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法官可以打斷髮言

法官在法庭上到底都有些什麼程序性指揮權呢?又該如何行使而不損害中立形象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什麼情形下法官可以打斷髮言,歡迎借鑑參考。

什麼情形下法官可以打斷髮言

一、准許發言

如果各位有機會看看發達國家的開庭,你就會發現,法官在這方面的權威是不容置疑的,尤其是在上訴案件中,法官有權隨時打斷、發問、限時辯論,律師看到法官是非常謹小慎微的。我國法官有沒有這樣的權力呢?好像法律也沒有禁止,關鍵看你怎麼用了。運用之道,存乎一心。

准許發言常常是依申請進行的。因為法庭審理要貫徹辯論主義,所以當事人天然地擁有發言的權利,但是法庭審理是有順序的,所以當事人也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隨意發言。因為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認為有必要不按照既定的審理程序進行,就會提出發言的請求。比如:被告就原告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時候,説某一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然後就沒有然後了,接着就下一份證據進行質證。原告可能提示法庭,他要追問被告,主張這份證據與本案無關聯的理由是什麼,請求准許。這時候,法庭行使權力的時機來了。

那麼如何判斷是否准許呢?法官恐怕首先要聽取理由,為什麼這個時候要插話?如果申請方説得顯然有理,可以決定準許。如果申請方説得可能有理,法庭可以聽取對方的意見後決定,一來可以實現兼聽則明的效果,二來給自己爭取思考時間。有的法官在處理這種情況時,藝高人膽大,仗着自己有能耐,一句話就給撅回去了,不僅容易給人留下武斷的印象,沒準事後還得回過頭來聽取當事人要補充的發言。

還是前面的例子來説。被告質證時否認關聯性,但沒有説明理由。如果原告在被告質證過程中要求反駁,解釋證據如何與本案有關,法官可以聽取被告的意見,如果被告説:“這是一組證據,我説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和這一組的其餘證據有關,等我説完,原告就清楚了。”這時候,可以讓被告先把這一組證據質證完畢後,再詢問原告是否還需要補充。如果申請方的請求完全沒理由,法庭也可以當場駁回,不必理會。

二、打斷髮言

打斷髮言和准許發言實際上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但是打斷髮言更靈活,既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依職權。實踐中,需要打斷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打斷既定程序,無理由地插話發言。這種情況,法庭打斷插話者的發言是因為他不遵守法庭審理秩序,並不是禁止他發言,所以在輪到他發言的時候,要給他發言的機會,作為一種反向平衡。

2.當事人過於情緒化的發言,甚至出現侮辱性或攻擊性語言。對於這樣的發言,法庭要在第一時間予以制止,但是對有些情緒化的語言,在對方不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則可以適當包容。人都是有情緒的,我們不可能要求當事人都是情緒管理的專家。有時候,當事人的情緒也是我們心證形成的因素之一。

3.當事人已經重複的發言。打斷重複的陳述是為了使法庭審理更高效,由於已經是重複的話語,因此這種打斷並沒有妨礙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一般也無需在聽取對方意見後再做判斷。

當然,打斷是以傾聽為前提。通常當事人反覆強調的都是自己認為很重要的信息,所以打斷時態度要堅決,但措辭要禮貌。我一般會比較傾向於提醒當事人,這已經是你有關某一節事實的重複陳述,法庭已經注意到並且記錄在案,不需要重複。當我們説法庭已經注意到的時候,當事人一般就不再重複了,因為我們已經告訴他,他要引起我們重視的目的已經達到了。有時候,我們發現,當事人反覆陳述是因為注意到法官沒有真正瞭解事情的本質,但是法官過於急躁、草率或者驕傲,自以為明白,非但仍不重視,而且打斷髮言。這是一定要避免的。

