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提起再審用)
(xx)行監字第xx號
原告(或上訴人)xx與被告(或被上訴人)xx……(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或xx人民法院)於xx年xx月xx日作出(xx)行字第xx號行政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xx現向本院提出申訴。(未申訴的不寫此句)。
本院經複查認為,……(簡要寫明提起再審的理由)。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的,此句不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決定由本院再審的,寫“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決定由本院提審的,寫“本案由本院進行提審”;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寫“本案指令xx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指令非原審法院再審的刪去‘另行’二字)”〕。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院長xx
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