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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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基礎知識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封面為墨綠色,象徵着青春和朝氣蓬勃的青年運動;封面上方印有紅色燙金團徽,象徵着共青團是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團的組織和團員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團員證。

員證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團籍的證明。它的全稱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由中國共產主義青年會頒發,團員證封面為墨綠色,象徵着青春和朝氣蓬勃的青年運動;封面上印有紅色燙金團徽,象徵着共青團是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團員證的功能主要有七項:證明團員政治身份;轉接團員組織關係;方便團員參加團內活動;記載團員獲得的團內獎勵;進行團員年度團籍註冊;作為團員參加團內民主選舉和表決的資格證明;作為團員超齡離團後的永久紀念。

團員證簡介

團員證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團籍的證明。它的全稱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由中國共產主義青年會頒發,團員證封面為墨綠色,象徵着青春和朝氣蓬勃的青年運動;封面上印有紅色燙金團徽,象徵着共青團是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團員證的功能主要有七項:證明團員政治身份;轉接團員組織關係;方便團員參加團內活動;記載團員獲得的團內獎勵;進行團員年度團籍註冊;作為團員參加團內民主選舉和表決的資格證明;作為團員超齡離團後的永久紀念。

管理暫行條例

共青團中央關於印發《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

共青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總政組織部,武警總部政治部,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中直機關團委、中央國家機關團委:

現將《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管理暫行條例》印發你們,請在實行團員證制度的工作中參照執行。

各地可以依據這個暫行條例的基本要求,從實際出發,制定團員證制度的工作細則。同時,要注意瞭解這個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團中央組織部報告,以便在適當的時候對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一章團員證及其實施範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是團員政治身份公開的、法定的證明。團員證封面為墨綠色,象徵着青春和朝氣蓬勃的青年運動;封面上方印有紅色燙金團徽,象徵着共青團是團結教育青年的核心。團員證內容包括:團員自然情況、團籍註冊、團的組織關係轉接、團員榮譽記載、超齡離團、備註等欄目,並附有團費收繳卡。

第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功能:(一)證明團員政治身份;(二)轉接團員組織關係;(三)方便團員參加團內活動;(四)記載團員獲得的團內獎勵;(五)進行團員年度團籍註冊;(六)作為團員參加團內民主選舉和表決的資格證明;(七)作為團員超齡離團後的永久紀念。

第三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證制度的實施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共青團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經濟文化機構,留學生,出國勞務人員中的共青團組織不實行團員證制度;國內人口稀少的邊遠牧區、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區中的共青團組織,如有實際困難,可暫緩實行團員證制度。

第二章團員證頒發

第四條 團的縣級(包括縣級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普通中學和地方以上機關等)委員會為團員證頒發單位。

第五條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可以授權下屬團的基層委員會和獨立團總支辦理頒發團員證的具體事宜。

第六條 團員證須經團的組織統一編號,貼有團員本人照片,加蓋騎縫鋼印方為有效。

第七條 團員證編號由團的縣級委員會統一編排。團員證編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前三位數表示基層團委(獨立總支),後五位數是該單位團員證的順序號。團員證編號一經確定,在轉移組織關係時不再變動。

第八條 團員證的頒發對象必須具有團籍。根據團章第一條規定,下列人員具有團籍:

(一)履行團章規定的手續入團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

(二)擔任團的各級領導職務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三)在團的各級領導機關直接從事團的業務工作的幹部。

(四)被團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正確認為該級團的委員會候選人,或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五)由黨委派到團組織中工作,或經團的各級代表大會或縣級以上委員會批准認定,具有團員資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九條 新團員被上級團委批准入團後,團的組織應通過鄭重方式向其頒發團員證。

第十條 向團的中央、地方各級領導機關及基層黨員團幹部頒發團員證,由同級團委組織部門辦理。

第三章 團員組織關係及檔案轉移

第十一條 團員證是團員組織關係的憑證。在全國範圍內,各機關、企事業、鄉(鎮)、學校等基層團委及地方各級團委,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均可以通過團員證直接相互轉接團員組織關係。

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基層獨立團支部,團總支均可通過團員證相互轉接組織關係。

第十二條 團員在工作、學習單位或居住地區變更時,須持團員證及時轉接組織關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超過半年未轉接組織關係的,應按自行脱團處理。

第十三條 轉出接收團員組織關係,應在團員證"組織關係轉接"欄內填寫團員轉出、轉入組織關係時間,註明團費收繳情況,並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團員臨時外出不轉移團的組織關係,憑團員證證明團員身分。

第十五條 團員因公、因私出國,團員證不得攜帶出境。團員因公出國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單位將其團員身分通知到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中的黨團組織;團員因私出國團員證應交由所在團的基層委員會保存,回國後,經審查仍符合團員條件者,可恢復其團的組織生活,將團員證發還本人。

第十六條 團員憑團員證轉接組織關係時,其團員檔案(入團志願書)可根據不同情況隨之轉移或由原團組織保存。

(一)凡在建有人事檔案的企事業單位、學校、機關、部隊入團的團員,因調工作、畢業、復員轉業需轉移組織關係時,其入團志願書應與人事檔案一併轉移。

(二)凡在未建有人事檔案的農村(包括農村中學、鄉鎮企業)入團的團員,其入團志願書一般存所在基層團委,保存期限為十五年。這類團員因升學、參軍、招工、招幹需轉移組織關係時,入團志願書應隨之轉移。

