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行業的小菜鳥,受騙別怕維權無依據

案件回放:新員工入職培訓未籤合同20xx年4月28日,王某應聘至三河市某管理技術中心,負責培訓工作,工資約定每月20xx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6月13日單位將其辭退。王某向單位提出支付其20xx年5月至6月13日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不成,王某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該管理技術中心稱,“王某20xx年4月28日至5月8日屬培訓期,不存在勞動關係;且因王某未能如期提交體檢表,故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該管理技術中心提供的20xx年5月、6月的工資表顯示,王某已簽字領取5月工資958元;6月份工資1155元,並無王某簽字。考勤中記載王某的打卡記錄截至20xx年6月13日。公司下發的通知書中要求體檢表於20xx年5月26日前提交,王某的體檢表顯示時間為20xx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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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上,王某請求勞動仲裁裁決該公司支付其20xx年5月至6月13日的工資20xx元;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0xx元;支付20xx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13日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4000元。勞動仲裁經過審理後裁決:該管理技術中心支付王某20xx年5月至6月13日工資20xx元;差額支付王某半個月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要求合理。

專家觀點:入職培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三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李海濤就此案進行評析。他指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該管理技術中心主張培訓期間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不應支付王某工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就某管理技術中心提出“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屬王某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體檢表所致”,該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由於某管理技術中心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應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