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新標準

哺乳期對於媽媽跟寶寶是相當重要的。產後哺乳期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是有明確的假期規定的。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供大家參考!

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新標準
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週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20xx哺乳期假期規定:哺乳假待遇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20xx哺乳期假期規定:哺乳安排

如果離家比較近,可在將哺乳假一分為二,午休時提前半小時回家餵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時回家喂寶寶,加上夜間的幾次餵奶,基本上就能滿足寶寶的需要了。如果離家遠,可以事先將母乳擠出儲存好,請家人代喂一到兩次,晚上回到家再餵奶。

懷孕女職工享有的假期

一、懷孕女職工的假期分類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2)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二、女工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假期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週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授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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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請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滿後,如何保證授乳時間呢

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滿後、在嬰兒一週歲內每天照顧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嬰童滿一週歲後,經區縣以上醫療機構確認為體弱的,可延長授乳假,最多不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解釋:“‘體弱兒’係指滿一週歲的嬰兒患有佝僂病(除臨牀體格症狀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攝片證實),貧血(hb小於等於9克)、營養不良、嚴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臟病、腦發育不全、兔脣、裂齶等)以及一年內住院3次的”。

媽媽哺乳期結束後,能否延長呢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規定,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15條規定,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