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請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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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辭職申請書範文

行政申請書4篇

尊敬的領導:

你好!我已決定於xx年xx月xx日正式離職,所以特提前半月向您提交這份辭職申請。還請留意一下簡歷中是否有適合接替我工作的人選,感謝你這幾年對我的照顧和幫助,非常感謝!

最近在整理自己的簡歷,突然發覺這幾年我在公司做的工種實在太多了,細數一下,有不下十種,先是xx年3月從前台開始做起,然後是人事,行政,市場開拓,婚慶,護膚品牌信息收集,再到後來的外貿。還有兼職文案,校對,送貨,以及各種各樣的手工。而且大多數時候我同時在做好幾件事情,雖然我從來沒有抱怨過我的工作太多但是這並不表示我的工作量小。而且我所有的工作都有做完的那天,或者是被人接手的那一天,這也就意味着一個新的工作即將來臨。有時候就覺得自己是個高級打雜工,真的太雜了,雜到我現在已經搞不清楚我自己能幹什麼,想幹什麼,我現在對自己的職業定位和前程也是一片迷茫。所以,我現在想休息一下,為自己的將來好好打算一下,重新規劃自己的職業和人生。

記得年前已經跟你談過一次,談過我的想法,所以想必我的辭職對你來説應該不會太意外。我是公司剛起步不久就過來幫你創業了,到現在為止已經做了快3年多了,看着公司一天天成長壯大,慢慢的走上正軌我心裏也是蠻高興的。老實説離開公司多少還是有些不捨。我知道你的想法點子也很多,以前每一次你有新想法我都很支持你,都會全心全意按着你的想法去做事。公司出現了什麼問題,我都會盡我最大的努力去幫你處理好。因為我很重承諾,我答應的事情一定會做到。現在公司已經走上正軌而且新鮮血液不斷供給,我想我可以激流勇退了,也請你給我一次機會,一次讓我實現自己想法的機會。

望領導早日批准我的申請書,在此非常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行政前台辭職申請書2019行政申請書(2) | 返回目錄

範文一

尊敬的經理:您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從我到公司後對我的支持和關照!

我認真回顧了來公司後的工作情況,覺得來取得這份工作是我的幸運,特別是領導對我的支持,同事們對我的幫助讓我心懷感激之情。對於離開公司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給予了我這樣的工作機會。外面有個發展的機會,我打算試試看,所以我決定辭職!

在短短的一年時間我們公司已經發生了巨大可喜的變化,我很遺憾不能為公司輝煌的明天貢獻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願公司的業績一路飆升!公司領導及各位同事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範文二

尊敬的領導:

您好!當我寫下這封信的時候,內心很矛盾,斟酌再三,還是決定告訴您。很高興,我能夠來到這裏,感謝緣分,我已經在人大做了兩個月。然而世事無非緣生緣滅,在再三思考之下,我決定辭職考研。離開校園已經有段時間了,似乎我還是忘不了學校裏的生活,那種單純,那種快樂。本以為來這裏上班會很忙很快樂,但是並非這樣,整日“無所事事”,讓我產生了回學校讀書的念頭,與日遞增。

於我,一生難得做一次前台接待員,一生難得地在讓我充滿留念的廬山度過一段時光,所以無論如何,我都感謝這段經歷。説實話,不管我是以什麼方式來這裏的,我都很感激領導給我的機會,雖然在工作中做的並非那麼好,甚至還給您增添煩惱,對此,我十分歉意。這段工作經歷,對我來説,影響深遠,並伴隨着我成長。來廬山的兩個月,讓我學會了一些做人的道理,也增長了一些工作經驗,更可貴的是得到了一些快樂。最讓我慶幸地是,我在這裏受到了同事和領導的照顧,在此,我萬分感謝。不經意間,讓我想到了剛來的那天,承蒙虞所長和董經理的盛情宴請,讓出來乍到的我,感受到了人大的熱情好客,心裏十分感激。那將成為一段過去,一段美好而又難忘的回憶。

