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產假有多少天

晚育是指適當推遲婦女婚後的初育年齡。《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週歲,即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晚婚晚育產假有多少天

正常產假和晚婚晚育的產假知識: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xx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

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

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

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於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於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至於產假期間男方能否休假照顧,在廣東省,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不論是女職工產假,還是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1、產前假(孕期)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

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於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保胎假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那麼晚婚晚育產假有多少天呢?

廣東省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

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

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2、產假(產期)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

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3、哺乳假(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這裏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條 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週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第十三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

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第十七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八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4.晚育假(晚育年齡是24週歲) 根據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的以下簡稱《規定》,晚育產婦,在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的基礎上,將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期間產婦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配偶工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