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型城市建立完善策劃方案

進步推進我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11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動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發〔 〕87號)和《 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公佈首批省級創業型城市名單的通知》皖就辦〔〕8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開展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創業型城市建立完善策劃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黨的 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精神為指導,把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激活創業主體,完善創業政策,降低創業門檻,優化創業環境,放寬創業領域,保護創業成果,形成全民關注創業、積極創業的濃厚氛圍,以創業帶動就業,以創業促進發展,進一步推進現代國際旅遊城市建設。

(二)工作目標:通過兩年( —XX年)的努力,把我市建成創業環境優良、創業能人輩出、創業服務配套、社會充分就業的省級創業型示範城市;初步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組織領導、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目標考核五大體系;在全民創業活動指數、創業活動對就業的貢獻率、創業活動對企業成長的貢獻率、創業環境滿意度、創業活力和效率等5項創建評估指標上達到全省領先水平。

具體目標是:從 年起到XX年,利用2年時間,使我市市場主體數量明顯增加,每年新發展個體工商户7000户以上,新發展私營企業800家以上;每年再就業培訓4000人、農民工1萬人,創業培訓XX人,創業成功率達到50%,實現城鎮新增就業人員1.67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9%以內。

二、創業導向和創業主體

(一)創業導向:充分發揮我市地域和產業優勢,圍繞“四大基地”和“十大工程”建設,重點圍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近期發展重點,主要建立以旅遊服務業、食品及農副產品加工業、紡織服裝加工業、生物技術及新醫藥產業、電子信息及軟件產業、機械及儀器儀表製造業、新材料產業為主體的創業導向體系,通過創業政策扶持,形成更具地方特色的產業特點,通過創業使企業得以擴張、技術得以進步、產業更加優化、就業更加充分。

(二)創業主體:在全市倡導全民創業,重點鼓勵和引導以下各類人員創業:

1.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積極引導失業人員利用已經掌握的專業技術和創業技能,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2.鼓勵農民致富創業。樹立“培育創業型新農民,建設創業型新農村”理念,圍繞遊客和市民需求,鼓勵農民發展一批集餐飲住宿、休閒度假於一體的特色鄉村飯店旅館;結合農事季節和農特產品加工,鼓勵農民發展農耕文化和觀賞性、參與性較強的“農家樂”體驗項目。鼓勵農民開展規模種植、養殖和農副產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創業活動;引導和幫助被徵地農民轉變觀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3.鼓勵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引導他們利用資金、技術和經營理念等方面的優勢和專長,投資創業,帶頭致富。

4.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創業。充分發揮高校畢業生的才能和智慧,引導和鼓勵他們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在創業中實現自身價值。

5.鼓勵轉業退役軍人再創新業。大力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積極引導退役軍人由安置就業向市場創業轉變,通過政策扶持實現自主創業。

6.鼓勵科技人員兼職創業。鼓勵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擔任技術顧問、技術指導,或參與技術攻關、新產品開發,允許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7.鼓勵優秀人才來黃創業。鼓勵吸引市外各類優秀人才帶着項目來黃投資創業。鼓勵 籍在外人士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回黃創業,為家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8.鼓勵民營企業二次創業。鼓勵民營企業樹立創業新理念,利用自身資本積累,在符合我市產業規劃的新領域和新行業進行二次創業。鼓勵民營企業樹立創大業理念,通過擴大投資、技術改造、合資合作、重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強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

9.鼓勵殘疾人自立創業。激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充分挖掘殘疾人自我開發、自我創造的潛能,支持殘疾人自覺地投入到創業活動中,通過創業走上富裕之路。

三、具體工作步驟根據 市創建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全市創建工作從 年開始啟動,至XX年底結束:

(一)準備階段( 年1月—5月)。建立健全創建工作領導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制定實施方案和專項規劃;研究制定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出台相關政策,指導全市創業工作的開展。市有關部門出台創建工作實施細則,各區縣制訂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和重點,完善工作措施,並於 年5月前將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報送市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宣傳發動階段( 年5月—7月)。召開全市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動員大會,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全民創業的積極意義和創業優惠政策,宣傳成功創業典型經驗,在全社會倡導轉變就業思路、人人爭相創業的新觀念,大力培養勇於創業、樂於創業、善於創業的新時代創業精神,使創業成為人民羣眾的主動追求和自覺行動。

