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易協議書

甲、乙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經過自願協商,就指定交易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指定交易協議書

一、甲方選擇乙方為證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並以乙方為指定交易點。乙方經審核同意接受甲方委託。甲方指定交易的證券帳户為在《資金帳户開户登記表》中所填的上海證券帳號。

二、指定交易的證券品種範圍,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記名證券為限。

三、本協議簽訂當日,乙方應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帳户的申報指令,如因故延遲,乙方應通知甲方,乙方應最遲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下一個交易日完成該指定交易帳户的申報指令。

四、甲方若在乙方處辦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經在其他券商處辦理指定交易,甲方應及時在原指定處撤銷指定。乙方對甲方因其在原指定處撤指手續辦理不妥影響甲方在乙方處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甲方在乙方處辦理指定交易生效後,其證券帳户內的記名證券即同時在乙方處託管,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傳送的指定交易證券帳户的證券餘額,為甲方建立明細帳,用於進行相關證券的結算過户。

六、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間的證券買賣均須通過乙方代理,並有權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詢、代領記名證券紅利、證券餘額對帳等服務。

七、甲方證券帳户內的記名證券餘額一經託管在乙方處,須遵守乙方有關嚴禁證券帳户“賣空”的規定。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的證券帳户“賣空”所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八、甲方證券帳户一旦遺失,應及時向乙方掛失,由乙方採取措施防止該帳户再被他人使用,並及時為甲方補辦證券帳户。若甲方證券帳户遺失未及時向乙方掛失,或甲方未採取防範措施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九、甲方可根據需要申請撤銷在乙方處的指定交易,除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違約責任情況外,乙方應在甲方簽署相關申請文件後的當日為其辦理撤銷指定交易申報。如因故延遲,乙方應告知甲方,並最遲於甲方提出撤銷指定申請起下一個交易日完成撤銷指定交易申報。

十、甲乙雙方在指定交易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則。

十一、甲乙雙方在《證券交易開户系列文件簽署表》中的相應項中籤章,即具有在本協議中籤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