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識 >> 夫妻財產製

夫妻財產製wad();哪些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案例:陳明是一間私人企業的老闆,六年前,小美與他結婚。由於陳明工作繁忙,小美辭職在家照顧丈夫和小孩,承擔家務勞動。婚後,陳明用經營所得購買了兩套房、小汽車和其它家庭用品。後來由於雙方感情不合,小美提出離婚,並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陳明不同意,認為婚後全靠他養家,所有財產都是他購置的,小美沒有收入,不能分割他購置的財產。為此雙方鬧上法庭,最後法院根據《婚姻法》判決婚後購置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當平等分割,不能因為小美沒有收入而影響她對雙方共同財產享有的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  夫妻一方的財產指哪些?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案例:小李和小陳結婚後,小李的姐姐出國,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產指明贈與給小李。後來小李與小陳離婚,小陳提出要分割小李姐姐贈與給小李的房產,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小李受贈的房產應屬於其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案例:林強與小娟結婚五年,林強自己經營一間房地產公司。三年前林強在外包養二奶,不但不回家,也不給撫養費養子女。小娟單位效益差,收入低,身體又有病,為了生活和看病,她只好向外舉債,一共借款三萬元。去年林強向法院起訴離婚,提出他經營的公司有40多萬的債務,要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要小娟共同承擔。小娟不同意,認為林強經營的公司所得並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其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同時,她也提出自己為了生活所負的三萬元債務也應由林強承擔。最後法院判決,小娟所借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林強公司所借債務為林強個人債務,不能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更不需要小娟共同承擔。  夫妻間的扶養  夫妻間的扶養,專指夫妻之間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雙方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乎等的。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生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對方有權通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對於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應按《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犯罪者遺棄的刑事責任。  案例:農村婦女吳某由於生病喪失勞動能力,他丈夫王某在外地做生意,吳某生活困難多次寫信和託人通知王某給家裏寄點錢,可王某不予理睬,吳某隻好向村委會請求幫助解決,村委會多次打電話給王某,要他履行扶養義務。但王某還是不寄錢回來,無奈之下,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依法履行扶養義務,最後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並強制王某履行義務。  夫妻間的繼承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間的繼承是基於相互之間的婚姻關係,因此,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繼承權。如果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了,則他方無繼承權。  生存配偶繼承了死亡配偶財產後,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權利,該權利並不因他們是否再婚而有所改變。  案例:女青年小趙和男青年小蘇在10月1日領取了結婚證,準備在元旦擺酒,在此期間,兩人將各自的錢合起來買了一套房和家電等。但不幸的事情發生了,12月份小蘇因車禍去世。過後,小趙要求繼承小蘇的遺產,而小蘇的父母不同意,認為東西是兒子的,小趙未過門,不能繼承兒子的遺產,雙方發生爭執。小趙遂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處理。法院審查後認為,小趙與小蘇已經是合法夫妻,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小蘇與小趙購置的財產有二分之一是屬於小趙的財產,二分之一屬於小蘇的遺產,由小趙和小蘇的父母各繼承三分之一Aj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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