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律師年底個人總結(精選3篇)

2022律師年底個人總結 篇1

一、過去一年的工作成績

2022律師年底個人總結(精選3篇)

之所以説工作成績,倒不是因為我取得了什麼了不起的成績,而是一般的工作總結的慣例結構。在我拿到執業證的第一個完整年度,我所有的業務創收是9.5萬元左右,這當中主要包括領導所劃撥的創收,剩餘小部分是自己單獨承辦的案子。今年是拿到執業證的第三年,也是第三個完整年度,經初步統計我今年的創收應該是14萬多一點。可以説,在創收上自己有了較大程度的進步,也使得我剛出生的兒子不至於落得沒有奶粉錢的地步。

首先,這一年裏我所辦理案件的數量上明顯增多了,案件類型上也有所豐富,在聞律師的指導下,我經手辦理幾起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總結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我的實踐經驗也漸漸豐富起來;

其次,學習到了更多與人打交道的技巧,這裏面既包括與當事人打交道的技巧方面,也包括與法官及對方代理人打交道的技巧。張武隊長一直教導我們,律師是一個從事社會工作的職業,每個律師至少需要拿出自己精力的三分之一從事社交,如果相應的人際交往,我們的律師工作肯定是裹足不前的。

在這裏,我要特別感謝所裏四位合夥人律師對我這樣年輕律師的無私幫助,沒有他們的無私幫助,像我這樣直接從學校裏走出來的學生,在社會上無疑要經歷更多的挫折,走更多的彎路。記得在南京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面試的時候,面試的老師問了我三個問題,你有關係嗎?我回答沒有。他問我你有背景嗎?我還是回答沒有。然後他又問,那你有什麼?我回答他我有的是熱忱,對律師事業的執着。是的,當我們走出校園的時候,像我們這些出身農村家庭身上還揹着數萬元助學貸款沒有還清的學子,我們所擁有的似乎只有一片熱忱。人們都説好的開始等於成功的一半,用在我們身上同樣如此,一個好的律師事務所這個平台等於成功的一半。正是因為在震宇震這個平台上,我正一步步實現自己的理想與價值。

二、存在的不足

工作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去認真對待,它給了我們尊嚴,給了我們臉面,更何況我們所從事的每一件事都會關乎到當事人經濟利益、人身權益甚至是生命的得與失、增與減。我常會自問,我是否做到了。所以我會經常反思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我發現過去一年中,我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問題需要加以改進。

1、工作細緻程度有待提高

儘管案件辦理相對多了,但是有時候也會發現在證據審查及文書書寫方面還是存在不夠細緻的地方,沒有做到精益求精。另外,在接待當事人方面,有時候不能很好地拿捏到位。

2、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不夠

對於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熟悉程度還是不夠,不能做到有問必答,爛熟於心的程度。由於法律法規的更新速度較快,要求我們律師也必須及時更新我們的知識,這樣才能跟上形勢的發展需要。

3、業務結構不合理

雖然今年我的業務創收達到了十幾萬元,但是仔細分析下來,我自己獨立承接辦理的案件部分並不多,尚沒有佔到創收總額的一半。還有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我所有創收均來自訴訟案件,沒有一個非訴方面的。因為業務結構不合理,我們會隨時面臨斷炊的可能,而銀行不會可憐你,每月會定期到你的工資卡上搜括一遍。這一點我的感觸特別深,當到每個月十日左右的時候,看到賬上還沒有一個案子的時候,我就會心裏特別發慌,每當這個時候我就會特別想錢。另外,我也不希望放假,特別假期較長,我似乎沒有資格享受特別長假期的權利。前一陣子,我感覺頭腦特別疼,我以為自己是想錢想的,後來發現不是,原來是感冒了。

2022律師年底個人總結 篇2

20x年對自己來説是非常幸運的,七月份告別了大學校園,使自己的社會角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也切實的感受到了來自各個方面的壓力。在九月份的司法考試中自己有幸通過,這的的確確的讓自己興奮了好長一段時間,現在回過頭來想想,這些已經都成為過去,留給自己的除了那段不知疲倦努力向前的美好回憶,更重要的是讓自己明白了路是自己走出來的,怨天尤人沒有任何作用,堅持自己心中的信念,付出自己的行動,堅持一點點,或許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成功。如果給自己的20x年定位的話,我覺得可以定位於:學業的成功,事業的起點。