很抱歉,也許我的辭職是很不好的。我沒有能夠堅持下去,沒有兑現來之前的承諾,沒有貢獻自己的能力在工作中。因為我是小敏推薦來的,也許正是因為這種因素,我很為難,覺得對不起她以及領導們的信任。可是現實的處境以及自身的原因,又不得不讓我做出這樣的決定。現實的處境,也許是我的私事,但是令我失去了一些勇氣和目標,也沒有了動力;自身的原因,就是我的挑食以及自己的笨手笨腳,不但沒做到什麼,反而還添加了麻煩。希望您可以諒解我,理解我,在此謝謝,衷心的感謝。

無論如何,我必須懺悔自己在這段時間中沒有對人大創造什麼價值,也沒有讓自己在社會這部大書中學到期望中那麼多。從通常的視角出發,我這次廬山之行是失敗的,不過我還是相信被火燒死的布魯諾同志的一句話:世界是無窮無盡的原因導致的無窮無盡的結果,行為也是。作為一個有神論者,我還是感謝這段緣分,而且我對廬山之“吃”與最動聽的廬山話依舊“戀戀不捨”。借用《再別康橋》裏的一段話,“輕輕地,我來了,正如我悄悄地走,我揮一揮衣袖,不帶走半片雲彩”我開心地來,理應開心地走。

對於我的辭職,可能有點匆忙,讓您有點意外,很抱歉,我令您失望了。對於何時離去,我聽從您的安排,只是先前傳達自己的想法,呈現自己的做法。我會在餘下的日子裏,盡心盡力,站好最後一班崗,貢獻自己應有的能力,為人大,為關心我的人。以後有機會我會來廬山的,更會回來入住的。

最後,祝福領導,身體健康,家庭幸福,工作愉快;祝願人大,生意興隆,財源滾滾,節節攀升。

此致

敬禮

交通行政複議申請書2019行政申請書(3) | 返回目錄

申請人:我

被申請人:張金偉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no:119040531gano:152103351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為魯xxxx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説:“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説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説: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路口拐角處為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才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為由推脱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為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他作為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為代碼為10390,處罰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為《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為代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為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核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説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為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代碼為10390的違法行為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086632、姓名為張金偉的民警於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魯xxxx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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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同志:

你好。

我叫周澤,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是一度被媒體稱為“貴州打黑第一案”的黎慶洪等被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下稱“黎慶洪案”)第一被告人黎慶洪的辯護人,是一名中共黨員。你作為中共貴州省委政法委書記、貴州省公安廳長,想必一定是中共黨員。因此,請允許我以“同志”稱呼你。

亞東同志,我此番致信於你,是鑑於你,對“黎慶洪案”這起轟動全國的特大冤案所產生的惡劣影響,及貴州司法機關在該案中的所作所為,對國家法治事業造成的巨大傷害,負有直接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需要對你提出嚴肅的批評,給予你鄭重而中肯的建議。

亞東同志,我深知,你是一個省的公安廳長、政法委書記,大權在握,而我只是一個普通律師,對你提出敦促,實在是有點與虎謀皮的意味。最嚴重的後果,我也考慮到了。但猶豫再三,我還是決定向你發出這份敦促書。——作為一箇中共黨員、一箇中國公民,我當然有這個權利,但我更多地把這當成自己對於這個國家所負有的義務和責任。

亞東同志,作為“黎慶洪案”第一被告人黎慶洪的辯護人,在某種程度上,我或許應該對你心存感激。

在貴州一度風傳“周澤被抓了”。(一些被告人獲得自由後也告訴我,公安人員在審訊他們的過程中告訴他們“周澤都被抓了”,讓他們“不要心存僥倖”。)小河法院庭審調查顯示,貴州省公安廳的“7.1”專案組一度確實對作為黎慶洪辯護人的我,及採訪、報道該案的記者進行非法調查,製造我收取被告人親屬500萬律師費、找人作偽證的所謂“罪證”,妄圖對我進行構陷,製造第二個“李莊案”(辯護人妨害作證案)。 “7.1”專案組的構陷最終沒有繼續下去,我想一定是被你給制止了。——在“李莊案”已經暴露重慶“黑打”,給重慶政法工作造成嚴重被動的情況下,專案組要構陷我,不可能不向你彙報;而你不可能不知道,要構陷我這樣一個不自謙地説是有着良好社會聲譽的律師,會遇到很大的麻煩,從而不可能不制止他們的胡作非為。