第四章 團員持證參加團內及有關社會活動

第十七條 團員證是團員政治身分的證明。團員在參加需要證明團員身分的團內或有關社會活動時,應出示團員證。

第十八條 團員參加基層團組織召開的團員大會選舉和進行重要問題表決時,應攜帶團員證。需要時,由團組織憑團員證認定團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九條 團員在上級團組織規定的範圍內,持團員證可優先參加團內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藝、體育等方面的學習和活動。

第二十條 臨時外出團員憑團員證與所到地區或單位的團組織取得聯繫,並申請參加團的活動,經同意後可到指定的團組織參加活動。

第二十一條 外出流動團員在一個地區或單位連續工作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在其所生活的團組織中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向該團組織繳納團費。

第五章年度團籍註冊

第二十二條 年度團籍註冊是對團員團籍的連續認定。團員每年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團組織申請註冊。每年註冊時間為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一季度。

第二十三條 年度團籍註冊以團支部或團總支為單位進行。對符合註冊條件的團員,由團組織在其團員證"團籍註冊"欄內填寫註冊時間,加蓋註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下年度團費收繳卡。

第二十四條 受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撤消團內職務處分的團員,如能正常參加團的活動,按時繳納團費,應予以註冊。團員受留團察看處分,察看期間,其團員證應由組織收回。察看期滿,恢復團員權利後,將團員證發還本人並及時註冊。

第二十五條 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繳納團費,不參加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的,經幫助教育,能認識並改正錯誤,主動要求參加團籍註冊的。可予以註冊。對其中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團章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除組織上的原因外,團員沒有按時辦理團籍註冊手續,團的組織應及時提醒。超過規定註冊時間一年未註冊的團員證,即為失效。

第二十七條 外出流動團員和臨時外出團員可持團員證在所到地區團組織註冊,也可回組織關係所在團組織註冊。黨員團幹部參加基層團組織註冊。

第二十八條 年度團籍註冊後,團支部要根據註冊情況修訂《團員花名冊》。團的基層委員會要根據各支部團籍註冊報告修訂《團員登記冊》。

第六章團員團內獎勵記載

第二十九條 團員證記載的團內獎勵為授予"優秀團員"榮譽稱號。榮譽稱號分別由團的中央、省、地(市)、縣委員會和相當於縣級的基層團委授予。

第三十條 團員獲獎後,由授予團委發給"團員獎勵標記",直接粘貼在團員證"團員榮譽記載"欄內。"團員獎勵標記"由團的組織部門統一設計、製作,按表彰決定下發。

第七章團員入黨和超齡離團

第三十一條 團員入黨在預備期內仍有團籍,工作調動時應持團員證轉接團的組織關係。

第三十二條 團員入黨轉為正式黨員後,如果沒有擔任團內職務,不再保留團籍。團的基層委員會應在其團員證"備註"欄內註明該同志轉為中共正式黨員的時間,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三條 團員年滿二十八週歲辦理超齡離團手續時,團的基層委員會應在其團員證"團員超齡離團"欄內註明該同志的超齡離團時間,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 團員入黨轉為正式黨員或團員超齡離團,團員證可以留作永久性紀念,由本人妥為保存,但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章團員證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團的基層委員會應建立與團員證相對應的《團員登記冊》,以掌握團員的變化和團員證頒發、轉移、註銷情況。團的支部和總支,也應建立與團員證相對應的《團員花名冊》。

第三十六條 團員喪失團籍,團員證應隨之註銷,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七條 團員遺失團員證,應及時報告團的組織,在確認無法找回時,由團的基層委員會辦理補發手續,並在新證備註欄內加以説明。

第九章 團員證製作、發行及頒證經費

第三十八條 團員證的樣式由團中央組織部制訂。團員證除統一使用全國通用的漢字外,還有蒙文、維文、藏文、朝鮮文與漢文對照文版。

第三十九條 團中央委託中國青年出版社全面負責團員證的製作與發行,由團中央組織部監製。未經許可,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自行製作、發行和銷售團員證。

第四十條 團組織須以縣級或縣級以上團委為單位,向中國青年出版社統一訂購團員證。任何團組織不得向中國青年出版社以外的企業或個人訂購團員證。

第四十一條 團員證所需工本費,一般應由團員個人支付。

第十章 團員證專用鋼印的製作、編號與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團員證專用鋼印由省級團委指定廠家統一製作,併到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團員證專用鋼印以省級團委為單位統一編號,並報團中央組織部備案。鋼印編號排列以團組織的隸屬關係為序,即:省份或系統簡稱,簡稱後前兩位數為團省委直屬團委編號,後兩位數字或三位數為團的縣級委員會或廠礦、學校、機關事業單位團委編號。

第四十四條 凡經團員證頒發單位授權辦理頒發團員證具體事宜的基層團委,可按授權單位鋼印編號配製相同鋼印。

第四十五條 團員證專用鋼印只能用於頒發團員證,不能作為其他證件、證書的印章。

附則

第一條 在全團頒發團員證過程中,團員憑團員證或團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轉移組織關係均為有效。

第二條 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實行團員證制度工作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和武警總部政治部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條列的解釋、修訂權屬團中央組織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