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十一篇

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徐x,男,19xx年7月18日生,原系x市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x省x村x巷x號電話:13

仲裁申請書十一篇

被申請人:x市x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地址:x市xx區x街x號(通訊地址:x路x號東鼎大廈x號)法定代表人:陳x電話:0355-7x136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xx元;

2、支付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xx元;

3、支付經濟補償金x個月(每月工資x元,工資報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x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正式到被申請人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於公司經營不規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後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現在的七十餘輛車。

今年又為公司完成春運,由於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為xx萬元,實際回收xx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台車的淨利仍能達到x萬元,對於這樣的利潤對於

被申請人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説,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敬

敬禮

申請人:x

x年x月x日

仲裁申請書 篇2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男,漢族,1957年1月15日生,住區左鎮村,裝卸工,電話:. 被申請人:唐山市區廠(性質 個體)

業主:

申請事項

1、申請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傷待遇共計71213.37元。

3、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被申請人處職工,7月7日上午工作時,被拖拉機撞傷,區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股骨中下段閉合骨折,左大腿下段皮裂傷、剝裂傷,於7月23日因無錢支付醫藥費而出院。“豐勞裁字144號”裁決書已經確認申請人王玉山與被申請人市區鑫塔添加劑廠存在事實勞動關係。1月21日,“唐勞社傷險認決字A101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申請人王玉山屬於工傷。3月22日,“唐勞(工傷)鑑(初)字0458號”勞動能力鑑定通知書,鑑定王玉山為玖級傷殘,停工留薪期12個月,現申請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申請人理應支付王玉山因工受傷的醫療費15586.97元,鑑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8元,護理費262.4元,交通費96元,停工留薪工資1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950元,傷殘就業補助金8550元及二次手術費6000元,共計71213.37元。並且要求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用,望裁如所請。

此致

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4月11日

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聯繫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職務: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請人: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聯繫地址:上海市

負責人:職務:執行董事

申請撤銷事項:

申請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員會(20xx)滬仲案字第號裁決書,申請貴院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以下內容:

1、撤銷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9,311.54元的裁決;

2、撤銷由申請人承擔仲裁費人民幣5277元的裁決。

3、另外,請求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等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蓋事實,枉法裁判。

1、對於仲裁書認定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是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專線寬帶網絡接入、升速、使用及維護等有償服務的協議,協議收取的費用並不能等同於電信資費。”因此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的規定。申請人認為是一種故意歪曲事實的行為。

申請人擁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合法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而被申請人作為電信用户,與我司簽訂的《商業客户光纖專線(升級)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專線寬帶網絡接入、升速、使用及維護等有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所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第一項“基礎電信業務……(六)網絡承載、接入及網絡外包等業務”可以認定上述服務屬於電信業務的範圍,因此雙方的行為當然適用國家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範要求。

2、仲裁書認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其因被申請人的緣故,導致其承擔電信資費違約金的損失。”這種説法沒有根據。

因為約定違約金的性質是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而事先對承擔責任的一種約定,其不同於補償金,違約金同時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也就是説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就是沒有損失,違約方也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因此被申請人承擔違約金的前提其延遲履行的違約行為,而不要求我守約方有怎樣的實際損失,我方無需主動提供此類證明。

3、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舉證責任的承擔上,被申請人只是提出調整違約金的請求,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而仲裁卻支持了其請求,這種做法是不遵照舉證規則的體現,屬於明顯的枉法裁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規定:“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上海市高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二【20xx】13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應當提供違約金約定缺乏公平性的相應證據。”這些均是對於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要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既然違約方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由其承擔起對違約損失的證明責任,也就是説,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多少,並與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比較,從而才能證明其請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4、仲裁認為當事人雙方在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每日加收3‰違約金屬於過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錯誤認定。

因為按照“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具有法定性和約定性,也是違約金懲罰性功能的體現。

(1)行政法規規定

根據《電信條例》第35條的規定,“電信用户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户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可以看出電信違約金具有法定性,不同於一般的債務,是電信法規對電信用户違約而採取的法定措施。這種約定實際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規的合法行為,是應當受法律保護的。