同時,我也一直天真地認為,貴州省公安廳XX年5月決定對當時正由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的“黎慶洪案”予以複查,是你基於有錯必糾的想法作出的決定。曾記得,當時我通過互聯網揭露了該案“黑打”問題,發表了黎慶洪無罪的辯護意見,且有媒體對案件進行了曝光。時任《法制生活報》(貴州省政法委主管)主編的史女士與我聯繫,讓我寫一個情況反映,由她轉交給你。我相信,你看到我寫的材料和有關媒體的報道及網上的信息後,是相信“黎慶洪案”存在問題,並試圖糾正錯誤的。誠如是,我得對你多一份敬意。

但是,私情不能代替公義。

亞東同志,我想,今天你應該已經完全意識到,我XX年向你反映的,並通過網絡、報刊揭露的貴陽市公安局對黎慶洪一家“黑打”、製造冤案的問題,是完全真實的。我向你反映的這些問題,已經通過貴陽市小河法院先後兩次跨度達數個月的審判,完全得以證實。

雖然貴陽市兩級法院不久前對“黎慶洪案”的判決仍然存在根本性錯誤(我將在下面詳談這個問題),但即便以現在的判決作為參照,XX年貴陽中院草草兩天半庭審後對該案所作判決的荒唐,也足見一斑。

比如,對黎慶洪的判決:XX年貴陽中院對黎慶洪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賭博罪、非法採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30萬元,並追繳所謂非法採礦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527000元,還判決沒收多輛高級轎車。現在的判決中,當時黎慶洪被判處的多項“犯罪”,除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還在外,其他罪名都沒有了!(給其羅織了三個新的罪名。)而現在的判決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所涉“犯罪事實”,也與之前的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大相徑庭。現在的判決將當時的判決中未作為違法犯罪事實認定的、黎慶洪一方完全是受害者或見義勇為者、自力救濟者的事實,也作為“違法犯罪”事實,足以顯示,貴州司法機關實在找不到違法犯罪事實將黎慶洪辦成“黑老大”,只好“霸王硬上弓”!

又如,XX年貴陽中院對黎慶洪的弟弟黎猛,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賭博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而現在,黎猛雖然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但其除了被認定在依法成立的遊戲娛樂企業“湧鑫”電玩城持有股份(並不參加管理)外,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事實!現在判處黎猛的兩項犯罪,實際上根本不能成立。

再如,XX年貴陽中院對黎慶洪的父親黎崇剛,以非法採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並追繳所謂非法採礦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527000元。現在黎崇剛已被判決無罪!

“黎慶洪案”XX年的17個被告人中,其他多個被告人的罪與刑今天也都有所改變。

毫無疑問,貴陽中院XX年對“黎慶洪案”的判決是根本錯誤的!貴陽司法機關對黎慶洪一家的“黑打”昭然若揭!

讓人遺憾的是,貴陽“黑打”的問題曝露後,貴州司法機關沒能予以制止,切實糾正錯誤。相反,貴州省公安廳“打黑辦”,無視貴陽司法機關對黎慶洪一家的“黑打”,直接將“黎慶洪案”攬過來,變本加厲地進行“黑打”:在“黎慶洪案”被貴州省高院發回重審,貴陽市檢察院撤訴後,由貴州省公安廳的“7.1”專案組進行的所謂重新立案重新偵查中,專案組假貴陽市公安局名義,不講任何法律和程序,濫抓無辜:凡是與黎慶洪家有生意合作和經濟往來的人都被調查被抓捕,財產被扣押、凍結;凡是曾經接受過律師調查取證的人,都被調查甚至被抓捕。專案組甚至無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將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黎慶洪的妻子葉萍、蒙祖玖的妻子李燕,也非法抓捕關押近四百天,還妄圖構陷揭露“黑打”的律師和記者,一度造成與黎家有點關係的人都人人自危的恐怖局面。最後,檢察院、法院在貴州省公安廳“打黑辦”的裹挾下,“相互配合”,將“黎慶洪案”製造成了一個轟動全國的特大冤案。

