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議書及回覆(精選3篇)

司法建議書及回覆 篇1

司 法 建 議 書

司法建議書及回覆(精選3篇)

(20xx)×刑初建字第5號

×××畜牧局:

近期,我院審結兩起涉及食品安全職務犯罪案件,針對此種情形,為更好地保障我區人民的利益,維護我區經濟的良好行象,為此,特建議:

一、制定完善檢疫員檢疫制度,規範檢疫員檢疫行為。面對我區實際情況,認真落實八部委關於對生豬集中宰殺、統一檢疫的規定,從而確保我區動物檢疫製品安全。

二、加強宣傳力度,及時處罰違規違法現象。要緊緊圍繞我區食品安全的現狀,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是要對我區從事畜牧產業的農户定期集中進行宣傳,對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及時懲處。

三、建議其對我區的生豬屠宰事項進行專項治理,並加強對稽查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的培訓。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告本院

二0一X年八月十二日

×××

××畜牧局

關於對××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的覆函

××人民法院:

貴院(20xx)×刑建字第5號司法建議書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謝貴院對我局工作的關心與支持,對於貴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我局十分重視,及時召開會議進行研究,現回覆如下:

一、全面規範檢疫員檢疫行為。從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檢疫員檢疫制度,認真落實八部委關於對生豬集中宰殺、統一檢疫的規定,全面保障我區動物檢疫製品安全。

二、開展專題宣傳活動。針對我區畜牧食品工作的現狀,有針對性的開展專題宣傳活動,努力提高我區從事畜牧產業的農户的法制意識。

三、開展生豬屠宰專項治理活動。在全區深入開展為期一個月的生豬生豬屠宰專項治理,有效制止違法違法現象的發生。

特此回覆

二0一X年十月十九日

司法建議書及回覆 篇2

內黃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本院在審理原告申彥琴訴你單位行政強制案件中,發現你單位實施行政強制行為,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第一,主要證據嚴重不足。“康輝便利店”系由原告申彥琴開辦,申彥琴並經工商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被告在拆除該便利店之前,未對原告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未作出任何法律文書,證據依據嚴重缺乏。

第二,程序嚴重違法。本案中,被告在強制的拆除“康輝便利店”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針對原告履行事先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公告等相關程序。

基於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決確認你單位於20xx年3月11日實施的強制的拆除原告申彥琴開辦的“康輝便利店”的行為違法。現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向你單位發出以下司法建議:

一、查明導致行政強制行為違法的原因和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二、對於違法的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合理損失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三、對相關問題予以充分重視,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四、強化對有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確保嚴格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十日內函告本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司法建議書及回覆 篇3

X鎮初級中學:

本院在審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傷害一案中發現:被告人X曾系你校學生,X利用對學校環境熟悉的便利條件,為報復他人到校對你校學生X進行傷害。在毆打過程中,你校學生完全有能力保護自己,但由於對X等人的懼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傷,助長了犯罪分子的氣焰,使你校學生及家長產生校內無安全感的心理。為此,特建議:

一、教育學生學會保護自己,以積極、有效而妥當的方式、方法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二、加強學校安全保衞工作。學校每天都應有保衞人員值班巡邏 。對嚴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時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繫。同時,為使值班人員負起責任,確保學生以後不再受到犯罪行為的傷害,建議對門崗值班的人員予行政處理。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告本院。

二0XX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