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內容 篇1
一、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哪些內容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這四項是一份合格的離職證明必須包含的.內容,如果不包含這四項中的任何一項,員工都有權要求單位重新出具離職證明。
二、單位能否在離職證明上增加其他內容
對於離職證明上能否包含其他內容,法院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定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四項內容,並未規定除這四項內容外不能有其他內容,因此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即使包含其他內容,只要不違法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
三、單位不及時開具離職證明,需要賠償員工損失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單位延遲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於此類賠償,員工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公司延誤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造成的損失。一般來説法院會結合員工薪資水平、工作性質、公司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過錯及後果綜合予以認定。
離職證明內容 篇2
離職證明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附:關於調檔時離職證明不能放入檔案的問題
1、方法一:簽署一份勞動合同蓋杭州某公司的章。持該勞動合同到杭州人才中心諮詢檔案遷移手續而後辦理檔案遷移。檔案遷移後開具該公司的離職證明並備案到人才中心(注意時間問題)。而後到上海辦理檔案遷移。
2、方法二:與原杭州公司商洽簽署一份勞動合同。持勞動合同辦理檔案遷移到杭州。而後重新出具時間合理的離職證明。到杭州人才中心備案。而後到上海辦理檔案遷移。
離職證明內容 篇3
,身份證號:,自20xx年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技術部程序員,至20xx年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