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復墾協議書(通用3篇)

臨時用地復墾協議書 篇1

復墾監理單位:經濟開發區北城辦事處(以下簡稱甲方)

臨時用地復墾協議書(通用3篇)

復墾單位:中鐵二十一局邯濟鐵路擴能改造工程施工指揮部第四項目部(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修建邯濟鐵路需佔用甲方所轄的王樓村的耕地作為施工過程中的臨時用地,佔地補償費用已在辦事處政府相關部門的主持下各方達成協議並補償到位。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土地復墾規定≥(20xx年11月8日第十九號令)中第四條之規定: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由乙方負責上述臨時用地的復墾。為確保該用地得到及時復墾,由甲方對土地復墾行使監管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臨時用地需復墾的位置及數量。

該臨時用地位於開發區北城辦事處王樓村鐵路南側,需復墾的土地總面積為:5.267畝。

二、臨時用地復墾標準及監管方式:

1、乙方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應及時清除因工程施工而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若對已復墾土地的耕種標準有分歧,耕種標準應由第三方土地權威機構評估確定,雙方應共同遵照執行。

2、為確保乙方的臨時用地復墾達成土地耕種條件,由甲方先採取收取乙方復墾保證金的方式行使對乙方的監管。

3、復墾保證金標準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關於做好鐵路建設工程徵地拆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臨時用地期限內復耕保證金總額為:28135元(大寫:貳萬捌仟壹佰叁拾伍)。

三、臨時用地復墾保證金支付方式及雙方法律責任。

1、乙方應在協議簽訂後一週內,將復墾保證金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户中。(開户行名稱:;賬號:)。

2、甲方所收取乙方的土地復墾保證金應為專項資金;甲方不得擅自挪用。否則,造成的一切不良後果全部由甲方承擔。

3、在乙方復墾達成土地耕種條件並經雙方確認後,甲方應在15天內無條件全額返回乙方的復墾保證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或拒絕退還乙方的土地復墾保證金。

四、其他未經事宜,由雙方協商決定,若協商未果,可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X年XX月XX日

臨時用地復墾協議書 篇2

(甲方):安化縣國土資源局

(乙方):湖南安化湘安鎢業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九條和《湖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後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因尾砂礦項目建設,需使用安化縣高明鄉新風村羅家山的土地作為臨時用地,用地總面積76683m2(其中望天田5648m2、旱土498m2、田坎4197m2、有林地12637m2、灌木林地35470m2、疏林地17899m2、農村宅基地334m2),詳見勘測定界圖。

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為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到期乙方若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經核准後,重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土地復墾專項帳户繳納土地復墾押金XX萬元,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繳清。

四、乙方不得修建隊擋渣壩外的其他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在臨時用地期滿後,乙方按國家復墾技術標準和已審查確定的復墾方案組織復墾,確保復墾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完善。

六、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期滿後壹年內復墾完畢,並及時向甲方提出復墾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後,甲方在驗收合格日起5日內將土地復墾押金退還乙方;若工程經驗收不符合復墾標準,且經一個月整改後,仍達不到土地復墾標準,甲方根據土地復墾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復墾押金,扣收比例不低於所押金額的50%。

七、若乙方在臨時用地期滿3個月內,未按要求組織復墾或期滿未提出復墾驗收申請,甲方不予返還土地復墾押金,金額作為土地復墾違約金,由甲方另行組織土地復墾或易地開墾。

八、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臨時用地時,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後的十五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遷臨時用地上的建(構成)築物。

九、經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於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轉讓、抵押、交換、買賣、租賃或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合同於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簽字):

X年XX月XX日

乙方(公章):

代表(簽字):

X年XX月XX日

臨時用地復墾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後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因XX項目建設,需使用XX鎮XX村的土地作為臨時用地,用地總面積m2(其中耕地m2),詳見平面圖。

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為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到期乙方若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市國土資源局重新申請,經核准後,重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土地復墾專項帳户繳納土地復墾押金XX萬元,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繳清。

四、乙方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在臨時用地期滿後,乙方按國家復墾技術標準和已審查確定的復墾方案組織復墾,確保復墾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完善。

六、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期滿後壹年內復墾完畢,並及時向甲方提出復墾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後,甲方在驗收合格日起5日內將土地復墾押金退還乙方;若工程經驗收不符合復墾標準,且經一個月整改後,仍達不到土地復墾標準,

甲方根據土地復墾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復墾押金,扣收比例不低於所押金額的50%。

七、若乙方在臨時用地期滿3個月內,未按要求組織復墾或期滿未提出復墾驗收申請,甲方不予返還土地復墾押金,金額作為土地復墾違約金,由甲方另行組織土地復墾或易地開墾。

八、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臨時用地時,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後的十五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遷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九、經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於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轉讓、抵押、交換、買賣、租賃或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於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簽字):

X年XX月XX日

乙方(公章):

代表(簽字):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