(2)合同法基本原則

這種行為不僅是遵照《電信條例》的表現,同時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自由原則。該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當事人民事行為的“意思自治”。約定違約金是在經過當事人雙方反覆磋商後簽訂的,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並無脅迫等不正當競爭情形,是真實意志的體現。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當事人自願對自己的權益在法律範圍內進行處分,其他人不宜輕易干涉,更不能隨意宣告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只有這樣,才能使違約金制度與變化着的市場環境相適應,並且更好地體現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最終實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目的。

市場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享有對自身權益進行自由處分的權利,因此在法律範圍內及不違背社會道德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作出符合自己意願的`安排時,就應當得到社會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橫加干涉。市場機制也正是通過這種方式才能真正發揮實現資源配置的作用的。

(3)從違約金的性質來説,約定違約金不同於補償金等,其具有懲罰性。

被申請人自願與申請人簽訂過高的違約滯納金,從公平的角度來説,申請人就是因為被申請人敢於簽訂這樣高的違約滯納金才放心為被申請人以“後付費式”提供電信服務,這也類似於一種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由於支付違約金還應履行債務,表明違約金是專為對遲延履行行為予以懲罰而設定的。這就説明包括本案在內的延遲履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也重申了堅持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性質。

本案爭議的發生是被申請人延遲履行合同,經多次催告數月之久後才支付拖欠款項,但仍不支付違約金。顯然帶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被申請人的這種行為,讓其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以示懲處,對於守約方才是公平的,鼓勵交易、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也才能達到《合同法》第一條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認定違約金3‰過高,也應當酌情予以適當減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約定違約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罰息的計算原則,將違約金調整為按欠款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這種做法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屬於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批覆》)和法釋[20xx]3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法釋[20xx]34號《批覆》)的規定中,“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其前提適用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也就是説仲裁庭無視合同當事人之間關於違約金的約定而直接適用該批覆,這種做法的邏輯思路就是“違約金約定過高就等於沒有約定違約金”,這一事實結論顯然屬於邏輯錯誤。這種做法與未約定違約金支付方式有何異同?這實質上是完全拋開了當事人雙方的事先約定,把違約金等同於補償金,無從體現違約金的懲罰功能。這種做法過多的干涉了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權利。

因此,由於法釋[1999]8號《批覆》和法釋[20xx]34號《批覆》的規定是針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該兩《批覆》規定的相關標準為適當減少的標準。仲裁庭的做法應當予以撤銷。

(二)申請人對本案認為

①“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具有法定性和約定性,並且符合違約金本身具有的懲罰性功能。合理性(根據上述第4點的闡述)

對於《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的前提條件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按通常方式理解為:只要違約金不是過分的高於前述損失的,國家就應該保護;而且法院對於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違約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何為過分,按常理判斷,合法的、適當的、符合習俗慣例的均不叫過分。

電信業務與電力業務同屬於後付費式的服務類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逾期未交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這是國家以行政法規的方式肯定了供電合同中的用電方逾期不交電費違約金的標準,而供電合同同樣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違約金標準也受到了國家行政法規的保護,而此標準被全中國約3—4億户家庭接受,説明每日千分之三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標準是適當並且合法的。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標準還廣泛存在於供氣合同、供水合同及電信、移動、聯通通訊合同和網絡服務合同中,均被全中國十三億人民接受,説明這不僅已經形成了習俗慣例,還被相關部門規章及行政法規予以保護,屬於合法,不為過分,而屬適當。

②退一步講,如果“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屬於違約金約定較高的情形需要進行調整,也應參照國家對約定違約金方面的相關規定和社會公眾接受所形成的慣例、事實以及社會平均利潤和非違約方追討本金所需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説,即便是按照該解釋,認定違約金過高,那麼也是以承認約定違約金存在為前提,予以適當調整。

大家都知道的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損失為:”資金佔用所得社會平均利潤、貸款利息、追討本金所需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等”,所以説實際損失不僅僅包括直接損失,還有間接損失即預期可得利益,範圍包括為準備履行合同義務而支出的費用損失;價值損失;利潤損失等等,否則有失公平。所以要求違約方補償的損失就絕對不僅僅是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喪失。

由於本案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電信服務的特點是一旦電信用户違約,作為守約方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其實際損失往往是不易計算的。

如果對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屬於約定過高的情形而因此予以適當調整的話,我方主張適用《上海市高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二【20xx】13號)第九條的規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考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總之,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因此,上海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xx)滬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應當由貴院予以撤銷。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女 年齡 民族 漢

