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示範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低速電動車廣泛的定義可以涵蓋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汽車等。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示範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示範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示範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深入實施生態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12號)精神,大力發展綠色交通,緩解能源,環境壓力,推進和規範低速電動汽車示範運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汽車系指以鉛酸蓄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等為動力,由功率不大於10KW的電機驅動,主要用於中短途出行的純電動四輪載客車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福建省境內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及產品管理。對投資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項目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申請備案;對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准入管理,採用發佈《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省經信委負責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低速電動汽車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省質監局監督產品質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低速電動汽車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要求。

第二章 主要技術要求

第五條 低速電動汽車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1450kg,成員不超過5人,總質量不超過1800kg,最高速度不超過70km/h。

第六條 低速電動汽車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長×寬×高)≤4600mm×1800mm×170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經濟續駛里程≥100km;百公里經濟耗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七條 低速電動汽車電池壽命,電動汽車電池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鉛酸蓄電池應不低於完全充放電500次、鋰離子電池應不低於完全充放電1000次。

低速電動汽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第三章 備案及檢測

第八條 由省經信委負責制定和頒佈《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明確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條件、申請及考核程序。

第九條 本省範圍內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向省經信委申請准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省經信委組織對其進行成產條件現場考核。通過低速電動汽車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經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可開展《目錄》申報工作

第十條 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檢測工作,由企業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產品質量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檢驗。

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汽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即可向省經信委申請產品准入。

第十一條 低速電動汽車產品備案由省經信委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省經信委對審查通過符合要求的產品進行公示。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准入條件的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佈。

第十二條 已經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如發生遷址、新建生產能力等生產條件變化時,應對變化後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考核,經考核達到准入條件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 省經信委根據低速電動汽車管理需要,對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情況進行定期複核,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無保證、轉讓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規現象的企業及產品目錄,從《目錄》中撤銷。

第四章 產品銷售管理

第十四條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按照《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xx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代號標識制度,並報省經信委備案。

第十五條 低速電動汽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誌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汽車時,應隨車發放低速電動汽車出廠合格證,合格證樣式和技術參數內容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制定合格證管理辦法,建立合格證發放檔案,加強合格證管理。

第十七條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户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後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後服務制度,公佈服務內容並嚴格履行。

第十八條 低速電動汽車產生的廢舊電池由車輛生產企業進行回收統一處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並及時向省經信委、省質監局報告。

第二十條 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繳相關税費。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低速電動汽車允許在省內一級以下(含一級)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 駕駛低速電動汽車,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取得C3(含)以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汽車實行登記管理。登記辦法由省公安廳制定。低速電動汽車號牌、行駛證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並監製。

第二十四條 低速電動汽車應參照機動車向具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經營資質的保險機構投保交強險。

第二十五條 低速電動汽車限於自用。低速電動汽車道路交管理,由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機動車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管理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低速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16萬公里,達到報廢標準的,低速電動汽車所有人應將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機動車報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低速電動汽車應當自注冊登記日起,每年進行年檢。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對低速電動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尚未出台相關政策和標準前,低速電動汽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出台後,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發改委、公安廳、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低速電動車的駕駛規定

歐盟規定:在不含電池的前提下,小型低速電動四輪車的重量不能超過400公斤;微型低速電動四輪車則不能超過350公斤。這類車型在歐洲不必參加NCAP碰撞測試,不必安裝氣囊,但需要滿足對輪胎、喇叭、後視鏡、安全帶、燈具等部件的要求。

日本規定:低速電動四輪車的最高時速應不超過50公里;且車身長度不超過2500毫米,車身寬度不超過1300毫米。

歐盟、日本等對低速電動四輪車進行單獨管理:這類車上的是區別於傳統汽車的牌照,車主可享受購車補貼、免年檢、過路等費用的優惠政策。在歐洲,一些國家已經為低速車型專門劃分了行駛道路。

中國規定:按照規定,純電動車的國家標準為最高車速不低於每小時80公里,續航大於8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