通過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對“黎慶洪案”幾十天的庭審,通過上百名律師幾十天的辯護,事實已經很清楚。那就是,“黎慶洪案”完全是辦案機關枉法“黑打”,將一些與黎家根本無關的人的個別違法犯罪,強行嫁接到黎家身上製造出來的冤案。黎慶洪一家及本案五十多名被告人中至少有四十多名被告人根本不構成任何犯罪。五十多名被告人中,雖然有十來人的行為可能確實構成了犯罪,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卻根本無從談起。讓人遺憾的是,小河區法院完全無視事實,罔顧法律,悍然判決黎慶洪及其弟黎猛,以及其他四十多名根本無罪(他們的律師也均作無罪辯護)的被告人有罪,其中,包括黎慶洪及其弟黎猛在內的39名被告人被判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相對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檢察院的起訴書對黎慶洪一家和本案其他被告人“罪惡滔天”的指控來説,貴陽市兩級法院不久前所作的判決,已幾乎看不出本案眾多被告人有多大的罪惡,他們到底“黑”在哪裏。但就本案的事實和證據而言,貴陽市兩級法院的判決,仍屬錯判、冤判。而一個案件致幾十名被告人被錯判、冤判,稱之為“特大冤案”,是名符其實的。

對“黎慶洪案”存在的冤情,上百名辯護律師是見證人,“督戰”貴陽的中央有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是見證人,旁聽庭審、並看過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的著名法學家童之偉教授是見證人,全程關注此案的法律界及各界人士、全國網民都是見證人。可以説,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及貴陽市中院是在全國人民的眾目睽睽之下裸奔,判出了一個特大冤案。

亞東書記,或許你真不清楚“黎慶洪案”冤在哪裏。那就容許我略舉法院對該案几個被告人的判決來略作説明吧。

黎慶洪的父親黎崇剛,雖然現已被法院判決無罪,但其曾一度被貴陽中院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貴陽中院判決被撤銷後又一度被“7.1”專案組以9項罪名追訴,被專案組裹挾下的貴陽市檢察院以小河檢察院的名義,以5項罪名起訴。如此追訴,不亦冤乎?!

黎慶洪的弟弟黎猛,除XX年幫同學保管過一隻自制的“火管槍”被檢察機關不起訴外,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別人在其典當公司借錢無力償還將在依法成立的“湧鑫”電玩城的股份轉給他(他不參與電玩城的經營管理)。這無非就是個債轉股的正常經濟行為,但卻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夠荒唐吧!就為同學保管“火管槍”的事,開陽縣檢察院早就作過處理,貴陽市公安局在對黎家“黑打”中卻讓檢察院撤銷四年前的不起訴決定,重新追訴,並一度被貴陽中院判處刑罰。雖然此次貴陽市兩級法院未認定黎猛非法持槍犯罪,但從中也可以看出公安、檢察和法院一度對黎家進行了怎麼荒唐的、枉法的追訴。黎猛除了在“湧鑫”電玩城持股外,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僅因其是黎慶洪的弟弟,在黎家投資的磷都典當行任總經理,就被判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如此追訴,如此判決,不亦冤乎?!

黎慶洪被貴陽市兩級法院認定為一個存續十幾年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除了借槍打獵被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的個人犯罪之外,判決書認定其所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犯罪”,卻只有分別發生於XX年、XX年、XX年且早已經過公安機關處理的、三樁涉及兩個罪名而實際根本不構成犯罪的事件:

第一樁事件:XX年黎慶洪在甕安參與賭博被疑賭假錢遭劫持和扣車,獲悉情況的黎慶洪的一些朋友前去解救,開回被扣車輛,其間張明華、何東昇、佘從亮因與當地村民羅開賢發生口角將羅打傷,被公安機關作了勞教處理。這樁被作為“聚眾鬥毆”犯罪對黎慶洪等人進行追訴的事件中,張明華、何東昇、佘從亮打傷羅開賢,只是一個事發偶然的普通傷害案件,而非“組織犯罪”,且已經過公安機關處理;事件中前往甕安的人,只是去解救黎慶洪,幫助要回被扣的車,而不是為了鬥毆,實際上根本沒有發生鬥毆行為,根本不構成聚眾鬥毆罪。類似事件在鄉村是十分常見的。對於一樁發生在十幾年前、公安機關已處理過的、根本不構成犯罪的事件,刨出來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處理,只能説貴州司法機關為“黑打”黎慶洪一家,已經飢不擇食了。而按照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認定的事實,XX年該事件發生時,所謂黎慶洪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沒形成呢!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第二樁事件:XX年12月,黎慶洪與本案被告人謝應林在織金縣開辦的煤礦被當地兩勞釋放、解教人員楊德林兄弟帶人打砸,管理人員被打傷,謝應林前去處理也被打傷。煤礦報警,公安機關未及時處理,楊德林兄弟揚言還將衝擊、打砸煤礦。謝應林通知了包括股東黎慶洪在內的上百人前往織金幫助護礦。得知煤礦叫了上百人到織金後,當地公安機關才出警處理煤礦被打砸事件,將楊德林兄弟處以治安拘留和罰款。之後,被通知到織金護礦的黎慶洪等人離開織金。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打架鬥毆行為。

這樁事件中,作為與謝應林合夥開煤礦的股東,煤礦被打砸,管理人員和合夥人謝應林被打傷,黎慶洪無疑也是受害人。謝應林在庭審中也供述,黎慶洪與其他人一樣,都是他通知去織金護礦的。黎慶洪供述稱只帶了自己的司機曾儀一起去;同案被告人只有兩人説是黎慶洪通知去織金的,而黎慶洪予以否認。事件在XX年12月發生後已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幾年之後,司法機關卻以該事件對作為受害人的黎慶洪等人進行刑事追訴;法院判決毫無根據地認定黎慶洪組織了幾十人去織金聚眾鬥毆,並將其作為聚眾鬥毆犯罪的首要分子治罪,並將這樁事件歸為黎慶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狀”。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第三樁事件:XX年黎慶洪與其弟黎猛等多人,投資開設“湧鑫”電玩城。這樁事件,且不説沒有證據證明黎慶洪在“湧鑫”電玩城持股,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黎慶洪參與該電玩城的經營管理,即便有證據證明黎慶洪在“湧鑫”電玩城持股並參與經營管理,因湧鑫電玩城系依法設立的遊戲娛樂企業,黎慶洪在該電玩城持股也完全是正當的投資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更不可能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實際上,就電玩城設置帶賭博功能的遊戲機這一事實,開陽縣公安局早已作過行政處罰,現再作為犯罪追訴,顯然違背正當程序原則。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黎慶洪被認定為“黑老大”,在十幾年中就與上面三樁涉及兩個罪名實際上根本不構成犯罪的所謂“組織犯罪”有關!而在一審庭審中,黎慶洪稱,其房地產開發項目兩三年無法完成拆遷,其投資的典當公司被欠大量外債無法收回,卻沒有任何黑社會勢力去為其完成拆遷、收回債務,其在久銅公路項目中還被村民敲詐,其反問:有這樣的“黑老大”嗎?

作為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沒有組織、領導過一起暴力事件,也沒有一起暴力違法犯罪,這樣的“黑老大”真是太“無所作為”了!如此入罪,不亦冤乎?!而讓人驚悚者,公安機關一度以11個罪名將黎慶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以7個罪名對黎慶洪提起公訴,如此追訴,不亦黑打乎?

