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刑事辯護律師的技巧

現代人打官司都是要請律師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委託刑事辯護律師的小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委託刑事辯護律師的技巧

委託刑事辯護律師的技巧

一是如果犯罪很輕,家屬又掌握基本情節,僅是諮詢就可以了。這時解決的問題是想辦法取保,避免將來羈押時間過長,即便判了緩刑白押了幾個月。

二是如果對犯罪事實不是很清楚,要委託律師會見一次,弄清基本情況後,在決定是否繼續委託,因為律師收費是分段進行的,這樣可以節省費用。

三是如果犯罪事實不清楚,或有多個罪犯一定要委託律師,幫助其本人在庭審時澄清犯罪事實,也防止其他被告人往自己身上推卸責任。

刑事辯護律師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第一,律師可以為家屬指點迷津。一人因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一般家屬都因缺乏經驗和法律常識而不知所措,此時需要與律師聯繫。首先要知道親人犯的是什麼罪,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要想達到這一目的,就要在知道的第一時間委託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弄清基本情況。

第二,弄清基本情況後,委託律師閲卷,進一步從卷宗證據找出罪與非罪的證據,此罪與彼罪的證據,罪輕的證據,以及減輕處罰的證據。

第三,開庭前通過會見被告人,教育其自願認罪,利用庭審給他的機會,充分發表自己的悔罪感受,爭取被害人和法官對他的諒解。

律師介入刑事偵察階段的業務技巧

1、對有關律師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的法律規定要熟知

第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託後,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1、向偵查機關辦案人員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根據偵查機關的安排(辦案機關應在48小時內,五種重大複雜案件在5日內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瞭解有關案件情況,這項權利是刑訴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瞭解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3、徵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代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和控告材料;4、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在七日內答覆。

第二、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項訴訟權利也應熟記,因為律師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這些權利並作出解釋。這八項訴訟權利是:1、有權聘請一至二名律師;2、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3、有權核對訊問筆錄。對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記載提出補充或者改正;4、有權請求自行書寫供述,偵查人員應當准許;5、有權進行無罪辯解,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6、有權向律師反映案件情況;7、有權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8、有權在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以上權利規定在刑訴法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

2、對應享有的訴訟權利要積極行使律師行使權利在很多時候會遇到一些障礙,必須付出更多努力。在業務實踐中,我始終堅持耐心説服、積極申辯、有理有節的原則,積極而全面地行使律師的訴訟權利。

其一,對不予配合的個別偵查人員,我採取曉之以法,耐心説服的方法。面對“再談案情就終止你的會見”的警示,我一邊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刑事訴訟(偵查階段)受委託律師的訴訟權利”法條,一邊向偵查人員説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師就無法幫助嫌疑人申訴,無法提供法律服務,允許律師瞭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請你配合我的工作”。於是我終於順利會見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個別對律師抱有偏見的偵查人員不依法辦事時,我們應採取積極申辯、據理力爭的辦法。比如遇以“案情複雜”而拒絕安排會見的情況,或有的偵查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兩個律師所請律師的情況需請示後再答覆”,每遇這類情況,我們應及時向該辦案機關分管領導提出書面意見,力陳剝奪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危害和律師配合偵查、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意義。一次沒有迴音,就再申請,直至得到許可為止。

此外,律師既要敢於行使訴訟權利,還要善於行使訴訟權利,要做到有理有節。

3、行使訴訟權利要嚴守法度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刑事業務風險大,稍有不慎就會墜入陷阱,在偵查階段介入的律師更要百倍警惕。長期的業務實踐使我認識到,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服務的律師在行使訴訟權利時,要謹記“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風險。具體表現在:

一是不能超越權利範圍。有些律師“積極”介入偵查,與偵查機關同時開展調查,甚至同時蒐集證據,錯誤地認為要與偵查人員搶時間。殊不知律師此時不是“辯護人”的身份,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與“辯護權”有區別,這種干擾司法偵查活動的調查取證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

二是不能違反會見紀律。有些律師為了體現“服務周到”,違反監所管理規定和會見紀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親屬之間互通案件信息,或者傳送違規物品,或者誘導犯罪嫌疑人作虛假陳述,這是嚴重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必須禁止。

三是不能泄露祕密。對辦案過程中瞭解到的國家機密、案件祕密、當事人隱私,律師要自覺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