(三)全面實施階段( 年6月—XX年7月)。全面啟動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組織領導體系、政策支持體系、創業培訓體系、創業服務體系和工作考核體系等“五大體系”建設,穩步推進創業型城市建設,對照各項創建城市的要求,推進創建工作取得實效。主要工作:各級各部門研究制定完善扶持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開展面向全體城鄉勞動者的創業培訓,提升創業能力;完善創業服務機制,開展針對性、個性化的創業服務;創新創業融資機制,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開展創建創業型城市系列主題活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推進返鄉農民工“迴歸”工程,引導農民工返鄉創業;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經信委、工商聯等部門配合,組織開展“創業金點子”創業項目徵集、項目推介活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和共青團配合,結合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活動,舉辦實施“創業進校園”活動;由共青團牽頭,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組織開展“青春與創業”活動;由婦聯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開展“巾幗創業”活動;由工會牽頭,經信委等部門配合,開展幫助困難職工創業的“職工創業”行動;由宣傳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共同配合,開展創業促就業宣傳等活動。

(四)總結驗收階段(XX年8月—12月)。對創建工作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找出不足,積極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鞏固創建成果。召開全市創建工作表彰大會,評選表彰“創業之星”等一批成功創業典型,推動創建工作向縱深發展。對創建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評估,並通過社會問卷調查、數據統計、創業羣體抽樣調查等方式,全面做好全民創業活動指數、創業活動對就業的貢獻率、創業活動對企業成長的貢獻率、創業環境滿意度、創業活力和效率等各項創建指標的統計分析,迎接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對我市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的驗收評估。

四、創建措施

(一)建立組織領導體系,形成推動創建機制

1.建立政府推動的領導機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長為組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人為副組長的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宣傳部、市人社局、監察局、財政局、人民銀行、發改委、經信委、農委、教育局、科技局、國土局、住建委、城鄉規劃局、商務局、國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統計局、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相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統一領導創建創業型城市的各項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創建工作總體方案和各階段工作安排,統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完善促進創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制定統一標準,評價創建工作開展情況。各區、縣政府要相應成立機構,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要明確專人負責,形成縱向到底的政府推動創業的領導機制。

2.建立部門聯動的協調機制。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明確專人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部門聯動、共同扶持創業的協調機制。

3.建立專門運作的工作機制。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設祕書、指導、督查、宣傳等四個工作小組,負責創建創業型城市的日常事務工作,形成推進創建工作專門運作的工作機制。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鼓勵引導全民創業認真落實鼓勵、支持全民創業的各項政策措施,本着“能放則放、能寬則寬、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原則,進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創業的具體政策措施,併力求有新的突破。

1.工商政策

(1)放寬准入領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人員開放。對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鼓勵各類創業人員進入。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業人員通過參股、聯合、併購、獨資方式,參與各個領域的投資建設。

(2)放寬登記條件。允許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創業者,憑居民身份證及前置審批許可等材料直接申辦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允許企業跨行業經營,尊重企業對經營範圍的表述;凡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行政審批而暫不能提交審批文件、證件的,工商機關可在該經營範圍後標明“籌備”字樣,頒發籌備期營業執照。創業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的,可持總部的連鎖經營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3)放寬註冊資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主體,註冊資本(金)達到3萬元以上的,均可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單位和個人投資1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許公司註冊資本(金)兩年內分期繳付,其中投資公司註冊資本五年內分期繳付;分期出資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期出資合計達到20%即可;出資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讓土地使用權、高新技術成果等非貨幣形式出資,非貨幣形式出資比例最高可佔到註冊資本的70%;創業者申辦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一律不受出資金額限制。

(4)放寬企業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只要創業者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並經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證明文件,允許非生產類、無污染、不擾民的企業將商住房和住宅作為企業場所;創業者在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內申辦企業及個體工商户,如確實無法提交房屋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或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的,可依據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房屋或土地歸屬證明文件,登記企業及個體工商户住所(經營場所)。