黃陸兵是黎慶洪開設的騰龍宏升公司副總經理。其XX年才到騰龍宏升公司工作,一審判決引述的被告人黎慶洪、黃陸兵的供述均證實,黃陸兵是XX年被聘請到黎家公司工作的。之前黃陸兵在外地打工,與黎家沒有關係。但一審判決卻毫無依據地認定黃陸兵在XX年到XX年間多次由黎慶洪帶領到黎家礦山護礦。黃陸兵沒有任何違法犯罪事實,只因在黎家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在黎慶洪父子三人被貴陽中院一審判刑後,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正,不符合事實,站出來為黎家作證,向媒體披露自己瞭解的情況,並協助律師調查取證,結果受到追訴,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刑!一個公民,受聘於一個依法成立的公司,正常履行職責,付出勞動,獲得報酬,在所任職公司並未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情況下,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治罪,不亦冤乎?是故,“刑滿釋放”的黃陸兵,再次到黎家公司打工,還專門給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小河區法院寫一份報告,不亦荒唐乎?

……

尤其讓人憤慨的是,曾經對黎慶洪等17名被告人枉法裁判的貴陽市中級法院,不僅不汲取XX年對“黎慶洪案”錯誤判決的教訓,反而在一審判決明顯事實不清,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存在根本性錯誤,且多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交了新證據以證明無罪事實的情況下,竟然決定二審不開庭審理。在違法不開庭的情況下,貴陽市中級院無視眾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異議,對原審判決明顯錯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全面予以確認,除調整了個別被告人的罪名及刑期外,幾乎全面維持了一審判決,黎慶洪等人,終審蒙冤。

貴州公安裹挾檢察院、法院製造成的“黎慶洪案”,後果是極其嚴重的,甚至可以説是災難性的。

據瞭解,由於公安機關的無度追訴,濫抓無辜,致開陽一縣一度人心惶惶,眾多與黎慶洪兄弟有點往來的人害怕被無辜牽連紛紛外逃,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因近百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偵查措施(很多人現在仍在取保候審),數十名被告人被冤判,導致上百個家庭直接或間接受連累,給這些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災難:多個家庭因此解體;部分家庭老人無人照顧、孩子學業荒廢,人生被毀掉。(比如,黎家慶的兩未成年孩子,因父母被抓無人監護,致學業荒廢,一個現已厭學退學。)同時,由於公安機關濫用職權,隨意查封、凍結、扣押企業資產、帳户,強行對一些正常經營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結,致數十個正常經營的企業被強行清盤停擺,成百上千的人因此失業,對地方經濟發展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我們常説,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防線的失守,必然致社會正義的潰敗。上百名律師對涉黑作無罪辯護、公訴人也當庭放棄對涉黑犯罪的全部特徵舉證的“黎慶洪案”被法院強判“涉黑”成立,幾十名律師作全面無罪辯護、實際上也根本無罪的公民被強判有罪,嚴重踐踏了國家法律,不僅給幾十個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嚴重破壞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背離了依法治國的基本路線,也嚴重損害了貴陽、貴州的美好形象,甚至整個國家的司法形象和國際聲譽也因此受損。

更重要的是,“黎慶洪案”作為一個被告人多達五十餘人,且一度近百人被追訴(含網上追逃)的重大案件,在“黑打”問題已全面曝露的情況下,在全國上百名律師的見證下,在中央多個政法部門工作人員“監審”下,在眾多專家學者、網民的觀察中,貴陽市兩級法院肆無忌憚判冤案,直接導致開陽一縣,以至貴州一省,乃至於全國廣大民眾,對貴州司法,乃至於對整個國家的司法,完全失去信任,甚而對政府、對司法產生仇恨,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嚴重動搖了我黨的執政基礎。

亞東同志,貴州司法機關對“黎慶洪案”的“黑打”所導致的嚴重後果,我相信你已經充分意識到,並也像我一樣無比痛心。也許你還沒有意識到的是,貴州的多個“打黑”案件,或多或少,都存在“黎慶洪案”類似的問題。比如,我看過有關案卷材料,而因時間關係未能介入辯護的歐陽雲龍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開陽縣的洪強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及我與朱明勇律師一起為被告人羅飛作無罪辯護的所謂“羅家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亞東同志,我不知道,貴州司法機關是否已就“黎慶洪案”曝露出來的問題,進行過檢討,也不知道你本人是否進行過反省。我認為,貴州司法機關如果不就“黎慶洪案”進行全面的檢討和深刻的反省,不對貴州目前“打黑”的“黑打”現象予以重視,並切實糾偏,“黑打”現象勢必進一步氾濫,進而成災。或許,現在已然成災。但,亡羊補牢,猶為未晚。