當“20x年”這個字跡不斷在工作日誌中出現的時候,自己才明白過來:原來20x年已經來臨,我們已經生活在20x年。新的一年對於我們每一個人來説都是一張白紙,在年初的時候發給我們,經過自己一年的描繪,在年末的時候給自己一個答卷,看是否是自己心中的那幅風景。

展望我的20x年,我期待着自己有一個新的突破,因為這一年對於自己非常的關鍵,這一年不單單是步入律師行業純粹實習的一年,更重要的是這一年是自己事業的起步年,是自己社會角色轉變的一年,這一年的實習、生活、做人等各個方面都將會對自己以後的路產生定性,將影響自己的一生,所以自己沒有理由去荒廢這一年,相反沒有盡心盡力的去吸收周圍優秀的環境和人給自己帶來的沒有窮盡的知識都是對自己的極大地不負責任,是對自己前途的一種扼殺。所以,在步入20x年的時候為了讓自己在20x年飛得更高,更好,給自己一個安靜的空間靜下心來好好的計劃計劃自己的x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20x年之初,我有幸地加入到了律師事務所這個充滿活力、團結、奮進、和諧的團隊中來,成為了這個團隊中的一分子,開始了自己的實習階段,邁開了事業的第一步。20x年將自始至終的將貫穿與自己的實習階段,站在x的起跑線上,我想我會用自己的努力去跑完20x年,如果對自己20x年做一個展望概括的話,我想僅僅用二個字就可以了——學習。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態擺正,戒驕戒躁。我個人認為一個人心態的好壞將決定一個人事業的成敗。有人説:實習律師不好當,收入低,老幹活,日子實在難熬。從這句話中我們可以看出説這句話的人心態過於急躁,急功近利,我想他離成功可能會越來越遠,我們身邊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選擇了律師這門行業,就要鋪下身子認認真真、踏踏實實地走好每一步,以一顆謙虛、務實、理性的平常心來對待實習期。

其次,以積極的行動來吸收周圍環境帶給自己的營養。對於一個實習律師來説我個人認為選擇律師所是非常重要的,實習期是一位律師步入這個行業的前奏曲,對於這個行業的實踐能力可以説是微乎其微的。這一年的實習期將會使實習律師完成從理論到實踐的轉變。對於這一角色的轉變,律師所帶給一個實習律師的將會對他以後從事這一行業產生定型。對於我個人來説,非常幸運的加入到了龍和律師事務所,在這個優秀的大家庭中,我會不斷努力地去吸收它的點點滴滴,讓自己不斷的得到提高。

2022律師年底個人總結 篇3

我的這次實習時間是從XX年3月12日至4月15日。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完成領導和其他律師交辦的工作。在律師們的指導下,我開始熟悉這個行業並慢慢進入“律師”的狀態,對律師事務所運作的程序和法律實踐有了一定的認識和體會。

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如下。

一、實踐經驗

1 以事實為依據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褶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習慣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於法律,但是確具有規範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為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第三,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

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大於法律文件。

4 注意會計技能在案件中的適用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採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 預期損失,根據XX年同期營業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後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為利潤計算標準。

2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於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於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 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 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於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麼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於重複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淨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種方式分析問題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二、訴訟技巧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1 把握好訴狀與代理詞之間的關係

在訴訟中,代理詞與訴狀之間起到的作用不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因此應該注意好二者的區別。起訴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程序,因此重點在於陳述案件涉及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而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中使用的,目的是讓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重點是表述清楚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訴書中過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詞中的內容,不但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泄漏了我方辯論觀點,使對方可以提前準備,不利於我方訴訟理由的有效展開。同樣,如果代理詞與起訴書在內容上大同小異的話,等於放棄了法庭辯論的權利,失去了一次陳述我方訴訟主張的機會。

2 靈活運用證據規則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為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3 爭議問題後置

在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衝突或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爭議。在這種時候,對各種爭議解決的方法的選擇適用往往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因此如何處理案件的爭議問題成為律師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工作難點。在我接觸的訴訟中,律師曾經使用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將爭議問題作為辯論的重點,會遭到對方的集中反駁,稍有差池就會前功盡棄。而且從客觀上講,即便對方沒有充分的駁倒我方主張,對爭議問題的過多論述也會加深了審判法官對我方主張的懷疑。因此在訴訟中應該儘量迴避爭議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辯論過程中,在順位安排上儘量將爭議問題後置,將其作為一個法律結果處理而不是法律適用前提。這樣即使爭議問題不被法院支持也不會影響其他的訴訟主張。

