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中創業夥伴關係的七大殺手

合夥經營已經成為企業家和公司取得創業成功的重要因子,我們已有的先例包括金融巨頭KKR集團(Kohlberg Kravis Roberts),零售業的Baskin-Robbins,還有耳熟能詳的IT業先驅惠普。道理很簡單:技能上可以互補,設備等開支可以分攤,而懷揣資金的人可以與另一個能提供智力資本的人合作,共同從創業中獲取利潤。

合夥經營中創業夥伴關係的七大殺手

理論上來説,合夥經營是創業的好起點。可惜的是,根據我的個人經驗,這對某些創業者來説,並不是經營一家企業的最好方式。

合夥經營中最麻煩的是,這種關係和結婚很像,如果你瞭解相關數據就會知道,近一半的婚姻關係最終會解體。要維繫和諧的婚姻關係需要處理好很多錯綜複雜的合作問題:利己主義、金錢、壓力、每月基本費用和每天的開支。管好該管的人,搞清楚成功維繫合夥經營都需要做些什麼。

如果你正在考慮與人合夥,請仔細閲讀下文,儘量避開這些可能會帶來麻煩的錯誤做法:

1.共享資本而不是費用:當你與人分享自己的資本——金錢、資源、信息或資產等——時,就是在自動將你的創業能力分給對方。在理想的條件下,你的合夥人應該既正派又誠實,決不會試圖將你分享的財富據為己有後轉身走人。不過,現實世界並不完美。所以你必須小心。更好的辦法是制定一份資本共享協議,在一份“聯合”協議下分攤費用開支。如果事情的發展不對頭,大家也可以很方便的分開。

2.你與對方合夥的原因是因為僱不起這樣一個人:這種出發點本身就是個錯誤,隨時可能會摧毀你的合夥關係。情況多半是這樣的:張三有想法,李四有技術,但張三僱不起像李四這樣的人,於是他們決定分擔税務、費用及利潤。結果是,張三和李四成了水火不容的對頭,處處對着幹,而且張三發現根據合夥協議自己竟然要為李四的債務負責(財務上的或其他方面)。如果你有好點子而別人有所需的技術,只需要去僱傭對方來為你工作就好了,或者籤一份獨立承包協議。沒必要將任何屬於自己的東西拱手相讓。

3.沒有正式簽訂書面合夥協議:由於合夥關係自身的特點,所有合夥細節和責任都應有明確的規定並落實在書面上,然後獲得所有參與方的一致同意。最好是能由一位各方都認可的專業律師來起草一份書面法律協議。要找一位精通商業合夥關係的律師,然後保留好這位律師的聯繫方式,以便隨時聯絡。當事情偏離軌道時,你大概又會需要他的幫助。

4.忽略了有限合夥關係:合夥協議最終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協議中的每一方都認為其他人應該承擔責任,大家的認識很難達成一致。解決這個矛盾的方法是有限合夥關係,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行為或債務不負任何責任。同樣,需要有一位對此領域非常熟悉的專業律師來起草相關合夥協議。

5.沒有準備後路:很多大人物都會為婚姻準備一份婚前協議。在商業領域裏,婚前協議就相當於退出協議。在任何合作協議中,明確定義退出合夥關係的條款可以幫助你和合夥人從合作關係中抽身,或提供收購對方股權的選擇。這種條款可以非常簡潔明瞭—— 也絕不會阻礙企業的成功經營。

6.期望合夥關係破裂後依然是朋友:同樣,以婚姻關係為例,你認識多少離異後真的還能做朋友的夫妻?我猜不會太多。所以千萬別帶着“就算合作不成也還是朋友”的天真念頭跟朋友合夥做生意。朋友之間攜手創業聽起來也不錯,但記住,在商業世界中,永遠是“生意第一、友情第二”。你還需要記住,當買賣不成的時候,往往朋友也沒法做下去。

7.“5-5開”的合夥關係:任何企業都需要一個老闆,包括合夥經營的企業。如果你決定採用合夥方式,應選擇“6-4開”或“7-3開”的比例。這樣你和你的企業才有統籌全局的責任人。還要有對自己有利的、明確的收購或退出策略——自己受益,同時也能減少未來經營中的麻煩。

最後,我們來看看前文中提到的Baskin-Robbins公司是如何解決合夥問題的。希望這能為你帶來更多啟迪。

伯頓 巴斯金(Burton Baskin)和愛爾文。羅賓斯(Irvine Robbins)剛開始考慮合作經營冰淇淋生意的時候,羅賓斯的父親表示反對,他認為兩個人會想辦法遷就維持這種合夥關係,結果反而損害產品的發展潛力。於是,兩個人先是各自獨立經營了兩年,然後才將羅賓斯的5家店和巴斯金的3家店合併到一起,並通過擲硬幣的方法決定了一個統一的名字。他們之後合夥關係的成功離不開之前的獨立創業和經營經歷。

這是我所知的成功合夥方式之一,既然對這兩位零售界的領先者有用,很可能也會對你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