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困難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實施辦法

根據省教委《關於普通高校、普通中專對經濟困難學生減、免、緩交學雜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通知》、《關於切實做好資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意見》(xx〔xx〕87號)文件精神,在保證我校實行繳費上學的情況下,經濟困難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特制定我校對經濟困難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具體實施辦法。

關於經濟困難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實施辦法

一、對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減、免、緩交學費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青年學生的關懷,各級組織、各有關部門要認真重視這項工作,要從穩定校園秩序的高度來認識這一問題,以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及時得到資助。

二、實行收費上學是我國教育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學生的困難原則上應由家庭及學生本人通過勤工助學等渠道來解決。實行減、免、緩交學費僅僅是資助部分家庭確有困難,經過努力又無力解決的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本科學生、高職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總金額比例控制在學費總額的4%以內。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它用。由校獎貸基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批。

三、減、免、緩交學費的具體金額控制:

1.本科學生、高職學生減、免、緩交學費的幅度控制在學費總額的4%以內。

2.全校每年減免學費總金額為學費總額的3%以內。減交學費分xx元、1500元、1000元、500元四檔,具體金額分配情況由學院(部)根據學生家庭具體情況靈活掌握。

3.本科學生、高職學生緩交學費的幅度控制在1%以內。緩交學費的期限到當年的12月30日。

四、申請減、免、緩交學費的對象和範圍

1.全免學費

來自貧困地區,平均月生活費120元以下者。新入學學生原則上第一學年不享受全免學費。

2.減交學費

家庭生活困難,平均月生活費150元以下者可以申請。

3.緩交學費

家庭經濟較困難,平均月生活費200元以下者或家庭有突發事件或特殊原因者,可以申請。

4.有下列情況者,不得享受減、免、緩交學費,如已享受,則予以取消,並視情況追回已享受全部金額。

(1)因違紀受到行政處分或黨、團處分者;

(2)留級生;

(3)有一次以上(含一次)學分未修滿分經補修仍不滿學分者(本科生)。期未考試(含考查課)有一門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者(高職生)。

(4)被查實弄虛作假者。

五、申請減、免、緩交學費的基本程序和辦法。

對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減、免、緩交學費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學院(部)在每學年新生入學和每學年未都要及時對學生進行認真仔細的摸底調查,對學生逐個進行摸底排隊,將材料彙總學生工作處,建立減、免、緩交學費的學生檔案。

六、申請減、免、緩交學費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各學院(部)根據條件擬出對象和享受的級別,報校獎貸基金評審委員會審定。每年六月、十月各申報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七、減、免、緩交學費的工作要與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特困生的補助及勤工助學活動相結合,原則上享受減、免、緩交學費的學生應要有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八、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