2.税收政策

(1)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依税法規定減按2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自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對創業企業經認定、審核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2)個人增值税應税銷售額未達到規定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税。

(3)創業人員下鄉創辦、領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或從事特色種養業的,享受各項支農惠農政策。其中,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税;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税。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可按國家税收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

(4)殘疾人自主創業,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税、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税收優惠政策。對各類企業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人數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税收優惠。

3.財政政策

(1)建立創業扶持基金,主要用於開展創業培訓、組織創業實訓、開展創業服務和購買創業成果等。

(2)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成功創業者,各級政府給予獎勵。

(3)增加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提高小額擔保貸款放貸比率。建立擔保基金正常增長機制,並根據國家就業政策和各類創業人員貸款需要,增加擔保基金額度,最大限度地保證申請者“應貸盡貸”。放貸比率提高到1:5,符合貼息項目的,由財政全額貼息。

4.金融政策

(1)大力支持創業項目,當年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優先安排貸款資金。建立政府、銀行、企業協調聯席會議制度,推進政府、銀行與企業的溝通聯繫,搭建政、銀、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決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進入資本市場,通過股票上市、企業債券、項目融資、產權置換等方式籌措資金。

(2)加大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門檻,簡化貸款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建立機制靈活、資本金充裕、運行規範安全的小額貸款公司,拓寬民間融資渠道,規範發展民間借貸,形成全民創業的多元化融資格局。

(3)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整合擴大政策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資本金規模,擴大擔保業務和擔保規模,為創業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4)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降低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門檻。創業人員或其親友的房屋(兩證齊全)、汽車、機器設備(有購置發票)、大件耐用消費品或有價證券,經社區和擔保機構共同評估認可後,均可作為抵(質)押品。第三人反擔保的對象,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擴大到經營良好、收入穩定的各類企業員工、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也可以採取創業人員之間“聯保”或由經營正常的企業為創業人員提供反擔保的辦法。對無反擔保人或抵(質)押品的,可以產權、股權、應收賬款、商標、專利等動產和無形資產進行反擔保。提高小額貸款額度。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一般掌握在5萬元左右。對就業困難人員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的具體情況進一步擴大貸款規模,貸款最高額度一般掌握在50萬元左右。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認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上述個人貸款均作為微利項目。上述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不超過1年的展期一次。微利項目的利息(含因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而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財政不予貼息。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由財政部門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當地財政各負擔一半,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財政不貼息。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對信用擔保機構,按其當年小額貸款擔保新增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適當擔保費補貼;對經辦銀行,允許其將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同時按其當年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新增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適當手續費補助。

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

(1)對登記失業人員自願組織起來通過合夥經營或獨自創辦企業的,根據合夥經營或獨立創辦企業的人數,按每人XX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屬於就業困難人員的,按每人4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2)對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或各類經濟實體的,根據其安置的登記失業人員人數,按每人1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按每人XX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3)落實創業補貼政策。根據創業培訓合格率等培訓效果給予不高於700元/人的創業培訓補貼和不高於300元/人創業培訓後續服務補貼,確保創業培訓後50%的開業成功率。選擇一批創業成功的典型企業作為創業實訓基地,為創業培訓班合格學員提供6個月的創業實訓場地;創業者經過實訓基地培訓且在半年內實現創業的,對實訓基地給予一定的補助,用於改善實訓條件。

