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協議書(通用7篇)

遺產分配協議書 篇1

被繼承人:王友廉

遺產分配協議書(通用7篇)

繼承人:系被繼承人之,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系被繼承人之,身份證號碼:繼承人:系被繼承人之,身份證號碼: 證明人:,身份證號碼:

證明人:,身份證號碼:

被繼承人王友廉女士於20__年5月9日因病身故,留下遺產尚未分割,繼承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各繼承人應當本着妥善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構建和諧的家庭氛圍為原則,合理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不得侵吞、奪佔或企圖侵吞、奪佔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二、各繼承人在完全自願的條件下籤署本協議,簽署本協議後均不得違背協議書中所明確的內容。

三、各繼承人自願協商確認,將被繼承人名下財產位於哈爾濱市道外區街 號房屋進行分割,遺產具體分割如下:

兒子: 分得上述遺產三分之一;

兒子: 分得上述遺產三分之一;

女兒: 分得上述遺產三分之一;

以上所分割方法是在整個房屋及地皮出讓後的所有收入(即現價值總額)下計算分割,不得隱瞞,任何一方不具備購買或擅自出讓的權利,必須由三位繼承人同意後方可進行整個房屋及地皮處理。

四、第三款所述被繼承人財產具體為:

位於哈爾濱市道外區 街 號私產房屋一套;市值人民幣共計 元(大寫)。

五、經各繼承人同意,為方便辦理拆遷貨幣化補償及其他買賣相關事宜,繼承人和繼承人有償放棄第三款所述被繼承人財產。作為應分得相應遺產份額的補償,繼承人:一次性給予繼承人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和一次性給予繼承人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六、以繼承人和繼承人出具的補償款收條(簽字、印手印)作為憑證,否則視為繼承人給予的'貨幣補償沒有履行。

七、如有繼承人單方違背本協議內容,視為其自動放棄繼承權及其他繼承人給予的貨幣補償,剩餘繼承人將其放棄部分等份分割繼承。

八、經各繼承人同意,如協議簽署後發生糾紛,以本協議內容作為司法機關析產憑證,本協議在哈爾濱市道外區簽署,由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管轄。

九、本協議一式五份,繼承人各執一份,證明人各執一份,簽字、印手印之日起生效。

協議人簽字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證明人:

證明人:

簽約地點:哈爾濱市道外區號 簽約時間:年 月日

遺產分配協議書 篇2

繼承人與系死者長子和次子。已於年月日死亡並留有房產一處(30mm 座落在……),死者生前無遺囑。另,繼承人與之母已先於死者死亡且無遺囑。而二繼承人之爺奶、姥姥姥爺均先於他們死亡。現二繼承人之間達成遺產分配協議如下:

一、將該30mm產權做為父母的共同遺產由二繼承人共同繼承,二繼承人將該房屋作價後由向給付人民幣...萬元。

二、在給付現金後,該30mm產權將歸屬x名下,其各種手續的辦理同意積極予以配合。

三、其它無爭議。

簽字:

年月日

遺產分配協議書 篇3

被繼承人:

繼承人:系被繼承人之,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系被繼承人之,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系被繼承人之,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系被繼承人之,身份證號碼:

被繼承人於年月日意外身亡,留下遺產尚未分割,繼承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各繼承人應當本着妥善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構建和諧的家庭氛圍為原則,合理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不得侵吞、奪佔或企圖侵吞、奪佔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二、各繼承人應當本着利於被繼承人孩子成長原則,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遺產範圍內扣除元作為孩子撫養費用。

三、各繼承人承諾遵守被繼承人遺書中的意思表示,簽署本協議前後均不得違背遺書中所明確的內容。

四、各繼承人確認,依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二分之一屬於被繼承人之妻女士所有;餘下的二分之一作為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分割,各繼承人繼承此遺產的四分之一。

五、被繼承人與其妻之夫妻共同財產為:位於北號房屋一套;位於北京市區號房屋一套;股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市值

元;奧迪A6汽車(車牌:)一輛;被繼承人在公司的股權價值;應收債權元。

六、位於被繼承人的房屋歸所有,該房屋所欠按揭貸款由償還;位於的房屋歸所有,該房屋所欠按揭貸款由償還;被繼承人在公司股權依據遺書歸所有。

七、應收債權元歸所有;位於號房屋歸所有。

八、為了充分發揮財產的利用價值,各繼承人同意,在分割遺產後不再共有遺產或其部分。繼承人折價補償給繼承人、共計人民幣元,作為繼承人、應分得全部遺產份額的差額,支付後,繼承人不再享有繼承被繼承人其他任何財產的權利。

九、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元,由繼承人、共同承擔;為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有開支共計元人民幣,從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

十、本協議在簽署,因本協議發生的糾紛或與本協議內容相關的糾紛,由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本協議一式六份,各繼承人執一份,主辦律師執一份,公證機構留存一份。

繼承人:繼承人:繼承人:繼承人:

簽約地點:區號

遺產分配協議書 篇4

繼承人:,被繼承人之母。

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妻。

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女。

繼承人:,被繼承人之*。

被繼承人於*年*月*日不幸去世(意外身亡),留下股票股(去世當日市值**萬元)、座落於某市某街某號的*平方房產*處(評估值**萬元),存款*萬元,價值*萬元的傢俱及家

