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協議書範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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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工傷協議書範文4篇

乙方:

乙方年月日到甲方工作,乙方與年月日在甲方處工作時不慎受傷,後經醫院診斷為傷殘。現已康復出院。

本着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主動要求與同甲方一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及xx省的有關法規、規章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內容如下:

第一、雙方完全理解和認知本協議存在的風險,乙方自願放棄追究甲方相關責任的權利,本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聲明;

第二、甲方給付乙方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各項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23500元;43500元已於年月日給付,剩餘款項在XX年度分三次給付;

第三、乙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一次性解決賠償事宜;

第四、本協議生效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第五、本協議生效後,乙方自願放棄追究賠償差額權利;

第六、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第七、乙方自願放棄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第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第九、本協議自雙方籤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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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委託代表人:

乙方: ,男,漢族,年齡 歲,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綜合考慮乙方的家庭狀況和甲方的實際情況,在合理合法、互讓互諒、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達成,甲乙雙方完全知悉、理解這兩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內容,清楚乙方工傷的賠償項目及數額。

第二條 乙方系甲方 工地僱員,在 年 月 日在工地受傷,經龍華人民醫院治療。甲方因乙方受傷事宜,已經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 元。

第三條 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協商賠償款總額為人民幣壹拾肆萬元,乙方清楚並同意上述賠償款已包括但不僅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並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賠償款。

第四條 各方的身份情況及保證情況:

1、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充分了解本協議處理事項,並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籤訂本協議,乙方保證在收到上述賠償款之後,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其他任何補償;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五條 違約責任

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則該協議無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六條 保密條款

一方對因本次工傷賠償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籤蓋章後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託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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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模板】

甲方:

委託代表人:

乙方: ,男,漢族,年齡 歲,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綜合考慮乙方的家庭狀況和甲方的實際情況,在合理合法、互讓互諒、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達成,甲乙雙方完全知悉、理解這兩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內容,清楚乙方工傷的賠償項目及數額。

第二條 乙方系甲方 工地僱員,在 年 月 日在工地受傷,經龍華人民醫院治療。甲方因乙方受傷事宜,已經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 元。

第三條 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協商賠償款總額為人民幣壹拾肆萬元,乙方清楚並同意上述賠償款已包括但不僅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並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賠償款。

第四條 各方的身份情況及保證情況:

1、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充分了解本協議處理事項,並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籤訂本協議,乙方保證在收到上述賠償款之後,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其他任何補償;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五條 違約責任

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則該協議無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六條 保密條款

一方對因本次工傷賠償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籤蓋章後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託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關閲讀:工傷賠償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員工離職或工傷賠償等情形,常常會簽訂賠償協議。賠償協議要求完整準確地把協議雙方的意思表達出來,缺少或變更幾個,有可能會使得協議書面表達的意思和當事人的實際意思大相徑庭,導致糾紛再起。近期中顧法律網律師在為客户服務過程中,發現客户因簽訂協議內容員工離職或工傷賠償等情形,常常會簽訂賠償協議。賠償協議要求完整準確地把協議雙方的意思表達出來,缺少或變更幾個,有可能會使得協議書面表達的意思和當事人的實際意思大相徑庭,導致糾紛再起。中顧法律網律師在為客户服務過程中,發現客户因簽訂協議內容不清、不全,又須另行賠償員工其他費用。企業簽訂協議時的常見問題如下:

一、 賠償項目不明確。協議書中約定的是一次性傷殘賠償補助金還是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還是勞動年限的補償金?是醫療費還是護理費等?每個項目均不能少,我們客户就有8年前的協議,協議中未寫明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在八年後解除合同時又另行主張。所以賠償的部分項目,還是全部項目,都須逐一寫清,若表達不清楚,可能會導致單位重複賠償;

二、 表達意思模糊。賠償不同於補償,賠償基於過錯補償不一定基於過錯。在單位有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必須採取賠償。若協議中用“補償” 兩個,將無法準確表達企業是基於其過錯才給予員工的賠償,也就是説,員工在接受單位的補償金後,仍可以基於企業的過錯,再一次向企業理賠;

三、 缺少“糾紛了結”“雙方無涉”等權利義務終結的表示。企業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無非是想一次性瞭解糾紛,避免以後麻煩,所以協議的最後,一定要加上“協議雙方履行以後,糾紛了結”、“雙方無涉”、“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等權利義務終結的樣,少了這幾個,無法表明協議雙方對剩餘權利的放棄,這樣企業也面臨再一次被員工索要的可能。

所以,員工離職或賠償協議,需準確表達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並確保協議表達的內容在法律是合法有效,同時必須註明協議履行完畢後,雙方以後再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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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關於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系受害人之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現乙方受受害人供養的全體親屬委託(特別授權)處理 死亡的相關善後事宜。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意外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生,供養親屬情況:

父親: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母親:

_____________年齡  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妻子:_____________年齡  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子女:_____________年齡  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子女:_____________年齡  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為妥善處理 死亡的善後事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現甲乙雙方就賠償,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喪葬事宜

甲、乙雙方共同配合,及時處理死者喪葬事宜。所需救治費用由甲方支付,所需喪葬費用由乙方支付。(全部救治費用已由甲方支付。)

二、賠償金額:

甲方向乙方之(所有親屬姓名)支付賠償金貳拾貳萬圓整。除承擔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費用。

三、付款期限

雙方籤蓋章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現金貳拾貳萬圓整

四、違約責任:

1、甲方遲延付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餘款,並有權要求甲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五、見證條款:

丙方見證雙方全面實際地履行賠償協議

六、乙方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七、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印) 乙方: 丙方:

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篇: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最新範本

甲方: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乙方:劉xx,劉三之父,身份證號碼:

黃xx,劉三之母,身份證號碼:

乙方之子劉三系甲方單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於XX年8月7日發生工傷事故,經搶救無效於XX年8月7日死亡。劉三,男,19歲,身份證號碼:410721xxx2173015,供養親屬及直系親屬身份情況:

父親:劉xx,年齡:50歲,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 ;

母親:黃xx,年齡:45歲,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

為妥善處理劉三工傷死亡的善後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 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甲、乙雙方就賠償問題,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人民幣351000元(大寫:叁拾伍萬壹仟元整),除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費用。

二、自甲、乙方雙方簽訂本協議,乙方收到甲方叁拾伍萬壹仟元工傷賠償款之日起,甲、乙方雙方同意終結劉三的工傷死亡賠償紛爭,乙方及其近親屬自願放棄主張賠償差額的權利,自願放棄基於劉三工傷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及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乙方及其近親屬不得再就工傷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不得要求甲方將死者劉三的屍體運回河南省xx市,而應就地在殯儀館進行火化處理;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甲方於XX年8月25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賠償金叁拾伍萬壹仟元,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乙方開具收款收條。

四、乙方自行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保證在簽署並協議時,確認其為劉三的全部直系親屬,並已得到所有近親屬的授權及認可,已清楚瞭解自己在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已就協議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他問題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並清楚明白,甲、乙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六、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內容,則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守約方人民幣351000元(大寫:叁拾伍萬壹仟元整)作為違約金。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七、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裁決。

八、其他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籤或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籤:

簽訂時間:XX年2月3日

【相關閲讀:工傷死亡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