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管理辦法

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房地產開發管理方法,希望對你有用!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規範城市房地產開發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房地產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設市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簡稱開發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級和暫定資質。

(一)一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於20人(高級職稱的8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5人(建築、結構、房地產5人;會計4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5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投訴房屋面積與總銷售房屋面積之比)2%以下,質量投訴處結用户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於15人(高級職稱的6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4人(建築、結構、房地產5人;會計3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5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3%以下,質量投訴處結用户滿意率100% 。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1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於10人(高級職稱的3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2人(建築、結構、房地產4人;會計2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5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4%以下,質量投訴處結用户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已竣工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於8人(高級職稱的2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0人(建築、結構、房地產4人;會計2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3人;統計1人)。

7、工程技術、銷售、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質量投訴率低於5%,質量投訴處結用户滿意率100%。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五)暫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2、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於8人(高級職稱的2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0人(建築、結構、房地產4人;會計2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3人;統計1人)。

3、工程技術、銷售、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4、有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與此相當投資額。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審查時,應當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聽取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明文件,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暫定資質。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一式二份,封面加蓋單位公章)。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的驗資報告。

(五)企業税務登記證。

(六)企業固定辦公場所證明。

(七)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

(八)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的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件,勞動合同(加蓋勞動局鑑定章),企業人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九)企業獲得開發項目的證明文件(土地有效證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許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

第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頒發《暫定資質證書》;對不符法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應當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准予暫定資質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閲。

第十二條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經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依法延續《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2年,具體延續程序按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執行。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1個月前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但最高等級不得超過三級。

第十四條 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十五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企業固定辦公場所證明。

(五)企業驗資報告和企業資產負債表。

(六)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的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件,勞動合同(加蓋勞動局鑑定章),企業人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七)近年開發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施工、預售許可證,開發經營權證明,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資料)。

(八)企業經營統計年報。

(九)企業銷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十)建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開發企業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級、三級開發企業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並徵求開發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在省工商局申請註冊的中央駐魯單位、省直部門和名稱冠以“山東”“齊魯”字樣的開發企業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直接審批發證。

四級、暫定開發企業資質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外省房地產開發企業進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必須是一級資質企業;省內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必須是三級以上資質企業。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一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年檢;二、三級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年檢;四級、暫定資質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年檢。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資質年檢。對於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者註銷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要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各自資質等級,按照下列業務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設部《房地產開發資質管理規定》可以在全國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20公頃以下的土地和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區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可以在全省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的土地、房屋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可以在全省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的土地、房屋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等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僅能在所在地城市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暫定資質開發企業可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原則上按與其註冊資本和人員結構等資質等級條件相應開發企業可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來確定,僅能在所在地城市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2年,年檢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規定換髮新證。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房地產資質證書。房地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補領。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並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營業執照後的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批准超越資質等級和範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出現因基礎設施不配套等嚴重問題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註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地產開發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48號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77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遵守本細則。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4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並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9、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

10、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20xx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3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並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9、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

10、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 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6、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7、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並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四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4、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 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5、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並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7、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

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中,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六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時,應當先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預審。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開發企業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資質預審意見,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企業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出具資質預審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經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申領《暫定資質證書》。

(一)申請報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或驗證原件後的複印件);

(四)企業章程和有關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複印件加蓋公章);

(五)驗資證明(原件或驗證原件後的複印件);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身份證明和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經營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

(七)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驗證原件後的複印件);

(八)固定辦公經營場所及相應的技術裝備證明;

(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十)外商投資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項材料外,還須提供以下二項文件:

1、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

以上所報材料一式三份,除申報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開紙打印或複印,依順序裝訂成冊。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經初審後的備案申請之日起,在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説明原因。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長。

第七條 申請《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低於四級資質企業的條件。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經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申請核定和晉升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 申請報告;

(四) 營業執照(驗證原件後的複印件)、企業章程和有關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複印件加蓋公章);

(五)企業的驗資報告和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件或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當年在職人員的全員統計表,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驗證原件後的複印件);

(七)固定辦公經營場所及相應的技術裝備證明;

(八)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以上(三)至(十)項所報材料一律按16開紙打印或複印,依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及二級以下資質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核發資質證書正本一本,並可以根據需要核發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的30日內,按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並重新申

請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日內,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後,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營業執照後的15日內,報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後,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或超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各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分期開發的項目按項目總規模計算)的開發建設項目。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下(分期開發的項目按項目總規模計算)的開發建設項目。

(四)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分期開發的項目按項目總規模計算)的開發建設項目。

二級和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全省範圍內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在本市區(縣、市)範圍內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六條 省外的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河南省境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持下列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一) 進豫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介紹信);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本複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或驗證原件後的複印件);

(四)合法的資信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委託書;

(六)企業進豫的所有人員名單和各類專業技經人員的資格證書;

(七)擬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八)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省內的一、二、三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本市範圍以外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持有關證件到項目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對於不符合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

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相應的處理。

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企業所在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原資質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

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資質年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企業自檢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或驗證原件後的複印件),固定辦公經營場所及相應的技術裝備證明;

(五)企業章程和有關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複印件加蓋公章);

(六)經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原件或複印件加蓋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情況詳細報告及證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的有效證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年報基層表;

(十)《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執行情況報告;

(十一)人員變動情況和現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驗證原件後的複印件)以及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項所報材料一律按16開紙打印或複印,依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定期公佈房地產市場的供求信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情況及誠信經營情況。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和改革、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手冊制度、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進行註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徵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在五百萬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六)企業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越級承攬項目: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規模不予限制;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超過十五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超過十萬平方米。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批准後的房地產開發規劃,會同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下列事項如實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並分別於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

(三)資本金到位和開發建設投資完成情況;

(四)拆遷補償安置情況;

(五)開工日期和建設進度情況;

(六)按規定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籌集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並專項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和用地的性質、規模及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等羣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日內,組織規劃、市政、電力等部門進行綜合驗收。住宅小區等羣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進行綜合驗收。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房屋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手續。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十八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讓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其籌集的資本金佔項目剩餘投資總額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委託期限、委託權限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或者按建築面積計價。

商品房的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第二十一條 計算商品房的面積,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公佈的《房產測量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屋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批准文號。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項,必須按規定用於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屋購買人出示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的備案證明。

第二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住宅小區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築面積、用地面積和承諾事項,在項目所在地或者銷售地點進行公示,並不得對商品房的質量、面積、性能和周圍環境等情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二十七條 銷售商品房設有樣板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説明實際交付商品房的質量、設施、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説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條 銷售商品房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等內容。商品房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住宅使用説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説明,並具體載明使用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 在商品房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其檢測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合格的,其檢測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核發資質證書的;

(二)向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