住址:xx市

電話: 郵編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 xx市 電話

法定住所:xx市 郵編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女 職務 總經理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為一個月工資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待通知賠償金為一個月工資4000元;

3、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工作期間公積金(xx年9月至xx年6月);

4、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xx年6月各類養老保險;

5、裁決被申請人賠償從xx年9月至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資19天x20(4000/21.75)=6988.50;

6、裁決被申請人退回申請人過失單扣款9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xx年9月8日正式進入被申請人xx市xx公司上班,擔任會計主任一職。並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於xx公司財務內控制度薄弱,前任財務人員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財務報表,也未完善保存財務歷史資料,給申請人的後續財務工作帶來極大困難,並在此期間因公司快速發展,連鎖門店由xx年9月的9家店鋪增長為xx年6月的23家店鋪,全部店鋪及貨物供應鏈的.財務工作都由申請人所在的團隊負責,而在整個發展期間團隊工作人員未增加一人,申請人在此工作期間兢兢業業,每天都於晚上10點後離開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強大的工作量給申請人的身體及精神帶來極大的疲憊及壓力,身心一直處於緊繃狀態。因此出現上班遲到現象,遲到時間為1分鐘,2分鐘等。

xx年6月1號被申請人因申請人遲到累計四張過失單,被申請人在員工手冊中規定累計三張過失單可將員工開除為理由,將申請人開除,雙方在xx年6月1日晚8點至12點協商及談判,被申請人同意支付賠償金為半個月工資,並誘騙申請人在自願離職書上簽字,於xx年6月10日將款打入申請人工資卡內,申請人查詢後金額不符,於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間與被申請人交涉,被申請人拒絕支付相應的金額,拒絕再交涉。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xx區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申請時間:

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請人:,男,住丹江口市六裏坪鎮油坊村2組13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x有限公司車身廠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電話:822

被申請人:十堰市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申請仲裁事項:

1、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勞動經濟補償金5100元。

2、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XX年年——20xx年社會保險金。

3、請求兩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元。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被十堰勞務公司派遣到車身廠工作,20xx年5月25日用工單位以“效益不好、40歲以上人員全部辭退”為由、將申請人違法辭退。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按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此致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請書 篇6

申請人:劉,男,1XX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南省隆回縣司門前鎮大茅坪村4組20號。

被申請人: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羅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11250元(4500元/月×2.5個月);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11個月(從X年9月至X年8月)雙倍工資差額49500元(4500元/月×11個月);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7000元(4500元/月×6個月);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X年1月4日至X年7月15日的醫療費36935.59元、交通費13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45元(50元/天×70%×147天)、勞動能力鑑定費390元;

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護理費147600元(4100元/月×30%×12個月×10年);

六、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1000元(4500元/月×18個月);

七、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傷殘津貼405000元(4500元/月×75%×12個月×10年);

八、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4000元(4500元/月×12個月);

以上各項合計819198.59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劉於X年8月入職被申請人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崗位是搬運工,月工資為4500元,但被申請人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X年1月4日上午9點上班時,劉在公司倉庫F1號庫內裝卸貨物時從5米高的'貨物堆上掉下,當時由120急救車接往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XX院區治療,經醫院診斷為:

一、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

1、右側額顳葉腦挫裂傷硬膜外下積血

2、左顳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

3、顱底骨折鼻漏

4、右眼眶內側壁顴突鼻骨骨折

5、右側額部頭皮挫裂傷;

二、右中上肺創傷性濕肺、胸腔積血;

三、右側6、7肋骨骨折;

四、有肩鎖關節脱位;

五、右側髖臼撕脱骨折。由於申請人無力負擔繼續治療的費用,被醫院強行要求出院。申請人共住院147天,住院期間需要護理。醫院建議繼續康復治療,加強營養,需專人陪護。X年3月1日,申請人的受傷事故已被認定為工傷事故。X年7月29日,申請人經過XX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為四級,護理等級為四級,停工留薪期從X年1月4日起至X年7月4日止。

基於以上的事實以及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請求,向貴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早日依法裁決。

此致

敬禮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劉

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______,男,漢族,______年___月4日出生,住______市______區___路。

