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發展及違憲審查的實現可能性範文

“員額制”指的是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類別劃分,促使司法機構由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司法輔助人員構成;並確定每一類別所佔比例。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司法改革發展及違憲審查的實現可能性

司法改革發展及違憲審查的實現可能性範文

自從我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後,先後歷經了三次司法改革:1999 年屬於第一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並頒佈了《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成為了司法改革的標誌;2017年為第二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併發布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 2017―2017) 》,此次改革將訴訟程序的改革以及相關制度的完善都包含在其中,以維持司法的客觀、公正以及威嚴性,促使司法效率的提高;對執行體制加以完善,同時健全工作機制和相應的執行機構,促使制度執行難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對審判組織加以完善,健全審判機構,促使審理與判決程序相互統一;對司法審判管理加以完善,健全司法政務相關管理制度;對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以完善,強化法官職業保障,促使法官職業不斷朝着規範化方向發展。2017 年為第三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併發布了《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 2017―2017) 》,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進一步深入。

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

這次改革最大的變化是涉及了體制問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對改革作了系統性、全面化的部署,這是自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大提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來,中共中央對司法改革做出的最全面、最系統的部署。包括人財物省級統管,審判權運行機制上的去行政化改革、內部監督體系的建立、跨行政區法院的設立、裁判文書公開等內容。 與此同時,我國政府決定在7個省市展開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中央政法委同意後,改革工作已經展開,備受社會關注。下面就結合試點城市的改革討論以下主要改革內容。

1. 改革之前。長時間以來,我國針對司法人員以及普通公務員,採用的是相同的管理模式,並且實施的是“師傅帶徒弟式”人才培養形式。由於傳統的法官培養模式,具有相對封閉、上升通道狹窄等缺陷。而法官檢察官也更看重其行政級別的晉升,而非專業等級的提升。在司法結構行政化管理的影響下,很多行政事務都由人民法院領導負責,導致法院工作人員缺乏親自審理案件的精力,於是在庭室領導得到提拔後,就意味着好法官的減少。

由於沒有建立科學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導致法官人數龐大,而輔助人員稀少,大量與行使判斷權無關的輔助事務也需要法官去辦理,造成司法效率低下,最終形成案多人少與忙閒不均現象並存的結構性矛盾。

2.改革之後。按照《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中提出的相關要求,此次改革需要對檢察院、法院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類別劃分,主要包括三種性質人員,即: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司法輔助人員。主要是從人員結構比例上改動。此外,針對法官、檢察官,推出職務序列單獨管理制度。在進行改革後,需要按照擇優選任原則,進行司法輔助人員的選錄。通常情況下,可以從下級司法機關,遴選上級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但需要注意的是: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方式,選錄優先人才作為法官、檢察官。在進行法官遴選過程中,不能以資排輩,而應該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根據法官的實際能力進行公開選拔。

例如,以此次上海司法改革試點為例,其針對法官、檢察官,實行了“員額制”, 法官在司法機關總人數中佔據33%的比例,檢察官佔據52%的比例,而司法輔助人員則佔據15%的比例,如此,便確保了充足的直接辦案人員,以此來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七個試點省份中的其他地區,對上海司法改革思路進行了有效借鑑,但在部門人數比例方面,與上海存在差異,如檢察官人數分配、法官人數分配等。如湖北、廣東等省份,將花費大約5年左右的時間進行司法過渡,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司法結構,促使法官在司法機構總人數中佔據39%的比例,檢察官佔據46%的比例,司法輔助人員佔據15%的比例。其他地區的人員分佈情況尚未對外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