程。

第五章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及論文評閲、答辯程序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論文的選題和所研究的內容,應對學術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碩士論文要求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博士論文要求對所研究的課題在材料、角度、方法、觀點、理論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有創新性。學位論文應按照學校規定的基本要求與書寫格式撰寫。

第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學位論文,由指導教師審閲同意,並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後,送同行專家評閲。

博士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三個月組織專家進行預答辯。

第十四條 正式答辯前,院系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聘請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閲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評閲人一般為兩名,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專家;博士學位論文評閲人一般為五名,其中至少要有兩名校外專家。

論文評閲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並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提出明確的意見,於答辯前15天返回送審院系。如其中有一名評閲人的評語屬否定的,不能舉行答辯,並應增聘一名評閲人。如有兩名以上(含兩名)評閲人的評語屬否定的,則本次申請無效。

博士學位論文的匿名評審、抽查和導師在答辯中迴避評議的制度,參照校發[20xx]28號文件及其附件執行。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人以上組成,指導教師如果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至少應由四人組成,委員會主席應由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名單由專業教研室商定,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人批准。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人以上組成,指導教師如果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至少應由六人組成,成員的半數以上應當是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其中必須包括二至三位外單位的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名單由專業教研室商定,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人審查,於答辯前兩週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複核批准。答辯委員會名單在答辯前應予保密。

指導教師可以參加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且在評議階段應迴避。

第十六條 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1.主席宣佈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主持答辯會各項議程;

2.由導師簡要介紹答辯人的學習成績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況;

3.答辯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

4.委員及列席人員提問,答辯人答辯;

5.休會,非答辯委員會成員退場迴避;

6.答辯委員會議,宣讀導師和評閲人的學術評語,對論文及答辯情況進行評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通過答辯進行表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

7.復會,主席宣佈表決結果和答辯委員會決議。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經委員會主席簽字,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簽字,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論文答辯應當公開舉行(涉密論文除外),並有詳細記錄。已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公開發表(涉密論文除外)。

第十七條 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表決(評閲不合格者,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表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許碩士學位申請人在半年後一年內、博士學位申請人在半年後兩年內對修改後的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如重新答辯仍未通過,則不再補行答辯。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達不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的碩士學位,可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5 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 對於國內外有卓越成就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校學位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商定授予事宜,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三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會成員主要在指導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選,並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蔘加,成員名單經校長同意,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三年;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配專職或兼職祕書一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一)審核批准學士學位授予名單;

(二)審核批准碩士學位授予名單;

(三)審查並做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四)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審定本校有關學位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六)批准設立、撤銷或審核上報學位授權學科專業;

(七)審議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及審核指導教師資格;

(八)做出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和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一)審查並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建議名單;

(二)審查並提出碩士學位授予建議名單;

(三)審查並提出博士學位授予建議名單;

(四)審查並建議設立學位授權學科專業;

(五)審查並建議批准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六)審查並批准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七)審查並批准本科生教學計劃和研究生培養方案;

(八)審查學位論文評閲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九)研究並提出學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的處理意見。

6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請學位,參照本工作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於20xx年7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89次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批准後實行,並報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本工作細則實行後,遇有相牴觸的之前規定時,以本工作細則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大學學位的基本介紹

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博士後”指的是獲准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學位獲得者,它不是一種學位,將博士後看成是一種高於博士的學位,是對我國學位制度的一種誤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

學位和學歷不能劃等號,學位是學術稱號,學歷是學習經歷。有某種學位,不一定有某種相應的學歷;同樣,有某種學歷,並不一定有相應的學位。例如,取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證書的,不一定有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不一定能夠獲得學士學位證書。

僅獲得學位證書而未取得相應學歷證書者的學歷仍為原學歷。

在職人員申請學位和在職研究生教育也是有區別的。在職人員申請學位不是學歷教育,有學位但無學歷。而在職研究生儘管是在職人員身份,但與脱產研究生的招生、錄取辦法和培養方案是相同的,屬於學歷教育。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予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