4.當事人與本案無關的發言。各位有沒有遇到過説起來口若懸河,拉起手剎車都剎不住的情況?我是遇到過。這時候要把他給拉回來,拉回到哪裏?拉回到爭議焦點這條主線上來。

不過,判斷有無關聯據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爭議焦點的確定。有時候,當事人因為缺乏法律知識,會説些遊離於爭點之外的故事。又有時候,律師會運用一些辯論技巧,故意模糊焦點,實現對自己有利的辯論效果。這些都是正常現象。法官要做的是,給法庭審理畫一個圈,始終圍繞爭點的主線展開庭審。

5.盤問證人時的誘導性發問。所謂誘導性發問,指的是發問人通過暗示,引誘證人按照發問人的意圖作出回答。判斷誘導性詢問要不要打斷,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活兒,法官不要輕易打斷,一般依申請進行。在做出判斷時,法官可以詢問異議方的理由,然後以儘可能使發問客觀化為標準,斟酌決定。比如:被告臉上有胎記。當證人記不清當事人模樣時,原告問證人:“那個人臉上有沒有什麼特徵?”被告提出誘導性質疑。此時,原告採用的是記憶性誘導,為的是幫助證人恢復記憶,具有合理性,不宜禁止。如果原告問證人:“那天我把錢交給被告,你看見了嗎?”被告認為誘導證人,可以考慮打斷。

三、對欠缺口頭辯論能力人採取必要措施

大家有沒有這樣的經驗?有的律師在整個法庭審理中,幾乎都不用抬頭,只是使勁念稿子。訴答環節念起訴狀,證據調查環節念證據清單,辯論階段念代理詞,無論是和對方當事人還是和法官,全程“目光不對接,眼神無交流”,頗有些“任爾東西南北風,我自一心念稿子”的勁頭。整個開庭不是在陳述,而是在朗讀。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要知道,他可能不是一個具有口頭辯論能力的人,法庭需要有選擇地採取措施。

首先,確保口頭辯論的針對性、交互性和即時性。口頭辯論的特點是有一些即興的東西,一方針對另一方的質疑,另一方要有一個當場的迴應,在稿子裏是很難找到答案的。對於習慣念稿子的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我們要加強發問,引導他做出有效的回答。為什麼説是有效的回答,因為他很可能又埋頭到稿子裏去找答案,找到的答案往往不是很有針對性。釋明的時候要用短句,要言簡意賅,要直奔要害,促使當事人作出精確的迴應。對於這樣有朗讀習慣的人,法庭可以在作出關聯性判斷後,適當打斷,但有的當事人或者律師離開了稿子真的就不會説話了。考慮到發展現狀,只要能夠確保對法庭認為重要的因素展開調查,對當事人的朗讀習慣有時也需要一定程度的遷就。

其次,剔除書狀中不扣主題的表達。不扣主題的表達一般有兩種:一是走煽情路線。比如:“一審法院罔顧事實,枉法裁判,簡直是浪費納税人的錢!!!”“你們不是説要讓當事人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嗎?這是騙人的嗎?!”這些話如果是當事人當庭陳述,情緒到了,脱口而出,或許可以產生情緒宣泄的作用,但是寫在稿子上,開庭的時候照本宣科念一遍,是不是隻是在浪費時間呢?二是走套話路線。比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依法改判。”到底什麼事實認定錯誤,哪條法律適用不當?如果不是緊扣要件事實和請求權來陳述,這樣的話説十遍也無濟於事。最極端的例子,上訴狀編了目錄,裝訂成一本書!這種上訴狀常常效果不佳,出重拳打了個皮外傷。遇到這種情況,法官可以要求當事人直奔主題,促成當事人在最短的時間內講清楚自己的觀點,使得案件的審理節奏保持簡潔明快。

現實中,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實務上為了更快地審理案件,法庭的使用率是很高的。如果一個案件耽擱下來,有可能影響當天後續其他案件的審理。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是當事人在法庭辯論階段念稿子,法官可以給出選擇:一是要求當事人儘可能言簡意賅、發言直擊要害;二是下一個庭審時間到來時,前一個案件當事人如果還沒有唸完稿子,就到庭外等候,等到後續案件審理完畢,再來繼續念稿子。通常,出於相互理解和效率的考慮,當事人會選擇前一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