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一審審判期限是多長及不判決如何處理?

刑事第一審審判期限是多長,不服刑事一審判決如何處理?下面是本站小編根據刑事第一審審判期限是多長,不服刑事一審判決怎麼辦這個問題整理了相關的資料,供你參考。

刑事第一審審判期限是多長及不判決如何處理?

一、刑事第一審審判期限是多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由於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不服刑事一審判決怎麼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如果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區分不同情況,通過以下途徑和程序解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做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和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提出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的時候,有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因錯誤的判決、裁定使當事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國家賠償。

以上是本站小編分享了刑事第一審審判期限,不服刑事一審判決方法,有幫助到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