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視角下的訴辯攻防章法

在法官的視角下,訴辯攻防,都有章法程式可循,這些既是專業人士的技能體現,也是案件勝訴的關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法官視角下的訴辯攻防章法,歡迎借鑑參考。

法官視角下的訴辯攻防章法

一、原告如何選擇最切題的請求權規範

訴訟請求是起訴狀中明確要求保護具體民事權益或解決具體民事糾紛的請求。請求權基礎的確定對於明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舉證責任的分配有很大影響。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將來既判力的客觀範圍,也是原告一方在提起訴訟時預判的判決結果。大多數的訴訟請求都可能會對應複數的請求權規範,因此存在事前篩選的必要,有時選擇不同的請求權規範可以會帶來相異的訴辯思維體系和相反的訴訟結果。訴前原告應有全盤打算,並逐個篩選。

比如原告以合同解除作為訴訟請求,他應當事先構建一個行使解除權的規範體系,依據案件情況選擇究竟是單方解除還是合意解除,單方解除究竟是附解除條件的解除還是行使事後約定的解除權,如果是法定解除,選擇法定解除事由裏的哪一項,在起訴狀中請求權規範必須明確清楚,這是在格局體系中進行取捨的最終結果,並應當要經得起對方的抗辯和庭審的考驗。此外,法律體系中存在大量的不完全法條,還需要通過相互補足的規範來支撐訴訟請求。

二、如何有效地佈局攻防以避免遺漏

與訴訟請求相對應,被告對自己抗辯也應當事先列舉出複數體系,依照個案事實的特殊性再進行分類、排查,在庭審開始的答辯環節,向法庭一次性作完整敍述,併力求層次分明,以免遺漏。一般而言,被告的抗辯分為對事實的抗辯及對法律的抗辯。對事實的抗辯包括對原告援引的請求權規範適用範圍、構成要件的抗辯,台灣學者亦稱之為權利障礙的抗辯、權利毀滅的抗辯。對法律的抗辯包括免除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抗辯,該類抗辯的實質在於援用另一個法律規範作為抗辯理由。不同抗辯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

從法官角度來看,訴辯攻防各自佈局的高度與各自採用的攻防章法,體現了雙方對案情的熟悉程度,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各自在該專業領域內業務功力的高低。一般而言,選擇體系性的“拉網式”的抗辯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疏漏,需要避免的是基於感性或不完全的經驗認知,以“點對點方式”進行抗辯。以新出台的民間借貸司法為例,對應原告要求還款的訴訟請求,我們可以把拒絕還款的抗辯體系用導圖的方式表現出來:

三、庭審攻防如何與高效的庭審相匹配

訴辯雙方在法庭調查環節,會經歷多輪攻防。針對實體法規範的四種基本類型,即權利發生規範、權利消滅規範、權利實現妨礙規範、權利受到限制規範,依照通説,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產生的一方,應當就權利或法律關係產生的構成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權利消滅的一方,應當就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比如關於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的爭點,可能會經歷以下攻防步驟:

1.首輪攻防。請求權人提出具體合同載體的證據(書面、口頭或電子媒介)以證明合同成立;相對方則試圖證明該合同載體不具有證明效力。

2.二輪攻防。否認合同已成立的一方,進而試圖證明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承諾不符合合同法規定;主張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致可撤銷或可變更的一方,則試圖證明撤銷權產生的要件事實。

再如,合同解除糾紛的要件事實包括: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效合同;合同解除權是否產生、消滅或者可以實現。原告就請求權規範中提及的要件事實,應鑑別舉證責任是否在我方,進而考察這種舉證責任是完全證明責任還是提供表面證據的責任,並針對性地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如主張違約救濟權利時,則必須考慮是選擇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選擇主張繼續履行請求權,兩種主張的舉證責任什麼不同。

訴辯攻防既要配合法庭依職權審查的要件事實,又要防止在職權審查範圍之外,因未提出有效抗辯而致失權。

從法官角度而言,一份判決書的説理能否透徹,尤其是對爭議事實的認證分析深度,往往取決於在庭審中獲取的有效信息量的多少。

裁判的思路在庭審中穿梭往返於事實與法律之間。在審理中,有些抗辯點即使當事人未提出也必須作主動審查,如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效力狀態,而對另一些抗辯點則既無需主動釋明,亦無需依職權主動審查。

典型的如依據訴訟時效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無需主動查明訴訟時效是否經過的事實、無需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對於依職權必須主動審查的抗辯點類型,兩方均應提前梳理、做好應訴準備,避免不必要地拖宕訴訟,亦防止因準備不足而致自己的委託人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