4 分散爭議問題

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矛盾,但是並不是徹底的迴避矛盾,因此在法律爭議問題出現的時候,還可以將爭議問題分撒在各各訴訟利用之間。利用這種方式來回避爭議問題。當採用這種方式時,將爭議問題化整為零,分解成數個獨立的問題。在闡述我方觀點的時候將其分撒與各各觀點之中,不但迴避了主要問題,在客觀上也加強了訴訟理由對法官的心裏影響。同時也能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使其顧此失彼,難以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而且即使單個問題出現錯誤時,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方對爭議問題的觀點的説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絕調節程序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

由於我國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中傾向於調節的方式解決問題。在法院內部工作統計中,調節也是作為對法官職稱評比的一個標準。因此在訴訟中,法官往往會激勵促成調節,即便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拒絕調節,法官也會在法庭外積極促成調節。甚至在沒有法官參與下,原本拒絕調節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調節請求時,法院也會違背程序法規定聯繫調節。因此在訴訟中調節的機會有很多。並不僅僅是開庭審判過程的那次調節。所以我們可以靈活的運用調節來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一般來説,很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中,當事人總是希望使用調節來解決問題。因此法官門大多會得出這樣的經驗:如果一方當事人積極主張調節,是一種心虛的體現。從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訴訟主張,即使最後支持了主張調節放的請求,支持的內容也會大打折扣。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即便證據不全,事實不清,也要主動迴避調節。法官由於工作需要會積極促成調解,如果在庭審後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調節工作,不但不會影響訴訟請求的力度,還會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於我方當事人。由此可見,調節程序對訴訟請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書的寫作

1 代理詞的寫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詞和起訴書之間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詞應該區別與起訴書。代理詞的目的是闡述訴訟請求的理由。在訴訟中,理由無非是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實剩餘雄辯,因此代理詞的重點應該是對事實理由的清晰表達。同時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對案件事實已經有了充分的瞭解,過多的涉及案件事實成了多次一舉,在這時應該更多的關注法律的適用以節省訴訟精力。因此應該根據法官對案件事實的瞭解程度選擇代理詞側重點。至於如何瞭解法官對案件的瞭解程度,就是一個工作方法的問題了。在開庭前,有很多接觸法官的機會。如在開庭前閲卷時的過程中,簡易程序中開庭審理前的調節程序。在開庭時也可以根據法官對雙方當事人提問的內容來判斷法官對案件的瞭解。如果法官對案件的事實缺乏瞭解,那麼就可以通過對事實的陳述將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訴訟請求中。

2 刑事糾紛中的和解協議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損害案件已經構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但是雙方當事人往往選擇私了的方式解決問題而不是訴諸法律。在這些糾紛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給受害一方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而受害一方同意放棄向公安機關舉報,為防止事後返回,雙方往往簽訂一個和解協議。根據民法原理,這種調節協議屬於自然債務,並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強制執行效力。同時也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的管轄權。但是其並非無用之舉。一旦對方反悔提起刑事訴訟,在和解協議中對事實部分的認定可以直接證據來適用。由於有雙方當事人簽字,除非對方可以證明此和解協議是受脅迫,受欺詐而簽訂,否則在證據規則中,其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存在。這就要求在和解協議中應注重對所涉事實的陳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協議中,對事實的闡述儘量模糊,措辭上應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詞彙。同時在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條款的表述上要明確,具體,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過多的抽象性語言。

3 申訴材料

決定案件判決的機構不僅僅是法院,在我國現有的司法體系中,人大,政協的決定對案件的判決有直接關係。因此當案件審判結束後,向人大,政協提出的申訴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審。對於向人大以及政協提交的申訴材料,應注意特定對象的工作職業以及工作方法。由於對方並不是專業法律部門,因此申訴材料不必使用過多的專業屬於,大量的使用生活語言也有助於對方理解我方主張,同時也不必拘泥與法定格式與法定程序。對於一些沒有有效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在這個階段也可以大膽提出。同時也應該注意提交申訴材料的國家宏觀政策,時代背景。總之,在這個過程中,成文法的作用僅僅是對方參考的一個要素而不是全部。應靈活運用這一特殊階段所具有的特殊優勢。

最後,感謝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實習期間對我的幫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