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辯論賽四辯發言稿

辯論賽中我們四辯是十分重要的,作為最後的總結髮言,發言稿更是要充分準備好,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大學生辯論賽四辯發言稿,歡迎閲讀。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辯論賽欄目!

大學生辯論賽四辯發言稿

大學生辯論賽四辯發言稿一

正方:從小悦悦事件看,見死不救應當入刑

反方:從小悦悦事件看,見死不救不應入刑

謝謝主席!

各位評委,各位同學,對方辯友,大家好!

對方辯友圍繞小悦悦事件,列舉了一系列的類似案例,一直在試圖讓我們大家接受“見死不救應當入刑”這一概念,但我方始終堅定立場,堅持認為“見死不救不應入刑”!下面我再一次總結我方觀點。

第一, 見死不救是道德問題,不應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去規範人們的行為。

眾所周知,見義勇為是一種合乎正義和道德的高尚行為,見死不救是一種有違道德與正義的為人們所痛恨的行為。見義勇為、見死不救,同為道德問題,同無法定的救助義務,見義勇為就可被視為英雄而歌頌,但見死不救卻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處罰,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認為不該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去規範人們的行為,把見死不救入刑,反而會降低見義勇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門檻,從而導致人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下降、正義感減弱,使更多的人從“圍觀黨”變成“跑路黨”。

第二,若將見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咱們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存在於社會輿論和人們的信念之中,依靠人們內心信念的驅使、社會輿論的褒貶作用以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強制來保證實施。若將見死不救入刑,那麼為了不犯見死不救罪,人們就得見死相救、見義勇為。如此一來,見義勇為就從主動、自願的道義變成被動、強制的法律義務,這不僅改變了行為本身的性質,還提高了該行為的道德評價標準----還有人會以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為榮嗎?對方辯友顯然沒有考慮過這種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的行為,將會導致不正確的道德輿論導向。

第三,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看,懲罰“見死不救罪”的實際可操作性不強。

對方辯友認為將見死不救入刑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設“見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會面臨何為“見死”,何為“救”何為“不救”的問題,法律顯然是無法對此作出明確界定的,而過於模糊的立法又會不利於司法實踐的。對方辯友一直迴避我方提出的取證問題,然而在司法實踐方面,公安機關將會面臨取證的難題。大家關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攝像頭拍下了見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個公共場所都有攝像頭的,況且公共場所的人員流動性大,公安機關要查清哪些人見死不救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彭宇案”這種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我方認為,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懲罰“見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強。

第四,見死不救入刑的刑罰過重,建議可立法但不應入刑。

對於處於危險境地的人,沒有法定義務,只有道義上的義務的人們當然有作出救助與否這種選擇的自由權利。我們可以譴責見死不救,可以鼓勵見義勇為,卻顯然不能以犯罪的名義威脅和強迫人們去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我方認為將見死不救入刑,這樣的刑罰過於沉重了,有悖於現代的法治觀念和現代社會國家減輕刑罰的立法趨勢。建議可為見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較和諧的方式來解決。

各位評委,各位同學,通過前面的辯論以及我方的論述,難道您還要站在對方辯友的立場認為應把見死不救入刑嗎?那麼,下一個流血又流淚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我方堅持認為,見死不救不應入刑!

大學生辯論賽四辯發言稿

各位評委,雙方辯手:

大家好!

首先謝謝大家給我機會參加辯論。

作為反方的四辯,我要對我方在陳述階段和自由辯論階段做出總結,並進一步説明我方的觀點。

陳述階段,我方一號辯手開始便申明瞭我方辯論的目的,是論證“樂而知足”這一詞語中存在的快樂和知足之間的因果關係。人們因為精神世界上的快樂而感到滿足。我方辯手用了中國古代文人的例子來説明,只要精神上快樂,人們便不會感覺到不滿足。

之後二號辯手和三號辯手則針對對方辯友立論中的矛盾對對方的論點“知足而樂”進行反駁,並且引用了完整的弗洛伊德心理學人格結構系統來反駁了對方辯友單純從本我的快樂原則這一片面角度對“知足而樂”做出的所謂正確解釋。

自由辯論階段,我方辯手開始便承接了陳述階段三辯的問題,繼續針對對方立論方面的根本矛盾做出反駁,對方辯友在我方再三要求下對自己的立論方面的矛盾做出解釋,並且把開始時單純的用本我的快樂原則來論證“知足而樂”變成我方三辯已經陳述過的完整弗洛伊德心理學人格結構系統。

在討論過程中我方一辯把“樂而知足”引申到一個更高的角度,即精神上的快樂能夠引起對物質上慾望的降低,從而達到樂而知足。但對方辯友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而是從個人的角度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快樂”進行爭論,直到自由辯論結束。

從上面對前兩個階段的總結來説,我方辯手一直圍繞“樂而知足”這一觀點,用各種事實及理論進行論證,下面是我對於我方論點的補充解釋。

“樂而知足”,並不是説,快樂產生了滿足之後就停滯不前了。這裏面的“知足”,指的是對自身現狀及未來發展的滿足。是一種帶有預見性的滿足。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人現在在做小職員,他感到快樂,對自己的生活很滿足。並不是説他滿足於十年之後他還是小職員,而是他知道按照目前的生活步調來説,十年後他會做到什麼位置,他對這個位置覺得很滿足。

同理可知,對方辯友提出的變態殺人狂的例子,是因為他感到快樂之後,對殺人狂的生活很滿足。之所以他會繼續這種變態的生活,那是因為他覺得快樂,從而產生了滿足感。由快樂產生滿足感,證明了我方的觀點是正確無誤的。

而對於“知足而樂”這一觀點,我方認為是錯誤的。通過前兩個階段,我方已經説明“知足而樂”跟本就不是人類的本能。而且知足之後是否就會感到快樂呢?我們可以看看秦始皇。他的功業就當時而言是最大的,他應該是知足的。但是他快樂嗎?肯定不快樂。如果快樂,他就不會焚書坑儒,修長城,建阿房宮,甚至讓徐福帶5000童男女給他找長生藥,做一些隨意奪走別人財產和性命的暴行。我舉這個例子,可能對方四辯辯友會説,“知足不一定快樂,可是在那些事例中的那些人他們到底知足了沒有?”的確我們無法得知別人是否知足了,既然如此,您又怎樣證明您的例子裏那些人是否知足呢?無法判斷對方是否知足,您又如何能説他知足而樂?

對方辯友的“如若沒有很多人相信“知足而樂”或者“知足常樂”,那麼這樣的概念也不會延續至今,廣泛流傳了吧?”這句話則讓我覺得,好象是謊話説了一千遍就會變成真話。“三更半夜”這個詞大家也都這麼説,那三更真的就是半夜嗎?半夜應該是2.5更才對吧。我們有自己的

腦子,我們可以自己思考事情的對錯,不一定説了幾千年的話都是對的。

綜合對前面兩個階段的總結和最後對於各自論點的一點補充,相信大家能夠更好的理解我方的“樂而知足”的觀點。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