被申請人:陝西______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市含光路

法定代表人:______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計元;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年1月1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兩份《___集團______卡使用協議》。編號為___的合同約定申請人一次性向被申請人支付50萬元卡費,每三個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元,合同期限約定為1年。編號為___的合同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50元卡費,合同期限為6個月,合同到期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56萬元。兩合同同時約定如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費用,超過七個工作日後,被申請人除應繼續支付卡費和約定的消費額外,還需按應付款每日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時向被申請人支付100萬元卡費,但合同到期後被申請人不能向申請人退還卡費和約定的費用。___年1月2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截止08年1月2日被申請人應付申請人本金及收益共計元,將該筆款作為本金從08年1月2日開始每月向申請人支付收益款元。並從___年7月開始對______7年到期的本金進行償還。

截止______年9月,被申請人共計向申請人支付了元收益款,現被申請人仍欠申請人本金及收益款共計元。申請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計元。

此致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仲裁申請書 篇8

申請人:王,男,漢族,1xx0年2月24日出生,住...........。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嶺市。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1、裁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00元/月x10個月=16000元;

(2)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x25.4元/月xx個月=120xx.x元(06年台州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x25.4元);

(3)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x25.4元/月xx個月=120xx.x元;

(4) 停工留薪期工資:(36天+105天)x53.3元/天=x515.3元;

(5) 住院護理費40元/天x36天=1440元;

(6) 營養費1000元.

以上各項共計50110.x元。

3、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

事實與理由

x6年10月2x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合同中確定申請人受聘從事不鏽鋼鉚合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於x年10月2x日。申請人在工作中報酬方式以計件為主,同崗位月平均工資為1600元。x年10月5日,申請人在車間整形取鍋時,被衝牀壓傷右手,造成其右中指近側指間關節以遠不完全離斷傷、食指中節指骨開放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經損傷、皮膚軟組織缺損,環指中節指骨開放骨折伴伸肌腱損傷、皮膚軟組織缺損。申請人受傷後前後住院36天,被申請人承擔了全部醫療費及傷殘鑑定費。申請人受傷事實經温嶺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申請人所受傷殘,經台州市勞動鑑定委員會《台勞鑑2-5144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評定為八級傷殘。申請人出院後經醫生建議休息三個半月,現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我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持請求。

此致

勞動局勞動仲裁委

申請人:王x

x年4月21日

附:

證據及其來源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申請人工商登記材料;

3、申請人門診病歷、醫院休息證明;

4、住院病歷;

5、工傷認定決定書;

6、勞動能力鑑定意見書;

x、勞動合同;

x、證人證言。

仲裁申請書 篇9

申請人:,男,漢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市x區x路x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區x路x號。電話:x。

法定代表人:x職務:x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x元(月平均工資x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x年月至x年月加班費共x元,其中:

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x元及經濟補償金x元;

2、休息日加班費元及經濟補償金x元;。

以上合計:x元。

事實與理由:

(可簡單闡述一下籤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具體的職務,加班的事實以及計算方式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定,我於x年月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於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敬禮!

請假人: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請書 篇10

申訴人:,男,漢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

住住址:

通訊方式:

代理人;

電話: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地:

通訊方式: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地:

電話:

申請事項 :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xx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xx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凱應聘到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xx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凱被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成都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勞動能力委員會(成勞鑑字[20xx]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xx年5月3日經四川西南司法中心確認“被人X凱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xx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訴人的主張。

此致

成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20xx年7月26日

仲裁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

一家國的公司

住所(註冊登記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

電話:

傳真:

負責人:

職務:

申請人代理律師: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電子信箱:

電話:傳真:

被申請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仲裁依據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該合同第七條約定:“任何爭議或與本合同而產生的,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x,,美元;

2、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因本案仲裁而發生的律師費及申請為辦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費;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2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見附件第11頁),約定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亞硫酸鈉,總價款為x,,美元,付款方式為T/T。

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了全額付款(見附件第12至16頁)。然而被申請人卻沒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把貨物及時裝運併發送給申請人,至今拖欠申請人,美元的貨物。

申請人多次催要合同項下的貨物。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已經構成嚴重違約。在此期間,申請人曾多次通過中國的朋友打電話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合同義務,同時以各種方式謀求問題的解決,但均因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誠意,一直未果。

綜上所述,鑑於被申請人的違約行為,申請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依據雙方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之仲裁條款,特向貴會提起仲裁,懇請貴會依法公正裁決,維護申請人的利益。

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