(4)加快城市創業園(街)、“鳳還巢”農民工創業園等創業載體建設。充分利用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閒置廠房、專業化市場等適合創業的場所,建設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的創業基地,為缺乏創業經驗的創業者提供一段時期的孵化和扶持。要調動行業和企業的積極性,發揮行業和企業的功能,建立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創業孵化基地,為創業者複製創業項目或加盟提供便利。鼓勵各類資本參與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園區建設。統一創業園區扶持政策。全市就業創業園、農民工創業園等各類創業園統一扶持政策:對各類創業實體自進園之日起3年內,按規定免收屬於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繳物管費、衞生費等管理性費用,減半繳納場地費,適當減免水電費,減免部分從減半繳納的場地費中支付;各類創業實體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招用城市零就業家庭成員的給予一次性就業獎勵。對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3年孵化期滿後出園的微型企業,符合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可提供二次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5)對 年及以後畢業的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的大中專畢業生3年內免費求職登記、參加創業指導、進入人才庫。對大中專畢業生的創業經歷,報考公務員時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對自主創業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申報評審市級以上(含市級)各類專家,創業業績突出,可納入人社部門管理服務範圍,在職稱晉升中符合相應專業破格晉升條件的,不受身份、學歷、資歷限制。

(6)積極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提供創業平台,落實國家相關政策,鼓勵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

(7)對引進的人才和外來我市自主創業的科技人員,在晉升職稱時,可以為其破格晉升中級以上(含中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8)對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有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從人才資金中給予補助和獎勵。

6.土地政策

(1)把民營經濟發展用地納入城鄉建設用地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全民創業用地計劃指標。

(2)創業人員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時,除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可採取租賃方式用地;創業項目建設需佔用農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優先辦理用地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本經濟組織集體土地創業,可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徵用(佔地)手續。

(3)鼓勵各類創業主體以集體土地入股方式進行創業;鼓勵高新技術企業二次創業向園區集中,優先供地。7.其它政策對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免除前置審批各項費用。創業人員辦理税務登記的,一律免收税務登記工本費。對發展鄉村旅遊開發或“農家樂”項目的,有關部門在證照發放、税費徵收等方面,參照國家有關促進就業的政策,給予優惠扶持。

(三)健全創業培訓體系,不斷提升全民創業能力

1.擴大培訓範圍。將創業培訓範圍由下崗失業人員擴展到城鄉各類勞動者,對已經創業企業者開展創業提升培訓。

2.提高培訓質量。改善教師素質結構,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和配備,根據不同羣體、不同階段的創業需求,採取理論與案例相結合、邊培訓邊見習的教學方法,開展創業基礎技能培訓和項目開發培訓,不斷提高創業成功率。

3.推廣和創新創業培訓模式。以培訓促就業為目的,以體現徽文化內涵和符合我市實際的特色勞務品牌為依託,努力開創我市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新亮點。人社、農委、科技、工會、婦聯、團委、殘聯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優勢,根據不同的創業模式,提供不同的創業培訓模式。

(1)實施“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計劃(英文簡稱siyb)。依託各級公共就業培訓機構,對於尚未有創業意願的人員,進行創業意識教育;對有創業的想法,但沒有實踐經驗或知識的人員,重點開展創業基本知識培訓,幫助明確創業目標,選擇創業項目,掌握開辦企業的程序、方法和創業必備的專業知識培訓;對已創辦企業的人員,重點開展企業管理方面的專業培訓,改善其經營管理能力,幫助其進一步擴大企業規模。

(2)實施“大學生創業助力計劃”。依託全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基地,組織有創業意向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輔導和創業培訓。

(3)實施“青年創業計劃”。依託各級團組織,針對青年創業的不同階段和不同需求,構建幫助青年創業的分級培訓體系,安排創業導師對創業青年進行一對一陪伴式輔導。

(4)實施“職工創業、就業幫扶行動”。依託各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對有創業願望、創業能力的下崗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開展各類創業培訓。

(5)實施“巾幗創業、就業服務行動”。依託各級婦聯“婦女就業服務中心”、“家政服務中心”,對有創業意願的下崗失業婦女、農業富餘婦女勞動力,零就業家庭婦女、返鄉女農民工和女大學生,開展創業培訓。

(6)實施“創辦中小企業”計劃。依託各級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建設高素質的中小企業創業指導師資隊伍,針對創辦中小企業的特點,開展創辦中小企業產業政策、工商、税務、財務等相關知識培訓,提升其自主創業能力。