用電器。因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遺囑,經協商,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

1、股票由、平均分配。

2、房產由取得,需向未取得房產的、各補償**萬元。

3、存款由、等*人平均分配,各得**萬元。

4、傢俱及家用電器由、取得。

5、如有其他爭議可通過協商處理。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正本份,協議人各執一份。

協議人簽字:

二O**年*月*日

遺產分配協議書 篇5

甲方: 姜

乙方: 胡

甲、 乙雙方系被繼承人 胡志遠 妻、子,現甲、乙雙方針對遺產繼承問題協商一致約定如下:

一、遺產範圍:

經甲、乙雙方確認,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如下:

1、 位於國棉社區房產一套,建築面積53㎡.地址為武漢市漢陽區紅旗村168號2樓3號;

2、 位於七裏廟原二印房產一套,建築面積30.38㎡.(甲方提供的數據)地址為漢陽區五里街五合村6棟29號1-1室.

二、遺產分配方案:

1、位於國棉社區房產現由於即將拆遷,拆遷款金額約為人民幣陸拾萬元整;

2、位於七裏廟房產現評估價約為8500元/㎡,總價值金額約為人民幣貳拾伍萬捌仟元;

3、位於國棉社區房產由甲方繼承辦理拆遷手續,乙方將予以協助辦理.針對國棉社區房產,甲方折價補償給乙方人民幣叁拾肆萬伍仟元整(345,000元),餘款由甲方所得.在辦理完拆遷手續後,拆遷款到賬後一個工作日以內,甲方將補償款人民幣叁拾肆萬伍仟元整(345,000元)匯給乙方指定賬號;

4、位於七裏廟原二印房產由甲方繼承;

5、甲、乙雙方在收到各自相應的拆遷款項後將再無任何利益瓜葛。

三、違約責任:

1、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分配遺產,如有違反,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造成守約方的損失;

2、位於七裏廟原二印房產的面積如與以上面積不相符,以上分配方案將不成立。並且位於國棉社區的房產拆遷款全額由乙方繼承;

3、甲方如未按照規定時間內將款項匯給乙方指定賬號,甲方每逾期一日,將按照補償給乙方款項的總金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四、其他約定: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規範範圍內進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以書面形式補充約定;

3、為保證本協議表達的意思的真實性,由雙方共同信任的兩位見證方對協議書的簽訂過程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予以見證;

4、本協議履行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委託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與兩位見證方各持一份;

6、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身份證號:

見證方:

簽約時間: 乙方: 身份證號:見證方: 年 月 日

遺產分配協議書 篇6

被繼承人: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繼承人: 系被繼承人之 ,身份證號碼:

被繼承人 於 年 月 日去世,留下遺產尚未分割,繼承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各繼承人應當本着妥善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構建和諧的家庭氛圍為原則,合理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不得侵吞、奪佔或企圖侵吞、奪佔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二、各繼承人應當本着利於被繼承人孩子 成長原則,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遺產範圍內扣除 元作為孩子撫養費用。

三、各繼承人確認,依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二分之一屬於被繼承人之妻 女士所有;餘下的二分之一作為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分割,各繼承人繼承此遺產的四分之

一。

四、被繼承人與其妻 之夫妻共同財產為:位於 房屋一套,房產證號為 ;位於 房屋一套,房產證號為 。

五、位於 被繼承人的房屋歸 所有,該房屋所欠按揭貸款由 償還;位於 的房屋歸 所有,該房屋所欠按揭貸款由 償還。

六、為了充分發揮財產的利用價值,各繼承人同意,在分割遺產後不再共有遺產或其部分。繼承人 折價補償給繼承人 共計人民幣 元,作為繼承人 應分得全部遺產份額的差額,支付後,繼承人不再享有繼承被繼承人其他任何財產的權利。

七、本協議一式五份,各繼承人執一份,調解人執一份,公證機構留存一份。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年 月 日

遺產分配協議書 篇7

甲方:楊波、楊梅(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班向蘭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系繼子女與繼母關係,甲方的父親楊明生在世時與乙方班向蘭同居生活數年時間,20xx年元月25日患病,經送興義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無效,於同月30日死亡,其死後留有遺產,與黃生良轉讓得位於復興鎮水利局一樓一套私有住房和存款205293元。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遺產分割協議:

一、楊明生與黃生良轉讓得的位於復興鎮水利局宿舍樓一樓一套私有住房歸楊明生與前妻生育的長子楊波所有。

二、楊明生有存款205293元,除留尚欠興義市人民醫院楊明生醫療費陸萬元和償還楊明生去興義市人民醫院治療時與其父借得貳仟元,與其妹楊小

菊借得貳仟元,以及留給楊明生父母各壹萬元作養老金,餘下部份分班向蘭得伍萬元(其中包括楊林拿給楊明生到興義醫療費捌仟元在內)。楊波和楊梅得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

三、楊明生生前還有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楊波享有和承擔。

四、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印後即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給對方造成損失,由反悔方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為據。

甲方(簽名蓋印):

乙方(簽名蓋印):

20xx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