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題報告的準備與遞交

第六條 開題學生應當至少在開題日期前的一個學期內,與自己的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聯繫和交流,進行選題和開題報告寫作。

開題報告的準備與遞交

第七條 在開題日期至少一個月前,開題學生應完成開題報告初稿,並遞交指導教師徵求意見

第八條 在開題日期至少20天前,開題學生應將按照指導教師意見修改後的開題報告,以及開題報告的概要(見附錄b),以電子稿或打印稿的形式遞交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九條 在開題日期至少8天前,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將對開題報告的初步意見,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傳達給開題學生。

第十條 在收到初步意見後,開題學生應與指導教師協商修改開題報告,並在開題日期3天前,將修改後的正式開題報告和開題報告概要,以及個人基本情況介紹表(見附錄c),以打印稿的形式遞交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 在開題日期前,學生應制作完畢用於開題陳述的演示文稿。

第十二條 在向評審委員會成員遞交正式的開題報告和開題報告概要之後,開題學生如對報告和概要有新的修改或勘誤,可在開題當日,向評審委員會成員遞交相關改動的書面説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開題日期前,開題學生可根據個人的開題陳述設計需要,向學院教務辦公室登記所需設備;教務辦公室和本系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滿足開題學生的合理要求。

第十四條 在開題學生自願的基礎上,教務辦公室可在開題日期前,向開題學生徵集開題報告的電子稿(署名或匿名皆可),並通過網絡系統進行內部公佈。開題評審的旁聽人員及其他人員,可通過網絡獲取開題報告,並可向開題學生進行意見反饋。但未經開題學生允許,任何人不得將開題報告散佈到學院範圍以外。

第十五條 本系和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應對開題學生向評審委員會成員遞交的打印稿開題報告和概要提供必要的印製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