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公共品提供與税收遵從的關係

由於這些公共品不能通過市場來提供或者説市場不能有效提供,也就是説市場在公共領域是無效或失效的。因而,他們集體選擇了自願納税,也選擇了政府。政府只不過是納税人為了實現自身福利最大化而選擇的一個代為實現這個目標的受託者,納税人向政府納税是其自由行使所有者權利的一個次優結果。在政府提供公共品與納税人納税之間實際上隱含着一種契約型的交換關係。政府的徵税行為和公共財政行為必須要維護納税人的權益,並確保納税人自願納税所付出的代價儘可能得到等值或超值的回報。同時,納税人也承擔着向政府納税帶來的一系列機會成本和政府履行契約的風險。例如,政府為了減少污染、保護環境,向納税人開徵大氣污染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環境税,税法公佈後納税人自覺履行納税義務,但如果數年之後,納税人發現周圍環境的污染狀況沒有得到大程度的改善,政府沒有將大部分徵收到的税款投入治理環境中,卻轉用於政府的行政管理費用開支,納税人就會認為他們所獲得的實際效用遠遠低於當初財政契約合同中所規定的預期效用,在隨後的自願納税過程中將採取不遵從態度,以此來抗議政府單方面不履行契約的行為。任何有悖於政府提供公共品與納税人納税之間契約型交換關係的行為,都會成為納税人發生税收不遵從行為的誘因。由於這種契約型交換關係的存在,我們可以推斷出公共品提供與税收遵從之間存在着高度的相關性。

簡述公共品提供與税收遵從的關係

由於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點,導致了納税人“免費搭車”現象的發生,而市場又無法有效解決這種狀況。因此,政府作為納税人實現自身目標的唯一合法受託者,成為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但是,由於納税人可能存在利他主義行為,因此,通過建立某種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公共品也可以由私人部門來提供。那麼,公共品提供方式與税收遵從之間存在着怎樣的關係呢?li-chen hsu(2017)設計了一套税收實驗,通過統計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公共品提供方式與税收遵從之間的關係。實驗結果表明:政府提供更多公共品將有助於提高納税人税收遵從程度,而私人部門提供更多公共品並不能提高納税人税收遵從程度。也就是説,政府作為主要的公共品提供者,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他所提供的數量越多,滿足納税人的需求越大,納税人自願納税的意識就越強,税收遵從程度自然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