其他的案件暫且不説。就拿“黎慶洪案”來説吧。亞東同志,我不知道,你是否意識到,你對該冤案的釀成,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誠然,亞東同志作為貴州省政法委書記和公安廳廳長,不可能親自辦案。“黎慶洪案”被辦成特大冤案,直接責任人是貴陽市公安局的潘立新等一干辦案人員,以及貴州省公安廳毛明俊等“7.1”專案組辦案人員,以及未能對公安依法履行監督、制約職責的貴陽市檢察院、貴陽市兩級法院。這些辦案人員和辦案單位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是貴州政法機關應該研究的,但不是我現在想談的問題。我現在想談的是,亞東同志,你,對“黎慶洪案”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貴州省開陽縣黎慶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案件補充偵查終結報告書》顯示,“黎慶洪案”由貴陽市公安局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立案偵查終結移送起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涉黑案件一審判決後,因事實不清於XX年7月12日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新審判,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又裁定準許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撤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撤訴後退回貴陽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的。然而,《偵查終結報告書》顯示,你領導的貴州省公安廳卻在XX年5月6日就由刑偵總隊抽人員成立審查小組,對黎慶洪涉黑案件卷宗進行全面審查,並於5月23日形成《關於審查貴陽市開陽縣“花梨幫”涉黑案件的報告》呈交貴州省“打黑辦”,XX年6月7日,由貴州省“打黑辦”召集省級公、檢、法、司成員單位對黎慶洪涉黑案件開會研究並形成意見,決定對黎慶洪涉黑案件撤回開展補充偵查。貴州省公安廳根據你XX年7月1日在《貴陽市開陽縣“花梨幫”涉黑犯罪集團案件補充偵查工作方案》上作出“同意澤洪意見,請趙翔並打黑辦負責此案。人員要選好,工作要負責,時間要抓緊”的批示,從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抽調所謂“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熟悉打黑業務”的38名民警組成“7.1”專案組,成立黎慶洪涉黑犯罪案件補充偵查專案組,由省“打黑辦”主任、公安廳副廳長趙翔任組長,廳刑偵總隊總隊周全富、廳刑偵總隊打黑除惡專業隊代理隊長沙徵凱、廳刑偵總隊打黑除惡專業隊正科級偵查員毛明俊任副組長,帶領專案組民警全力以赴對貴陽市開陽縣黎慶洪涉黑犯罪集團案件開展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終結報告書》載明,“7.1”專案組是“在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崔亞東同志的直接領導下,在省公安廳黨委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在專案組組長、省公安廳副廳長趙翔同志的直接指揮下,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和省廳刑偵、技偵、監管等部門及貴陽市、遵義市、安順市、六盤水市、黔西南州、黔東南州、黔南州、畢節地區等地公安機關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完成工作的。 專案組“對前期已逮捕的黎慶洪涉黑犯罪集團17名犯罪嫌疑人和新抓獲涉案成員”,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全面開展審訊,“不達審訊目的決不收兵”。

亞東同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作了明確規定。我想,你作為中共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貴州省公安廳廳長,對法律的這些常識性規定應當是十分清楚的。在貴州省高級法院還在對黎慶洪案進行二審的情況下,你就領導貴州省公安廳對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進行所謂的“複查”,並召集公、檢、法形成意見,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由檢察院撤訴,再由公安廳組成專案組重新偵查,還由專案組“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大力協助和支持下”完成偵查工作。正是你的這一行為,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嚴重妨害了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嚴重破壞刑事訴訟法關於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以致釀成了“黎慶洪案”這一舉世著目的冤案。

亞東同志,毫無疑問,對“黎慶洪案”這一重大冤案的鑄成,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你不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而且還負有直接責任。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在此鄭重建議亞東同志,你,應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向黨組織引咎辭職。

也許你還並不太熟悉這幾個條文,那麼,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此致

敬禮

你的真誠的同志:周澤

XX年10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