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與仲裁申訴書區別

仲裁申請書與仲裁申訴書有什麼區別?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仲裁申請書與仲裁申訴書區別,歡迎閲讀。

仲裁申請書與仲裁申訴書區別

一、勞動仲裁當事人稱謂的四個階段

作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在仲裁階段的稱謂經歷了四個階段:

1、1950年11月~1987年7月: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稱作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

1950年11月16日政務院批准的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其第六條:勞動爭議依前條第二項方式處理如仍不能解決,得申請當地勞動行政機關調解;調解不成,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之。規定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1987年8月~1993年6月: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稱作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

1987年7月31日國務院頒佈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其第十六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沿用了申請人這一稱謂,明確應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

3、1993年7月~20xx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稱作申訴人,提交仲裁申訴書。

在1994年7月《勞動法》頒佈之前,1993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國務院令第117號形式頒佈,自1993年8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第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勞動仲裁當事人被稱作“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提交的是“仲裁申訴書”而不是“仲裁申請書”。

4、20xx年5月~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稱作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

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是第一部有關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法律,該法律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重新回到“申請人”的稱謂,提交的應是“仲裁申請書”。

二、“申訴”與“申請”有何不同

如前所述,我國對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稱謂,除了1993年~20xx年這一時期之外,都稱作“申請人”。1993年到20xx年,這長達15年的時間內,為什麼稱作“申訴人”?“申訴”與“申請”有何區別?

依照《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五版)的解釋,“申請”是向上級或有關部門提出請求。“申訴”作為法律術語,是訴訟當事人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申訴”還有第二層意思,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團體成員等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可見,從專業術語上講,“申請”與“申訴”有本質的區別。可能在國務院1993年制定條例時本意是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服才可提出仲裁,而仲裁機構又隸屬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既可以裁決糾紛,又可以處罰企業,所以用“申訴”來表述。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與“申請”至少有以下三點不同:

1、裁決機構地位不同:申訴的對象一般是國家行政機關,申請仲裁可以是居中裁決的第三人;

2、處理方式不同:按照仲裁的原理,對於申請仲裁事項,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依法裁決。而行政機關在處理“申訴”時,除了處理申訴事項外,還可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處罰。

3、適用對象不同:“申訴”作為法律術語,應該是對已經處理過的糾紛不服而啟動的糾錯程序,“申請”則只是提出請求,並不要求爭議的事項已經處理過。

三、從“申訴”到“申請”體現仲裁職能的改變

一些國家設有“勞動法院”,勞動爭議處理由司法主導,我國主要由“勞動仲裁”機構主導,由於仲裁機構屬於勞動行政部門,所以,我國大部分勞動爭議案件由行政主導裁決。

按照仲裁理論,仲裁機構應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是公正的第三方,但勞動仲裁機構不由當事人選定,更不用説當事人自行選定仲裁員,且設立仲裁機構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具有行政處罰權,仲裁不行可以通過勞動監察處罰你,仲裁裁決帶有強制的味道,其公信力受到質疑。如果將啟動仲裁程序的一方當事人稱作“申訴人”,案件尚未裁決,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就顯得不平等,仲裁結果的公信力就更打折扣。

作為勞動行政機關,其公權力體現在勞動監察,勞動仲裁作為私權利,應當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這樣才能樹立仲裁機構作為第三方的公信力。仲裁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勞動仲裁也不例外,既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啟動仲裁程序的一方的稱謂也應該與一般商事仲裁一樣,提出的應當是“申請”而不是“申訴”。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省××縣××經貿公司

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縣××有限公司

地址:××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詳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縣××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