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協議書(通用3篇)

遺產協議書 篇1

甲方: ,系丙方之母。

遺產協議書(通用3篇)

乙方: ,系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

丙方:

因權利人___去逝,現將有關登記在其名下的 處房屋贈與、繼承事宜,經各方協商同意,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狀況:

1、該房屋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剩餘面積系丙方出資添附。

2、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____,登記所有權人___________。

3、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土地使用面積________平方米。 房屋土地狀況詳見有關部門測繪圖見附

現户主:__妻:

現住__號,經房主__與妻子商議,將__院子由其子女所##繼承

並修善改造:

繼承

人:長女:__ 二女:__ 三女:__ 四女:__ 父母雙方與其子女一致商議通過##繼承 贍養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無任何理由推託贍養義務,共同料理兩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終。

二、房屋改造為一門四户三層格式,面積勻等,每户現定價為起始10萬元,(注:工程錢不夠時再平均續拿),面積按院內實際尺寸為準。

三、修善改造後的房屋如遇國家及開發商拆遷,每户房屋賠償面積為(90-100平方米)範圍內,不能無理取鬧。

四、每户賠償注(90-100平方米外)所摺合的面積按國家和開發商所開發的價格摺合人民幣,為兩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強佔強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處,與事要共同商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轉讓變買。如私自轉讓變買,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權收回。

七、以上商議以由父親__,母親長女:__夫:__二女:__夫:__三女:__夫:__四女:__夫:者__共同商議表決無異議。

八、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蓋章有效,並起法律效力。

簽字:

年月日

遺產協議書 篇2

第一繼承人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二繼承人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三繼承人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被繼承人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一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是於一九 年 月結婚的,第二繼承人隨母到呂家,當時是兩週歲,被繼承人與第一繼承人結婚後又生育一女孩,即第三繼承人。被繼承人與第一繼承人結婚後,於一九年建築磚瓦結構房三間。於二0 年 月被繼承人去世,但其遺產沒有繼承,第一繼承人又與她人結婚。關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三位繼承人達成繼承協議,內容如下:

一、三間房屋是被繼承人與第一繼承人的夫妻共有財產。被繼承人去世後,一間半房屋是被繼承人遺產,另一間半房屋是第一繼承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一間半房屋是遺產,依法應當由三位繼承人均等繼承。

三、第三繼承人出具書面贈與協議,她依法繼承的被繼承人房屋的遺產份額,贈與第二繼承人。所以,第二繼承人應繼承一間房屋,第一繼承人應繼承半間房屋。三位繼承人均同意。

四、第一、二位繼承人經過協商,確定被繼承人的一間

半房屋歸第一繼承人,第一繼承人給第二繼承人一間房屋的價款。即一間半房屋兩人商定價款時壹萬伍千元整,所以一間房屋的價款第一繼承人給第二繼承人壹萬元整,此繼承事務完結。

五、此協議一式三份,三方簽字後生效。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繼承人

第二繼承人

第三繼承人

月 年 日

遺產協議書 篇3

遺產繼承協議書最好還是請律師代書。要是真要自己寫,下面提供這個遺產繼承協議書範本,比較簡單,你可以自己填充:

遺產繼承協議書範本

繼承人:___,女,生於_ 年_月_日, 被繼承人之母,退休職工,現住_

繼承人:___,女,生於_年_月_日,被繼承人之妻,現住_。

繼承人:___,女,生於_年_月_日,被繼承人之女, _校學生,現住_

遺產人(被繼承人):___, 男,生於_年_月_日,於_年_月_日在_地意外身亡。

我們是___的母親、妻子和女兒,是其法定繼承人,本着簡單方便經濟和睦的原則,經全體家人協商一致,對___的遺產達成如下協議:

1.女兒___放棄股票繼承權。妻子___放棄股票繼承權,同時將自己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贈予母親___。即母親___繼承___全部的股票,並委託___(遺產人的弟弟)負責操作交易,轉交母親___。

2.母親___放棄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遺產(房產,公司,存摺等遺產),由妻子___和女兒___繼承。

3.此前所有有關遺產分割的協議及條款作廢。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正本四份,協議人各執一份。

相關法律法規: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