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藥師和執業藥師有什麼區別

執從業藥師和執業藥師最大的區別大概就是:業藥師證全國通用,從業藥師證僅限地方性的。下面小編整理了有關從業藥師和執業藥師的相關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從業藥師和執業藥師有什麼區別
從業藥師和執業藥師區別

執業藥師

即同時具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在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單位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固化並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屬於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考科目的考試。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考場須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城市。應試人員憑考試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請考生留意當地報紙、電台、人事考試部門發佈的通知。

從業藥師

沒有明確定義,是執業藥師的一種補充吧,相關論述如下:自1994年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執業藥師管理工作取得了進展,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執業藥師隊伍。

但由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執業藥師的人數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執業藥師數量不足直接影響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推進,影響了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為彌補執業藥師數量的不足,在繼續大力推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同時,吸取一些省市在藥品分類管理試點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近一段時期內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須按照考試考核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藥事管理及法規知識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考試考核。考試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20xx年6月30日以前還未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從業藥師人員,不再具備相應的職責。相關論述如下:在縣以下農村藥品零售企業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藥學從業人員:

(一)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西部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國中以上(含國中)文化程度;

(二)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一定的藥學實踐經驗;

(三)未取得執業藥師、從業藥師資格。

從業藥師的資料

申報條件

在藥品經營企業工作,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通過認定取得從業藥師資格。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的;

取得藥學(中藥學)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的。

(二)具有副主任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三)取得相關專業(醫學、護理學、生物學、化學)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具有高級專

業技術職務,從事藥學專業工作滿八年的。

認定辦法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申報認定從業藥師資格者,須提供以下材料:1、《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申請表》;2、畢業證書複印件;3、專業技術職務證書複印件;4、身份證明覆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張。

(二)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申請認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須按照考試考核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藥事管理及法規知識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考試考核。

(四)考試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繼續教育

取得從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需參加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業務水平。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xx]334號)執行。

從業藥師的職責

從業藥師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以下職責。主要是:

(一)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二)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嚴肅認真地從事藥學業務和技術工作。

(三)負責處方的審核、調配和藥品的發放,保存處方檔案;提供用藥諮詢與藥品信息服務,指導合理用藥,開展臨牀藥學工作。

從業藥師相關管理

(一)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是一種過渡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期限暫定為20xx年

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符合條件的從業藥師須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以便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自20xx年7月1日起不再進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對20xx年6月30日以前通過考試、考核認定取得從業藥師資格的人員,延長其從業藥師資格有效期。從業藥師持有的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失效日期將根據具體情況另行通知。

(二)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對推動藥品分類管理、GSP認證、換髮《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零售業連鎖化經營等工作,加強藥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在20xx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現有符合申報條件的從業藥師的認定工作,以後每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達到申報條件的從業藥師的認定工作。

(三)請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xx年7月15日以前將首次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結果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以後每年1月31日以前將上一年度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結果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執業藥師相關資料

執業藥師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及藥事服務的專業人員。執業藥師是藥物的專家,同時是解答市民大眾有關藥物問題的最適當人選。

執業藥師也稱藥劑師,或稱藥師,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及藥事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是藥物的專家,同時是解答市民大眾有關藥物問題的最適當人選。藥劑師負責審核醫生所處方的數種藥物中有否出現藥物相互作用;並根據病人的病歷、醫生的診斷,為病人建議最適合他們的藥物劑型(如:藥水、藥丸、塞肛藥等)、劑量;同一時間,他們亦會教導病人服用藥物時要注意的事項和服用方法。

法律規定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定義

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

執業藥師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1)執業藥師的基本準則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對違法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或向上級報告。

(3)執業藥師在執業範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4)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藥物治療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牀藥學工作。

資格考試內容

一、考試性質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屬於職業准入考試,凡符合條件經過本考試併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表明其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二、考試目的為了實行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面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藥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藥師隊伍,以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三、考試時間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每年10月舉行一次,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時間每場2.5小時。

四、考試方法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考試方法為筆試(閉卷)。試題類型全部為選擇題,應考人員的固定的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佳的答案,填寫在專門設計的答題卡上,無需作解釋和論述。

五、考試科目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分為四個科目: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其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為執業藥師共同考試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和西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為西藥學類考試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和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為中藥學類考試科目。

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所從事的專業,選擇藥學類或中藥學類考試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為藥理學、藥物分析,藥學專業知識(二)為藥劑學、藥物化學;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為中藥學、中藥藥劑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為中藥鑑定學、中藥化學;

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除按照考試大綱要求外,每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前,國家頒佈的新法律、法規、規章,如納入考試範圍,以當年國家主管部門的通知為準。

六、考試要求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各科考試大綱的內容,均按掌握、熟悉、瞭解三個層次要求。在考試內容中,掌握部分約佔60%,熟悉部分約佔30%,瞭解部分約佔10%.四個科目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執業藥師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