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產假工資的規定

產假工資在勞動法中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勞動法對產假工資的規定關乎準媽媽們的切身利益。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20xx年勞動法對產假工資的規定,供大家參考!

勞動法對產假工資的規定
20xx年勞動法20xx年勞動法對產假工資的規定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20xx年勞動法對產假天數的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晚育產假的規定於20xx年1月1日起已經取消了,修正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國各地的規定標準不一,應以當地最新頒發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準。

20xx年上海勞動法20xx年勞動法對產假工資的規定

根據上海市衞計委最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規定,配偶的陪產假則由原先的三天增加到10天。

上海23日正式表決通過《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3月1日起施行的新《條例》,把原先的晚婚假和晚育假更名為婚假和生育假,假期天數保持不變,配偶的陪產假則由原先的三天增加到10天。

上海市衞計委主任鄔驚雷在記者會上指出,晚婚晚育假更名後,受惠羣體實質上是從原本符合規定的晚婚晚育者,擴大到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生育的公民和婦女,所以新《條例》不能單從婚假、產假和陪產假假期總數只多出七天來衡量。

中國是在去年10月29日的中共xx屆五中全會上作出全面兩孩的決策部署,各地方政府隨後對國務院發佈的改革完善計生服務管理的決定,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條例》調整後,上海人享有10天婚假(包括國定婚假三天)、128天生育假(包括國定產假98天),原先三天的晚育護理假調整為10天配偶陪產假。和天津、浙江、寧夏等已出台新計生條例的12個省份相比,上海128天的產假比作出180天產假規定的省份“縮水”將近兩個月。

不過上海市法制辦副主任劉平澄清,有的省份取消了晚婚假,然後對產假和陪產作出調整,以北京為例,陪產假一天都沒有,其他地方則增加到10天到15天。橫向比較,上海既保障了夫妻權益,又考慮到社會成本,且堅持了婚育福利“不做減法只做加法”的原則。

綜合考慮上海育齡婦女的年齡結構、平均初育年齡、生育間隔、生育意願及辦理申請後的實際生育比例,鄔驚雷説,三至五年短期內經測算,每年約新增兩三萬新生兒;在上海出生的流動人口平均每年新增兩萬人左右,仍在上海約30萬餘的分娩容納量內。

20xx年勞動法產假工資相關問答

問:想請問女職工請產假,工資如何計算呢?是按基本工資還是按正常工資給?

答:■產假工資就是生育生活津貼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城鎮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其中,生育生活津貼可以理解為小夥伴們口中所説的“產假工資”。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貼領取標準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標準取決於:

生育生活津貼享受期限(即產假天數)

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標準(根據生育婦女繳費情況核定,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產假天數享受情況相信大家都比較瞭解,小編不再贅述,下面主要來聊聊繳費情況如何影響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標準。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保累計滿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於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保累計不滿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20xx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