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出租車管理辦法

12月3日,蘭州市對外公佈了《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甘肅省出租車管理辦法消息,歡迎閲讀!

甘肅省出租車管理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範甘肅省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做好出租汽車行業穩定發展工作

城市出租汽車行業是社會服務的重要窗口,在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方便羣眾出行、擴大社會就業和樹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認識出租汽車行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從維護人民羣眾根本利益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高度出發,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重點解決當前存在的經營權有償轉讓不合理、勞動用工不規範、運營市場秩序混亂、行業管理不得力等方面的矛盾和問題,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清理整頓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科學合理配置運輸資源。

從20xx年6月開始,各地要組織交通、財政、物價、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轄區內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專項清理整頓工作。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車經營權行政審批和有償出讓政策。要按照公開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競爭的原則,實行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制,建立科學合理的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機制。對已經實行經營權有償轉讓的,可在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按照《通知》要求進行全面清理。對有償轉讓費用過高、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無法收回成本的,要降低標準。對清理整頓期間繼續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單位和部門,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規範收費行為,切實減輕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負擔。

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對未經國務院、省政府及省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涉及出租汽車的安全檢驗、綜合性能檢測、尾氣檢測、計價器檢測的次數、內容、收費標準等要作出明確規定,並向社會公佈,防止重複檢驗(測)和收費。從20xx年6月1日起,嚴禁向城市出租汽車收取運輸管理費、客運管理費和駕駛員安全管理費,不得對城區運營的出租汽車收取客運附加費。對自願經營跨城公路出租客運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按照《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按有關規定徵收交通規費。同時,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市場供求狀況以及出租汽車公司、司機和社會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對城市出租汽車的運價水平和計價結構進行適時調整。對城市出租汽車行業因燃油價格上漲等因素增加的運營成本,要採取由企業、司機和乘客合理分擔的辦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嚴厲打擊非法運營,維護市場秩序。

各地要加強領導,充分發揮各部門聯合執法的作用,加強對出租客運市場的監督管理,開展打擊非法營運、維護市場秩序的專項整治行動。交通部門要嚴厲打擊無營運證、偽造營運證照的出租車輛;公安部門要重點打擊無牌無證的“黑車”,並會同交通部門堅決取締機動三輪車、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出租客運;財政、物價部門要對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運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規範;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出租汽車企業用工行為的整頓,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出租汽車使用計價器的監管,全方位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要把打擊各類車輛非法營運,維護市場秩序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常抓不懈。

五、加強運營主體監管,規範經營行為。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規範運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用工、財務和資產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扶優限劣、有序競爭。行政主管部門要監督出租汽車企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合理的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降低過高的承包費標準。對不合理部分的承包費用要予以取消。要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牟取暴利的行為。出租汽車企業要依法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規定為司機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保險費。同時,要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凡安全駕齡達不到3年、發生嚴重服務質量事件者,不得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執行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經營權,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強化宏觀調控,依法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

各地要加強對轄區內出租汽車市場需求與運力供給的監測監控。要綜合當地的GDP增長、人口數量、出行頻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旅遊業的發展等情況,在經營者有獲取社會平均利潤空間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確定當地城市出租汽車投放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嚴禁盲目投入運力,防止運力過度增長。已超出控制總量的要嚴禁新增車輛,並逐步淘汰車況差、超齡服役、超載運行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未達到控制總量的,必須組織有關方面進行聽證,明確投放程序,做到公開、公正、透明。同時,要鼓勵發展城市公交客運和城鄉公交客運,逐步形成城鄉公交一體化的格局,保障城鄉人民羣眾的交通出行需要。各市州要將當地確定的出租車控制規模和具體投放辦法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要儘快建立完善出租汽車管理的法律法規,使出租汽車管理有法可依,經營從業人員有法可循。省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儘快起草《甘肅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等規章,報省政府審查批准後執行。

七、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穩定。

建立由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人為召集人,省交通、經委、公安、財政、勞動保障、物價、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全省整頓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整頓規範的日常工作,並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研究解決整頓和規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市州、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抓好本地區的整頓規範工作。對違反《通知》精神,繼續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清理整頓工作不力,以及由於亂收費、亂罰款、亂扣車等導致發生羣體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各市州政府要在6月底前將本地區清理整頓出租汽車有償轉讓、規範收費和打擊非法運營的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報省整頓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

甘肅出租車出最新規定了

出租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應當遵循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安全運營、優質服務的原則。出租汽車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條例》實施前已經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出租車自本條例開始實施兩年內應當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償使用費。出租汽車車輛的運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經營期限滿六年的出租車應當轉為非出租車或者予以報廢。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應當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批准。批准後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

“份子錢”應與的哥協商確定

《條例》明確,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行業協會應當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租費標準或定額任務,並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當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項目組成、測算方法,並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出租汽車客運企業不得聘用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從業資格證),或者從業資格證未經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冊的駕駛員從事營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非法出租汽車經營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黑車”拉客最高罰2萬

對非法出租營運車輛(即“黑車”),《條例》規定,蘭州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聯合執法,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無法查明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佈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90日內違法行為人仍無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處理的,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拍賣公司將扣押車輛拍賣抵繳罰款。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搭載其他乘客應當徵得已乘坐的乘客同意。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藉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車專用票據的;由於駕駛員的過錯,不能及時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付車費。

出租車拒載、途中甩客最高罰20xx元

《條例》規定,對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攬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約定的路線行駛先送達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和治安登記證的;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出租汽車駕駛員,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對於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挑客、強行拼客、議價的;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遊攬客或者接收預約後無故拒客的;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的;轉借、出租、塗改、偽造或者變造從業資格證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超出核准的區域範圍進行出租汽車營運的出租汽車駕駛員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