(7)實施“1+x創業”計劃。各部門結合自身優勢,對有創業意願的城鄉勞動者,探索“1+x創業”培訓,實現“幫一個人創業,帶一羣人就業”。

(8)實施“農村致富帶頭工程”。依託農業、科技等部門,結合農民創業帶頭人、星火計劃帶頭人計劃,開展農副產品生產加工,種植業和養殖業產供銷等技能的培訓,培養一批帶動能力強的農民經紀人。

(9)實施“克隆引智工程”。引進經濟發達地區優質、新興和具有創意的創業項目,特別是服務業、傳統特色產業和農業類項目,成立加盟總部和“樣板”實訓基地,以“克隆”的方式複製創業成功模式,創業就業相結合、教學實訓一體化、加盟共贏,為創業者提供簡單、實用、系統的創業輔導服務,提升創業成功率。

(四)健全創業服務體系,為全民創業提供服務

1.完善“六位一體”服務體系。要依託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在市、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各級創業指導中心,不斷提升創業指導中心功能,規範創業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方式和手段,圍繞創業培訓、開業指導、項目開發、融資服務、創業孵化、跟蹤扶持六個方面的內容,進一步完善“六位一體”的創業幫扶機制,為各類創業主體提供“一站式”服務,並逐步將創業服務延伸至社區、村組。

2.完善創業專家指導團。要通過聘請政府專業人士、專家學者、知名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組建創業輔導人員隊伍,根據創業者不同需求,採取會診、出診等方式,定期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和專業化的諮詢、技術、管理等服務,幫助解決創業過程遇到的各種問題,提高創業穩定率。

3.加強創業信息服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完善項目開發和推介制度,設立創業服務窗口,在所屬網站和相關媒體開設創業政策和項目信息等專欄,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政策諮詢、投資信息、市場行情、項目推介、外經外貿和勞務供求等相關資訊服務。各地要積極採取政府開發、社會徵集、個人提供、有償設計等多種形式進行項目採集,開發一批有市場前景,特別是社區服務業方面的創業項目,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實行微機數據庫管理。建立政府支持並監管、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提高項目成功轉化率。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諮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後續服務和跟蹤指導。

4.提供用工服務。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所吸納的員工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指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做好職工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合適人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創業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優惠,吸引人才去新創辦企業工作,擴大創業帶動就業的規模。

5.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干預創業企業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手續,公佈各項行政審批、核准、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開闢創業“綠色通道“。繼續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欺詐、不正當競爭和製假販假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五)健全工作考核體系,保障政策措施落實

1.健全創業工作指標體系。建立一套完善的創業工作指標體系,內容包括:創業活動指數、創業對就業的貢獻率、創業對企業的貢獻率、創業存活率、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培訓效果、創業環境、創業滿意度等反映創業帶動就業統計指標體系,並將指標予以分解。建立創建工作台帳,對創建工作進行細化量化,明確各區、縣,市直部門的工作重點和進度要求,並逐項分解落實。定期對各區、縣和市直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定期督查,及時通報,表揚先進,鞭策落後,保證各項任務按時保質完成。

2.建立創建工作統計制度。加強基礎信息採集,實施信息化動態管理。按月統計主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時掌握創建工作進度,並分析創建工作存在的問題,為領導小組決策和調度工作提供依據。各區、縣及市直各有關部門每季向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創建工作和政策落實情況,市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市場主體活躍、創業環境優良、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數量增長快、個體和民營經濟財政貢獻率高,以及在建設創業型城市中服務優質高效、創業主體評價好的部門、單位給予表揚;對創建工作進展緩慢、政策落實不到位、羣眾投訴較多的予以通報批評。

3.實行創建目標考核制度。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創建工作的內容,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各區縣、市各成員單位,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實行目標管理,並列入各級各部門政績考核及就業工作考核重要內容,實施年度績效考核。

4.建立創建檢查督促制度。加強檢查指導,對創建工作進度進行跟蹤,按季通報全市各級各部門創建工作及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進展情況,半年檢查創建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年終考評創建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

5.建立創建工作推廣機制。對各級各部門推進工作中先進做法及時總結,先進經驗及時推廣,先進典型及時宣傳,薄弱環節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及時分析和整改,促進創建工作全面落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持續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